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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5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8142
  • 壹、就業安定基金

    • 一、原屬各部會應辦事項或編列不足之數,未循預算程序逕於就安基金業務計畫下調整支應,控管過於寬鬆,喪失預算編列及審議意義
    • 二、部分弱勢族群或失業者重複參加政府部門釋出之就業方案,宜檢討就業方案對職能提升之效果
    •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留用期間短暫,無法達到促進就業之效果
    • 四、國人對照顧服務人員需求甚殷,惟照顧職類人員訓練後就業率偏低,宜全盤檢討改善
    • 五、以就業保險法提撥收入獎助雇主僱用未曾就業之失業勞工津貼,與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相違
    • 六、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裁撤前應收違規罰款收入仍有1億1,847萬4千元,應加強列管並作後續處理
    • 七、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件數驟減、逾放比率偏高,績效評量機制未臻完善
  • 貳、勞工退休基金綜合部分

    • 八、應確實依本院決議辦理資訊公開事宜,以利外部監督
    • 九、勞退基金決算書揭露之投資資訊不完整,應依會計法規定補正各類書表
  • 參、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 一○、舊制勞退基金歷年保證收益率均較新制為低,宜檢討修正計算方式俾趨於一致
    • 一一、基金運用淨收益未全數分配予參加人,分配收益率偏低
    • 一二、提存買賣損失以穩定收益,並在累積賸餘不足補充最低收益時予以沖減抵用,有違勞動基準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 肆、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一三、勞退監理會自行操作新制勞退基金,應揭露運用績效,以利監督
    • 一四、以滯納金作為國庫補足差額數等之財源,已逾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授權
  • 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一五、未依法將預、決算書相關資訊完整揭露於官方網站,應檢討改善
    • 一六、績效獎金實際發放月數及金額均高於預算數,預算編列不實,使本院預算審查流於形式,顯有未當
    • 一七、提撥行政經費之分攤,外界無從評估其合理性及公平性,應儘早與勞保局訂定分攤比率
    • 一八、考量資金運用效益宜研議委託金融機構操作之可行性,以提高資金效益
    • 一九、歷年來利息收入決算數均低於預算數,顯示基金未能掌握資金及市場利率狀況,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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