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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4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編號:104242
  • 一、商港服務費之收支情形應於該基金詳實表達與說明,俾落實商港法所定應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之規定
  • 二、解繳國庫11億餘元以支應航港局運作經費,與基金設立目的及相關法規恐有未合,允宜合理規劃基金財源及解繳國庫作業,以杜爭議
  • 三、將商港服務費收取作業收回自辦,允併全面檢討現行作業流程,並強化資訊化系統,以節省人力及物力支出
  • 四、僅以港務公司營業收入計收權利金,顯欠合理,宜檢討納入該公司調整港勤業務另成立港勤子公司之影響數,以資周延
  • 五、基金收入未增加而大幅擴增建設計畫,致105年度預計收支短絀高達33億餘元,允應審酌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以維基金財務之健全發展
  • 六、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因地方政府回饋金爭議等已陳報終止,允宜檢討現行港市合作機制,以利重要港埠建設之推動
  • 七、賡續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餘元,占基金年度總收入逾6成,允宜審酌工程進度,覈實檢討預算需求
  • 八、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欠佳,且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將停辦,105年度仍續編預算2,000萬元,宜予減列
  • 九、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工程收土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定未符,實有未洽
  • 一0、部分延續性專業服務費計畫,所編預算遠逾已完成發包之金額,或已評估不具必要性仍續編預算,預算籌編未盡覈實
  • 一一、新增公共關係費300萬元,未符行政院所訂編列規定,亦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刪除
  • 一二、部分長期墊款不符基金用途,且已懸列多年,允宜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編列預算歸墊,善盡基金管理之責
  • 一三、部分商港服務費已欠費多年,允應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程序,以維政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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