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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4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歐婉如 編號:104220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債務基金連續2年反餘為絀,主要係102年度以來公債及國庫券之標售多次未足額發行所致,允檢討底標利率訂定之合理性並應建立標準作業機制
    • 二、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達目標,惟節省實績呈下降趨勢,為免流於形式,應研議增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俾有效衡量債務管理績效
    • 三、稅課收入成長率遠遜於債務未償餘額成長率,致按稅課收入比率提撥之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允應檢討改進
    • 四、舉借新債多用於償還舊債,債務未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允檢討改進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五、所編漢翔公司釋股收入係以面額供該公司員工認購,惟認購價與市價差距甚大,致政府收入減少約10億元,應予檢討
    • 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支出仰賴舉債支應及政府經費挹注,105年度舉債空間未達8億元,應審慎評估基金存續合理性
    • 七、釋股預算保留數按淨值或市價核算後減少逾百億元,致短期債務舉借數超逾重新評價後之舉債上限,喪失部分自償性,應予妥處
    • 八、釋股預算保留多年未執行,恐淪為民營化基金舉借債務之工具,允確實評估民營化政策推動之可行性,俾研擬釋股預算註銷事宜
    • 九、台船公司以盈餘減少為由,近3年均未繳納足額回饋金,嗣後年度應促其足額繳納並收取以前年度未繳足部分,以維政府權益
    • 一0、民營化所需支出未表達明細,僅籠統編列總數,不利審議預算配置之合理性
    • 一一、以續借或舉新還舊方式舉借短期債務,顯以短支長,有規避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之嫌
  • 參、地方建設基金

    • 一二、借款契約所訂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借款之方式,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應予檢討
  • 肆、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三、華光特區開發方式甚具爭議,且開發費用未事先編列預算逕行支用後卻得以隱藏於資產項下,恐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 一四、高雄大社區土地變賣補辦預算案,未獲核准即予處分入帳,與預算法規定有間;尚未處分部分目前仍遭占用,宜儘速排除
    • 一五、非業務資產均尚待開發,允檢討土地利用之適切性,並積極與申請撥用機關協調,以提升國產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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