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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4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編號:104151
  • 貳、歲入部分

    • 一、稅課收入難以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經常收支賸餘不敷資本收支短絀,致收支差短龐鉅,應研謀改善俾臻財政穩健
    • 二、租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應積極研謀改善
    •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課收入未依據經濟情勢及景氣變動因素推估,恐過於樂觀高估稅課收入
    • 四、部分國營事業超額盈餘未於當年度解繳國庫,而係充當以後年度繳庫財源,虛增總預算經常收入,並與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未合
    • 五、部分釋股標的執行可能性不高,恐造成歲出預算膨脹;倘循往例予以保留,累增無資金流入之歲入保留數,嚴重影響財政健全
    • 六、特別統籌分配稅收支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民意監督
    • 七、菸捐應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另若干菸捐補助項目與菸害防制並無直接相關,允宜檢討改善
  • 參、歲出部分

    • 八、歲出結構持續僵化,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 九、依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額度比重將近7成,惟不僅未公開揭露,且缺乏明確定義又逕行調整內容,恐致預算排擠效應,有違會計資料忠實表達原則
    • 一0、各項社會福利補助之經濟篩選制度未盡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又其排富機制紛雜,未有整體性之政策檢討,允應妥謀改善
    • 一一、各項社會保險及退休撫卹制度之給付條件與標準未盡衡平,並欠缺長期經濟安全規劃,允宜務實漸進推動年金改革
    • 一二、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呈現分配不均及城鄉差距現象,恐隨直轄市之升格改制更形惡化,中央應積極協助處理,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一三、政府公務人力並未隨委辦費預算成長而有所降低,且部分機關業務委外比率偏高,整體委辦效益顯待檢討
    • 一四、部分機關超額人力占比偏高,而運用非典型人力趨增,恐致員額閒置,浪費政府人力資源
    • 一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外研究案件眾多,惟欠缺適當控管機制,研究資源整合有待加強
    • 一六、近年來中央政府獎補助費預算編列逐年增長,其中對團體及私人之補捐助經費約占半數,惟相關獎補助法令眾多且零散,允宜訂定統整性之獎補助基本法或給付行政法
    • 一七、為提升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資源之運用效益,中央政府各機關允宜落實「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相關作業之執行
    • 一八、部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未落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及財源籌措評估,前期規劃作業欠周延,致資源配置與運用失當,造成設施閒置或低度利用,有待積極檢討改善
    • 一九、近年公共建設規模逐漸下降並以編列特別預算支應,影響政府財政健全,且資源配置偏重交通設施,亟待改善
    • 二0、現行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運作模式,可能衍生道德風險等問題,中央主管機關宜強化監督管理機制,期防微杜漸
    • 二一、非典型人力占公務人力逾2成,其經費未計入政府人事費項下,恐無法忠實表達政府實際用人成本
    • 二二、任意增設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且以函釋其擔任主管職務得支領主管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未盡相符,亦有悖組織改造之精簡精神
    • 二三、103年度在職之軍職退伍後轉(再)任公職人員,領取月退休金或18%優惠存款利息計4,124人、6億6千餘萬元,宜加以規範,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 二四、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法無據,允應檢討以符適法
    • 二五、應利用政府組織再造之契機,依業務性質重新檢討簡併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
    • 二六、部分研究機構進用特聘研究員不受年齡限制,衍生行政命令抵觸法律爭議,且自訂考核標準未盡公平合理,亟待檢討
    • 二七、科技預算分配及管考機制仍待加強,俾引領研發兼顧科學知識之發掘、經濟發展及社會民生之應用需求
    • 二八、科專計畫衍生之產業及社會效益尚須深化,研發聯盟亦待加強
    • 二九、政府投入科技發展資源逐年增加,我國技術貿易逆差仍持續惡化,國家技術研發與運用機制允宜徹底檢討
    • 三0、科專資源分配偏重特定產業領域,並集中在少數機構及北部區域廠商,計畫執行恐擴大區域發展差距
    • 三一、中央機關出國經費龐鉅且逐年增加,惟執行出國計畫項數變更甚多,凸顯出國計畫浮濫未審慎編列,恐浪費公帑之虞,允宜檢討改進
    • 三二、近年來金融業對外投資餘額遽增,有影響國內公債發行及公共建設投資之虞,允宜積極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三三、「紅色供應鏈」崛起,兩岸產業競爭加劇,已嚴重衝擊我國出口表現,產業升級計畫亟待深化
    • 三四、雖推動多項服務業輔導措施,惟競爭力及創新能力均有不足,服務業之發展尚待提升
    • 三五、政府推動整體解決方案輸出,期帶動我國出口成長,惟我國產業承攬國際專案開發經驗與競爭力不足,亟待相關單位有效輔導
    • 三六、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動成效不彰,猶編列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經費逾百億元,允應積極研謀因應善策
    • 三七、我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及出現反所得重分配現象,為免貧窮世襲及弱勢者處於競爭劣勢,政府允應儘速研謀措施改善
    • 三八、大專校院青年教師離職人數居各級教師之冠且呈增加之勢,彈薪補助對象又以資深教師為主,不利留住青年優秀人才
    • 三九、我國人才供需失衡、高出低進,允應全面檢討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 四0、青年圓夢計畫各項措施未能配合產業發展趨勢調整,學用落差亟待縮短,且未跨部會整併資源,發揮綜效恐屬有限
    • 四一、文化支出預算資源配置集中都會區及特定藝文項目,妥適性容待商榷
    • 四二、投入高額經費進行水資源開發計畫,惟現階段水源調蓄能力欠佳,且蓄水與供水設施運用效率及節水成效不彰,亟待改善
    • 四三、水資源開發經費龐鉅,規劃運用仍存有諸多缺失,宜通盤檢討並本使用者付費原則,合理規劃各項經費分擔比例與妥作分配
    • 四四、流域治理與管理宜整體評估輕重緩急需要,有效整合各機關單位預算資源,以免有限預算過於分散,造成投入浪費
    • 四五、耗水費徵收對象以自來水用水大戶為主,欠缺完整配套措施,恐產生加劇地層下陷等不利影響
    • 四六、治水預算未考量業務單位執行能力逐期編列工程經費,且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核有多項缺失,亟待檢討改進
    • 四七、水污染防治費已於104年度開徵,允應積極協調地方政府開徵下水道使用費,以利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之籌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四八、國土資訊系統應用廣泛,宜速立法規範,俾利資源整合共享,並確保資訊品質
    • 四九、公共設施規劃欠當或不符需求,致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而浪費巨額公帑,允宜積極活化並防範閒置設施繼續產生
    • 五0、近幾年大規模複合性災害頻傳,允應研擬兼具防災概念之國土整體規劃,並檢討災害防救體系及預算配置,以提升災害防救效能
    • 五一、災害事前預防及防救災資訊整合運用未臻完善,影響防救災效率,宜予檢討統整
    • 五二、大眾運輸事業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航線之補貼經費逐年增加,允宜檢討現行營運及虧損補貼方式,並積極研謀改善策略
    • 五三、公共建設計畫公路次類別預算高達544億元,惟部分公路建設未發揮應有功能,允宜研謀改善
    • 五四、長照機構配置與分布未能契合實際需求,致各縣市長照服務資源落差甚大,宜督促協助改善
    • 五五、中央對地方政府之預算編列及執行雖訂有預警項目,惟僅就4%額度增減分配一般性補助款,恐難收警惕成效
    • 五六、部分地方政府屢高估中央補助收入或虛列歲入,以膨脹歲出並規避債限比率,導致財政惡化,允宜強化督導及資訊公開,俾落實財政紀律
    • 五七、為配合勞基法第56條之修正,105年度各機關增編勞工退休準備金預算頗鉅,顯示多未適足提撥,允宜依機關特性因素及實際需求擬定妥適提撥率
    • 五八、近年司法機關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高達上百億元,惟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均欠周妥,亟待檢討改善及落實管控,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 五九、政府部門資通訊業務推動成效欠佳,預算執行績效仍待提升
    • 六0、巨量資料之推廣與應用,欠缺完整規劃,迄未建立推動優先順位,策略難以聚焦,整體政策無法具體呈現實質效益
    • 六一、綠色能源躉購補貼政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未來恐將造成政府財務負擔及電價上漲壓力
    • 六二、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增加政府健保費及衍生增補戒護人力龐鉅經費負擔,允宜通盤檢討妥謀改善對策,以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及收容人醫療權益
    • 六三、部分公務機關於公務預算編列對非營業基金之投資,實為經常支出性質,未參照本院歷年通案決議辦理
  • 肆、融資理財部分

    • 六四、高達17兆餘元之潛藏負債未列為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不利政府債務規模控管
    • 六五、近20餘年間,GDP僅上升2.64倍,惟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加逾20倍,舉債帶動GDP成長之效益恐屬有限
    • 六六、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有效改善,有違健全財政原則,並已弱化國家競爭力
    • 六七、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快速攀升,未來可舉債空間有限;復以公共投資自債率普遍不佳及少子化等嚴峻情勢,政府未來償債能力潛藏弱化之危機
    • 六八、對各級政府不受公共債務法債限管制之自償性債務餘額,宜建立規範及監督機制,以避免自償性財源喪失後驟然成為政府財政負擔
    • 六九、GDP經3次改版規模膨脹,稀釋公共債務比率並擴大舉債空間,恐產生政府財政狀況已獲改善之錯覺
    • 七0、近年公債屢有不足額發行情事,恐影響資本市場投資人及政府權益,允宜檢討改善
    • 七一、行政院以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與基金設立宗旨未盡相符,且似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額度上限規範之嫌
    • 七二、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財務管理精神,且未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鉅額舉債及政府財政重大負擔
    • 七三、各級政府向所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雖已依法揭露,惟與審計機關審定數存有重大差異,允儘速釐清
    • 七四、未來年度待償利息已逾9千億元,應依規定於總預算書揭露,俾利監督
  • 伍、營業基金部分

    • 七五、已民營化國營事業近8成之公股代表由政府機關現職或退休(伍、職)人員派任,部分派任人員享優渥待遇,恐難脫酬庸或利用職權之訾議
    • 七六、未考量產業特性及盈虧與否,國營事業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 七七、將政府完全持股之土地銀行率爾進行初次上市(IPO),使政府持股低於八成,恐滋爭議,宜慎酌辦理
    • 七八、國營事業重大計畫之實際報酬率達原訂目標之比率不及2成,本年度續編預算1,919億餘元,應覈實評估風險,俾免高估效益,肇致鉅額投資浪費
    • 七九、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遽增,虧損公司民營化仍債留政府,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八0、核四停工之電能替補方案未盡周延又緩不濟急,允應預為籌謀因應對策並重新檢討區域發展規劃
    • 八一、台電公司部分發電機組老舊或發電效率欠佳,不利全國電能系統供電能量,允應積極研謀改善
    • 八二、桃園機場運量快速成長,惟第三跑道興建完工尚需15年,且目前班機離、到場時段集中,恐影響班機正常起降
  • 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 八三、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連年執行率過低,甚或均未執行,允宜檢討改善
    • 八四、科學園區開發經費龐大,10年間舉債倍增,部分園區卻年年短絀,允應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以維基金財務健全
    • 八五、我國退休保險基金財務缺口已逾11兆元,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提升經營績效,以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
    • 八六、軍公教人員退休體制不同,卻以相同提撥費率箝制,不符自給自足原則
    • 八七、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委外經營之短期績效波動高、中長期則偏弱;在國內權益證券投資方面,多數較大盤為差且低於自營部位
    • 八八、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規模遠逾普通基金,公共債務法未明定舉借上限,易形成控管漏洞,允應確實依本院決議研謀建立適當控管機制,以維財政健全
    • 八九、部分政務支出已逐年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減緩總預算成長幅度,實有欠當
    • 九0、社會福利支出公務預算編列不足,資金缺口由特種基金墊付或短撥,105年度止總金額逾千億元,恐影響基金財務健全,允宜研謀改善
    • 九一、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未符自給自足之基金設置精神,應廣拓財源,並合理節制固定資產過度擴充,以減少折舊之攤提
    • 九二、大學校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再提高自籌之比重
    • 九三、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同類型基金之補助及委辦計畫納入預算,虛增基金規模,且造成帳務處理分歧
    • 九四、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主要仰賴國庫撥款以維持營運,應檢討簡併或裁撤,另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基金管理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 九五、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欠款情事,允應儘速籌措財源因應
    • 九六、部分中央所轄公立醫院長期仰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亟應籌謀改善對策
    • 九七、衛福部所屬醫院整體營運績效雖有提升,惟政府補助款占業務收入比率居中央公立醫院之首,扣除補助後部分醫院短絀嚴重
    • 九八、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導致健保醫療費用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逐年大幅攀升,宜提早因應
    • 九九、全民健康保險近年來雖實施多項改善醫療品質措施,惟被保險人平均就診與住院次數及費用仍呈逐年增加趨勢,相關措施成效尚待強化
    • 一00、公共住宅政策未能與都市及產業之發展充分結合,無法發揮綜效,容待研謀改進
    • 一0一、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未償務餘額逾2千億元,允宜積極檢討國道通行費費率公平性及合理性
    • 一0二、本年度增設3個作業基金,規模擴大後之賸餘數及繳庫金額反較上年度大減;部分由公務預算支出並移由基金負擔,有礙預算控管及審議
    • 一0三、特別收入基金之累積賸餘逾3千億元,允宜依量出為入課徵原則,並研謀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 柒、施政計畫

    • 一0四、我國國民幸福指數雖部分國際指標排名進步,惟與國人實際感覺落差甚大,且在地指標變動趨勢顯示居住、所得財富及就業收入等領域逐漸惡化,有待研謀改善
    • 一0五、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考核結果未能反映地方財政實況,為免流於形式,允檢討考評指標設定之關聯性
    • 一0六、國有公用土地清理計畫管控流於形式,非公用土地閒置面積不減反增,亟待建立追蹤機制並積極規劃活化措施
    • 一0七、產業發展側重資本密集產業,研發投入及租稅減免亦偏重在光電產業,造成產業發展失衡
    • 一0八、迄至103年底止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之存量約為僑外來台直接投資之4.6倍,資金外流情況嚴重,應妥為研謀因應之道
    • 一0九、103年度超額儲蓄金額與比率均創近27年來新高,政府相關部門允宜重視閒置資金未能轉化為投資動能之經濟失衡現象
    • 一一0、行政院宜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促使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修)法,俾利組織精簡及行政效率之提升
    • 一一一、政府制定法規之時程不及網路科技創新之速度,致推動行動支付等創新服務之績效欠佳,不利競爭力之提升,允宜研議改善
    • 一一二、我國人口、社會、教育及就業市場之性別區隔及人權保障提升等問題,亟須政府加強落實性別影響評估機制,並積極研謀改善
    • 一一三、食品安全管理業務之行政效能有待提升,行政院允宜督促相關部會強化整合及支援,確保民眾食的權益
    • 一一四、配合高鐵邁入公有民營經營架構,允應全面檢視興建營運合約之妥適性,並研提具體營運改善計畫,以利全民監督並維政府權益
    • 一一五、除宜審酌航發會參與高鐵增資之適法性外,高鐵基金預估105年底負債逾762億元,應建立管控機制定期檢討自償能力,以免將來成為政府財政負擔
    • 一一六、面對中國大陸近年來經濟成長趨緩及產業結構調整,宜確切掌握對我國產業發展之影響與衝擊,並強化全球經濟戰略,以資因應
    • 一一七、允宜建立完整之整併策略,並參考民營銀行合併案及亞洲標竿銀行之成功經驗,以順利完成公股銀行整併案
    • 一一八、金融業對中國大陸投資風險總量快速增加,惟主管機關囿於外界壓力而逕行放寬風險總量之計算方式及內涵,不利風險控管
    • 一一九、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未審慎規劃即匡列額度納編預算,不利資源配置最佳化,且徒使本院審議欠缺實質意義
    • 一二0、替代役人力運用形同需用機關鉅額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配合募兵制實施,過渡期間結束後將無替代役男可資運用,宜預先規劃因應
    • 一二一、我國外來人口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或外勞行蹤不明者逐年攀升,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 一二二、非法棄置事件頻繁發生,允應強化廢棄物清理機構管理,以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俾維護環境及國人健康
    • 一二三、ECFA及已簽訂FTA對我國出口競爭力並未顯著提升,降稅效益亦未回饋消費者,均待積極研謀改善
    • 一二四、為避免推動洽簽FTA使中小企業經營不易、中低收入戶生活困苦及中南部發展落後之三中問題惡化,允應妥適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 一二五、新4都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政策,迄今僅獲新北市同意,行政院宜積極協調其餘3都配合辦理,俾健全教育體制
    • 一二六、私立高職不合格教師比率逾2成,技專校院則有5成以上教師未具實務經驗,不利整體技職教育之健全發展
  • 捌、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其他

    • 一二七、公務員離職再任之法律限制範圍未將財團法人納入,形成法人屬性不同之差別待遇、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等不當現象,宜修法導正
    • 一二八、退休軍人及教師再任之雙薪規範尚未法制化,致迭受訾議,宜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並與公(政)務人員作一致性規範
    • 一二九、行政院過於躁進推動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之作法,除與本院決議有悖外,亦顯其相關政策規劃有失周慮
    • 一三0、部分財團法人之薪資結構未盡合理,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偏高甚至超過科技研發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允宜督促檢討
    • 一三一、部分財團法人規模過小,或主要業務有相近重疊之處,或原設立目的不復存在,各主管機關允宜參據本院決議,確實檢討退場或整併之可行性
    • 一三二、部分財團法人似有以低估政府補助收入方式,規避預算書送本院審議之決議
    • 一三三、部分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組成未妥,不利法人治理,宜研謀改善
    • 一三四、預算法對於財團法人預算編製、審查及執行等規範不足,且預算書內容簡略,不利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
    • 一三五、財團法人預算宜由行政院彙案函送本院審議,以符合憲法賦予行政院之預算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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