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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5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8070
  • 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依其性質為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宜依照本院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以符合預算法規定
  • 二、該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應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 三、「發展國際債券市場」計畫未達成預期目標,允宜檢討改善
  • 四、「金融監督管理收入–執照與登記費收入」未能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估列,致決算數超過預算數甚多
  • 五、接受人民檢舉非法催收之查處績效尚待加強
  • 六、消費者保護委外評鑑計畫並未以問卷或訪問消費者了解消費者對各銀行之評價,易流於形式,宜檢討改善
  • 七、開發高階主管系統計畫規劃不當,致95年度及96年度均無執行數,宜檢討改善
  • 八、金融監理資訊共享平台開發擴增案規劃不當,致96年度無執行數,宜檢討改善
  • 九、將同一性質計畫經費跨公務預算、基金編列,且部分業務計畫列有與計畫內容不符之支出,實有不當
  • 一0、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欠缺法律授權且訂定後未送本院,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等規定
  • 一一、截至96年底應收逾期未繳之罰鍰、監理年費收入達6,419萬3千元,應依法儘速催繳,以維護公權力
  • 一二、委外辦理託播及刊登消費金融保護教育宣導廣告,其中於非假日凌晨及上班時段播出者占56.79%,難以達到預期之教育宣導效果
  • 一三、未編列相關預算即先動支辦理委託調查案件,與預算法第25條等規定不符
  • 一四、利息收入預算未依實際情形合理編列,且資金平均報酬率偏低,應檢討妥善規劃運用
  • 一五、「徵收收入-金融監督管理收入」預算未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合理編列,致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甚多,宜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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