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5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8065 一、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於90年度及91年度處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有低估資產、增加賠付金額情形,與商業會計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不合 二、96年度將高達226人之人事費用改移至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與法未合,應檢討改善 三、96年度私募基金成長數未達預定目標值,允宜檢討改善 四、對產險業退佣現象等影響市場秩序行為未積極查處導正,顯有未當 五、保險公司與銀行要求借款人依照借款金額投保住宅火險,造成實際繳交之保險費超過合理保費甚多之情形,宜檢討改善 六、部分銀行受理民眾房屋貸款時,除擔保品設定抵押及借款人保證還款外,尚須連帶保證人,與銀行法規定不合 七、外資持有股票占總市值之比重難以合理量化,不宜作為衡量指標 八、96年度上市(櫃)公司家數雖達成預計目標,惟初次上市(櫃)公司資本額為近10年來最少者,無法有效擴增市場規模 九、對部分業者利用電話行銷保險,因未明確告知消費者重要權利義務訊息,造成消費糾紛之情形,應妥為規範 一0、銀行監理及金融機構檢查等2項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顯示預算未覈實編列 一一、96年度決算暫付款科目列有龔前主委停職後待收納庫之薪資12萬8,685元,應請積極催繳 一二、駐外代表處辦理延攬重要學者及國際人才參與台灣金融市場之成效欠佳,宜檢討改善 一三、歲入主要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繳庫數,為期提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允應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一四、96年度購置委員座車6輛未依原預算編列之排氣量標準辦理,未能撙節購車支出,並增加油耗及不符節能減碳措施,應檢討改進 一五、該會專任委員並非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其領取主管加給與法不合,應檢討改善 一六、金管會主委支領特別津貼,依法無據,應檢討改善 一七、以前年度簽署之國際監理合作文件並未確實依照規定送行政院核備並送立法院查照,已限縮憲法所賦予本院之立法權 一八、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團體訴訟所獲賠償金及和解金及受理調處案調處成立之比率偏低,有待提升 一九、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將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成為外國租界地不受國會監督 二0、證基會長期支應證期局所屬人員旅費及研習費用,儼然成為該局之小金庫,惟該基金來源為實施公權力所發生之收入,屬普通規費,依法應予裁撤,並將餘存權益歸繳國庫 二一、依法徵收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收入來源係透過政府公權力,應依據預算法規定將預算送本院審查 二二、依據獨立董事提名規定及表決方法,未獲大股東支持者,難以獲選為獨立董事 二三、未審慎研議委由獨立專業機構辦理淨值計算政策之妥適性及可行性,致業界參與者甚少 二四、財團掏空等金融弊案不斷,突顯金融監理績效不彰,公司治理仍待加強 二五、為實現政府公權力、充裕國庫收入,應積極加強帳列應收歲入款之催繳清理,以提高執行成效 二六、重大證券犯罪司法偵審緩慢,曠日廢時,難收嚇阻效果 二七、對問題金融機構未能落實嚴密監控,並適時依法採取強制退場措施,導致社會付出極大處理成本 二八、全體本國銀行96年度經營績效較95年度已有好轉現象,惟我國銀行淨值報酬率為亞洲主要國家中最低者,宜有效改善 二九、主管之財團法人員工薪資水準偏高,且未依照本院決議確實檢討改善,顯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三0、近年來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保險密度及滲透度呈逐年減少現象 三一、對於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且增資計畫延宕之保險公司,允應積極督促改善財務結構及清償能力,俾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三二、宜加強對保險業者有關業務承攬、契約訂定及理賠等監理成效,俾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 三三、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屬於普通規費,應歸繳國庫 三四、自96年7月起金融檢查取消突擊查庫作業,改採預先通知方式辦理,惟相關配套措施待加強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