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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2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8363
  • 一、金管會及財政部為迴避立法院及監察院監督,藉公權力成立多家私法人化之周邊單位,取代立法院之立法權、考試院之考試權,形成法外租界,造成多項弊端並違反社會公義
  • 二、將職員249人及聘用人員60人之人事費用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與法未合
  • 三、我國汽車及房屋投保颱風、洪水附加險之比率甚低,致大部分民眾因颱風、豪雨所發生之財產損失無法由保險加以補償
  • 四、發展國際債券市場績效不佳,並未達到「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之年度施政目標
  • 五、實施費率自由化制度後,市場競爭更激烈、混亂,消費者不易選擇,並造成績效較差之公司經營更加困難
  • 六、保險業受金融風暴影響,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之家數增加,應加強督導保險業改善財務或資本結構
  • 七、外商壽險公司近期陸續出售在台營運據點,造成地下保單問題再度顯現,金管會應加強監理,並加強保險業者自律功能
  • 八、部分績效衡量指標之年度目標值偏低,無法客觀衡量施政績效
  • 九、私募基金成長數未達預定目標值,無法達到「激勵金融創新與業務多元化」之目標
  • 一0、為提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應遵照本院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 一一、該會主委、政務副主委及專任委員領取特別津貼,以及專任委員領取主管加給與法不合
  • 一二、暫付款科目列有龔前主委停職後待收納庫之薪資11萬3,362元,應積極催繳
  • 一三、財團法人證基會長期支應證期局所屬人員旅費及研習費用,儼然成為該局之小金庫,並淪為退休公務人員轉任之處所,依法應予裁撤;在未裁撤之前,應依基金會屬性編送預算書送本院審議
  • 一四、多項銀行業國際競爭力評比排名較中國大陸等亞洲國家落後,未能達成「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之目標
  • 一五、我國銀行淨值報酬率低於其他亞洲主要國家甚多,應加強改善
  • 一六、應研議落實與會計師間查核資訊之交流,以提升檢查效果
  • 一七、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成為法外租界而不受國會監督
  • 一八、金管會主管之部分財團法人以特別公課為財源,且業務範圍為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應依預算法規定將其預算書送本院審議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