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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貿易調查委員會及能源局9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所屬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貿易調查委員會及能源局9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5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8045
  • 壹、水利署及所屬

    • 一、挪用湖山水庫及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計畫之預算,以支應新竹縣上坪堰及隆恩堰復建工程計畫所需經費,違法不當
    • 二、核發查緝盜濫採砂石案件獎勵金,有待商榷
    • 三、經濟部水利署未能嚴格遵守工務處理程序授權機制,且大甲溪河床工事過度開發,嚴重浪費公帑
    • 四、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推動目的易受質疑,並恐肇致民眾無謂抗爭,允宜審慎考量辦理之必要性
    • 五、1億元以上重大工程執行進度多有落後,允宜檢討改進
  • 貳、中小企業處

    • 六、以公務預算支應育成中心部分營運經費,顯有未宜
    • 七、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並列為資本支出,未盡妥洽
    • 八、配合行政院新聞局統籌辦理事項,有跨機關間相互流用經費之情形,核與預算法規定不符
  • 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九、加工出口區業務已逐年遞減,且人員設置與基金重疊,應予大幅精簡
    • 一0、加工出口區之資產運用效率欠佳,允宜檢討改善
  • 肆、中央地質調查所

    • 一一、專業之地質資料庫應考慮採收費方式,以增裕國庫收入
  • 伍、貿易調查委員會

    • 一二、文書事務處理外包費浮濫,已淪為變相人事費
  • 陸、能源局

    • 一三、委外事項未列收入,有違規費法之規定
    • 一四、該局法制化而改任換敘之現職人員支領待遇差額,並無法據
    • 一五、無法規授權,卻將部分屬公權力之電業查驗事項委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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