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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3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3145
  • 貳、歲入部分

    • 一、租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
    • 二、稅課收入難以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應改善並妥謀歲出之相對財源,以增益經常收支賸餘俾臻財政穩健
    • 三、兩稅合一制度未達成促進投資目的,反造成稅收大幅流失,且減稅效益集中於高所得者,雖已修正為部分扣抵制,仍宜進一步檢討
    • 四、未遵守本院歷年所作決議,逕行以保留逾13年之預算辦理漢翔航空工業公司釋股民營化作業,顯未尊重國會之監督
    • 五、103年度釋股預算可能不予執行,104年度又編列645億餘元,為免長期保留及虛列賸餘之情形持續發生,年度終了未執行之釋股預算,不應保留
    • 六、部分國營事業超額盈餘未於當年度解繳國庫,而係充當以後年度繳庫財源,虛增總預算經常收入,並與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未合
    • 七、特別統籌分配稅收支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民意監督
    • 八、部分機關經管國有宿舍,迭有閒置或低度利用情事,除未合理收取宿舍管理費外,尚須支付修繕等費用,徒增政府負擔,影響國有資產管理效能
  • 參、歲出部分

    • 九、歲出結構持續僵化,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 一0、依法律義務支出缺乏明確定義,不僅未公開揭露且逕行調整內容,凸顯預算排擠效應,更有違會計資料忠實表達原則
    • 一一、部分預算項目未有法源或未具立法機關不可刪除特性,卻均納為依法律義務支出,恐降低審議密度,有待商榷
    • 一二、102年度軍職人員退伍後轉(再)任公職,且領有月退休金或18%優惠存款利息者2,688人、3億7千餘萬元,宜加以規範,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 一三、軍公教月退撫給與採每半年預發制度,不符名實且增債息並減少基金收益,造成溢發金額龐大及潛藏國庫損失風險,另訂定領受人亡故當期溢領數額免予追回,恐逾越母法授權
    • 一四、制(訂)定或修正法律增加財政負擔,未籌妥相對財源,與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未合,應檢討改進以健全政府財政
    • 一五、中央編列鉅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惟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不足且財政持續惡化,補助款運用亦有缺失,允宜提升補助款運用成效
    • 一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並逕自擴大適用範圍,有欠妥適,宜儘速予以法制化
    • 一七、應利用政府組織再造之契機,依業務性質簡併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
    • 一八、各機關編列之「其他各類業務獎金」多無法源,抑或成為固定給與並擴及非直接人員,且有公平性、效益性及不利監督等疑義,允宜通盤檢討
    • 一九、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法無據
    • 二0、部分研究機構進用特聘研究員不受年齡限制,衍生行政命令抵觸法律爭議,且自訂考核標準未盡公平合理,亟待檢討
    • 二一、部分公務人員每年終身學習時數高達數百小時,恐致勞逸不均及排擠業務執行,並衍生公帑虛擲與浪費情事,允宜全面檢討
    • 二二、公務人員允宜檢討採與勞工相同之方式計算休假天數,以縮小勞工與公務人員給假權益之差別性
    • 二三、部分政府認證標章業務重疊未能有效整合,且推廣績效欠佳、未落實追蹤查驗機制,允宜檢討改善
    • 二四、信用保證基金代償餘額龐巨,部分專案捐助之保證項目代償餘額占捐助資金比重高,侵蝕信用保證之能量
    • 二五、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預算為繼續經費,未依預算法規定表達,且未由計畫執行機關編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恐不利審議及監督
    • 二六、傳統產業遭受進口競爭之威脅,更面臨自由化之衝擊,惟政府輔導措施缺乏配套整合,致助益有限
    • 二七、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效益未如預期,猶編列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經費近76億元
    • 二八、雖推動多項服務業輔導措施,惟我國服務業產值成長率及服務貿易出口均落後鄰近國家,服務業之發展尚待提升
    • 二九、宜賡續檢討我國農業政策及其經費配置,俾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與政府資源運用效率
    • 三0、桃園航空城缺乏整體開發計畫,各階段財務評估未能有效整合,潛藏財務及營運風險應妥為因應
    • 三一、治水特別預算持續成長或常態化,宜有整體規劃,並回歸總預算辦理
    • 三二、「山、路、橋、河」業務相關計畫與預算未能有效整合,宜檢討並積極推動整體規劃治理,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 三三、治水預算未考量業務單位執行能力逐期編列工程經費,且未落實排水設施管理維護等,致部分堤段重複受災及重建,造成不經濟支出
    • 三四、水污染防治費允應儘速開徵,以利水污染防治及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之籌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三五、政府投入科技發展資源逐年增加,技術貿易逆差卻遲未見改善,國家技術研發與運用機制允宜徹底檢討
    • 三六、故宮南部院區籌建過程頻傳採購及履約爭議,且定位時有更迭,開館時程一再延宕,影響政府施政績效
    • 三七、政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或迭經變更設計、投資總額屢作修正或展延期程,影響計畫成效甚鉅
    • 三八、營建建設基金編列辦理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53億餘元,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允宜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 三九、內政部自104年度起編列9年期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計需26億餘元,本項業務依法應屬地方政府權責,建議回歸地方辦理
    • 四0、鑒於合併或分開辦理選舉所需選務經費及社會成本,差距頗大,允宜儘早確認下屆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方式,以杜爭議,並利本院預算審議
    • 四一、綠色能源躉購補貼政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未來恐將造成政府財務負擔及電價上漲壓力
    • 四二、國土資訊系統已為公私部門廣泛應用,宜速立法規範,俾利資源整合共享,並確保資訊品質
    • 四三、近年來中央政府獎補助費預算編列逐年增長,其中對團體及私人之補捐助經費約占半數,惟相關獎補助法令眾多且零散,允宜訂定統整性之獎補助基本法或給付行政法
    • 四四、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健保36%差額補助呈逐年遞增趨勢,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以免造成政府鉅額財政負擔,並維持健保財務平衡
    • 四五、部分公務機關於公務預算編列對非營業基金之投資,行經常支出之實,未參照本院歷年通案決議辦理
    • 四六、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呈現分配不均及城鄉差距現象,恐隨直轄市之升格改制更形惡化,中央應積極協助處理,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四七、未來各類社會保險調整費率,可能影響政府財政負擔,允宜預為籌謀因應
    • 四八、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就因擔保、保證或契約等可能造成未來支出事項之揭露未臻完備,允宜改進
    • 四九、總預算案未完整表達整體及各機關籌辦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所需經費,資訊公開不足
    • 五0、允宜於總預算列表揭露政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預計人數及預算金額等資訊,俾完整呈現政府用人全貌
  • 肆、融資理財部分

    • 五一、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有效改善,恐助長物價上漲之壓力,並已弱化國家競爭力
    • 五二、近20餘年間,GDP僅上升2.35倍,惟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加近20倍,舉債帶動GDP成長之效益恐屬有限
    • 五三、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快速攀升,未來可舉債空間有限;復以公共投資自債率普遍不佳及未來少子化之嚴峻情勢,國家未來償債能力潛藏弱化之危機
    • 五四、未列入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之潛藏負債高達16兆餘元,不利政府債務規模控管
    • 五五、各級政府雖已依公共債務法設置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惟有關債務預警制度及自償性債務之審議尚有未盡之處,亟待改進
    • 五六、社會福利支出年度預算編列不足,資金缺口常由特種基金先行墊付,影響其資金調度及財務健全,允宜檢討改善
    • 五七、國庫向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允應儘速建立管理機制並揭露周轉金額,俾符公共債務法所定規範
    • 五八、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財務管理精神,且未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鉅額舉債及政府財政重大負擔
    • 五九、未來年度待償利息已逾9千億元,應依規定於總預算書揭露,俾利監督
  • 伍、營業基金部分

    • 六0、核四停工之電能替補方案未盡周延又緩不濟急,且未來區域電能失衡情況恐更形惡化,允應預為籌謀因應對策並重新檢討區域發展規劃
    • 六一、避免核四興建成本虛擲,且恐須耗鉅資興建電廠以填補日後供電缺口,允應就後續處置方案進行更嚴謹分析,俾利預算審查
    • 六二、我國近幾年天然氣存量可用天數偏低,且相關輸送及維護費用頗鉅,宜研酌提升天然氣儲運效率與供應安全
    • 六三、部分國營事業經管房地資產之活化率欠佳,未能妥為開發運用,且未覈實編列相關收入預算,允宜檢討改善
    • 六四、中央政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持股比率接近50%,有規避本院審議之嫌,且缺乏完整之資訊揭露,無從窺知中央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全貌
    • 六五、部分國營事業補辦預算有未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先行辦理及事前規劃欠妥等情事,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合
    • 六六、未考量產業特性及盈虧與否,國營事業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 六七、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遽增,虧損公司民營化仍債留政府,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六八、國營事業重大計畫之先期評估作業未盡覈實,實際報酬率達預期目標之比率不及2成;本年度續編1,765億餘元預算,應確實評估風險,避免一再高估效益,肇致鉅額投資浪費
    • 六九、部分公私合營事業營運績效與投資報酬欠佳,允應加強事前評估及事後經營管理之考核,並建立退場機制
    • 七0、部分公私合營事業公股代表席次與持股比例未相當,或對公股權益維護之具體作為流於消極,亟待檢討改善
    • 七一、公私合營事業公股代表固定收入及非固定收入之範圍未臻明確,致部分代表支領額度與同性質事業相較,顯不相當
  • 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 七二、未依保險法規定及本院決議調高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額,亦未考量採用其他較低成本之處理方式,以減少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接管案之賠付成本,有欠妥適
    • 七三、104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35億餘元,仍未編列預算撥補,復產生103年度應負擔款項167億元之欠款情事,允應儘速研謀籌措財源因應
    • 七四、我國退休保險基金財務缺口已逾10兆元,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提升經營績效,以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
    • 七五、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規模已逾普通基金,公共債務法卻未明定舉借上限,形成控管漏洞,允宜研謀適當控管機制,以維財政健全
    • 七六、部分政務支出已逐年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減緩總預算成長幅度,實有欠當
    • 七七、歷年來農村再生基金經費多用於硬體工程建設,惟缺失頻傳,獎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本年度國庫增撥該基金預算大增24.88億元,應審視經費配置並妥善運用,以達基金設置目的
    • 七八、針對我國健保醫療浪費情形,宜妥擬對策俾促進醫療資源有效運用
    • 七九、政府抑制健保資源不當運用之措施成效有限,應研謀改善
    • 八0、部分中央所轄公立醫院長期仰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亟應籌謀改善對策
    • 八一、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未符自給自足之基金設置精神,應廣拓財源,並合理節制固定資產過度擴充,以減少折舊之攤提
    • 八二、大學校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再提高自籌之比重
    • 八三、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主要仰賴國庫撥款以維持營運,應檢討簡併或裁撤,另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基金管理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 八四、特別收入基金之累積賸餘逾3千億元,有違預算法意旨與「量出為入」之課徵原則,且基金運用不當,淪為政府操縱報表工具
    • 八五、部分基金已依法完成國庫撥款,允應儘速就基金未來運作提出具體規劃
    • 八六、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歸屬特別收入基金,惟逾九成收入來自政府挹注,不符設置要件,且虛增特種基金規模,實屬未當
    • 八七、交通建設為促進經濟發展重要項目之一,惟部分經費未能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顯現,肇致預算政事別失真,無法忠實表達歲出結構
  • 柒、施政計畫

    • 八八、行政院宜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促使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修)法,俾利組織精簡及行政效率之提升
    • 八九、我國國民幸福指數雖部分國際指標排名進步,惟在地指標變動趨勢顯示居住、所得財富及就業收入等領域逐漸惡化,國人幸福感降低
    • 九0、我國人口、社會、教育及就業市場之性別區隔及人權保障提升等問題,亟須政府加強影響評估機制之落實,積極研謀改善政策
    • 九一、美韓、歐韓及東協-韓國FTA已對我國出口造成壓力,中韓FTA若簽訂,對我國產業恐造成嚴重衝擊
    • 九二、推動洽簽FTA應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中小企業經營不易、中低收入戶生活困苦及中南部發展落後之三中問題惡化
    • 九三、面對我國推動加入RCEP及TPP對農業問題之可能衝擊,允宜未雨綢繆加強相關配套措施
    • 九四、我國加入 WTO十餘年,農業貿易逆差擴大、農業就業人口銳減及人力老化日趨加遽,農地並逐年流失,相關因應對策顯待通盤檢討及研謀改進
    • 九五、產業發展偏重資本導向,未能重視創業環境與人才培訓,造成新創企業減少,實質薪資倒退
    • 九六、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之規模已倍增於僑外來台投資,恐將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應妥為研謀因應之道
    • 九七、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入駐事業及進用員工數未見明顯增長,區外委託加工機制亦未產生具體成效,允宜檢討各港區產業定位及招商機制,以利發展
    • 九八、無法有效將閒置資金引導轉化為投資,肇致超額儲蓄金額居高不下,相關部門應予正視總體經濟持續失衡之現象
    • 九九、政府推動兩岸產業合作多年,仍存在諸多障礙,致實質合作成效有限
    • 一00、鑒於中國大陸近年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主管機關宜確切掌握我國產業發展趨勢,並強化全球經濟戰略,以資因應
    • 一0一、各國爭相競逐離岸人民幣業務,我國發展離岸人民幣中心允宜建立明確之定位,以免喪失既有之優勢
    • 一0二、宜借鏡香港發展模式,儘速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並注意人民幣之放款收兌管理及對我國貨幣政策之影響,以健全人民幣業務之發展
    • 一0三、金融業對中國大陸投資風險總量快速增加,惟主管機關囿於外界壓力而逕行放寬風險總量之計算方式及內涵,不利於風險控管
    • 一0四、近年我國常與中國大陸併遭課徵反傾銷稅,不利產業出口競爭力,相關單位允協助產業妥為因應,俾降低衝擊
    • 一0五、觀光旅遊過度依賴大陸地區旅客,可能衍生負面效應,且相關收入項目未能與支出配合,亦待改進
    • 一Ο六、允宜建立完整之整併策略,並參考民營銀行合併案或外商銀行合併本國銀行之成功經驗,以順利完成公股銀行整併案
    • 一0七、高低所得家庭對教育之投資呈現10倍數以上之差距,低所得家庭子女處於競爭劣勢影響其向上發展之機會,有待積極檢討改善
    • 一0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學費經費龐大,不利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另入學方式爭議不斷,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亟待修訂調整
    • 一0九、新4都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政策,迄今僅獲新北市同意,行政院宜積極協調其餘3都配合辦理,俾健全教育體制
    • 一一0、高職不合格教師比率逾2成,技專校院亦有5成以上教師未具實務經驗,恐影響12年國教及第2期技職再造方案之實施成效
    • 一一一、中共對我軍事威脅並未稍減,然我方卻持續推出國軍人力精簡方案,恐致國人有兩岸軍力懸殊益趨擴大之憂慮,國防部允應據理說明
    • 一一二、替代役人力運用形同政府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經費之隱藏;配合募兵制實施,過渡期間結束後將無替代役男可資運用,宜預先規劃因應措施
    • 一一三、歷年來已耗費鉅資協助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現今對公設保留地檢討解編,宜妥為考量整體開發之妥適性,以杜炒作
    • 一一四、事業單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之問題再受矚目,允應加速清查解決
    • 一一五、所引進外勞多集中少數來源國,加上外勞管理制度未臻健全,衍生治安隱憂,並遭國際詬病外勞人權,允應全面檢討改進
    • 一一六、推動河川揚塵防制工作,允宜兼採短期暨長期防制措施,以逐步擴大成效,解決民眾之苦
  • 捌、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其他

    • 一一七、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轉投資(含再轉投資)事業職務者,尚無停支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規範,宜於相關法律中增訂,以符公平性
    • 一一八、退休軍人及教師再任之雙薪規範尚未法制化,致迭有訾議,宜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並與公(政)務人員作一致性規範
    • 一一九、部分財團法人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或依法設置成立,而其一級單位主管之薪資待遇與公務機關相較偏於優渥,宜訂定合理薪資標準
    • 一二0、部分財團法人首長專用特別費超逾中央機關首長標準,或公共關係費編列金額偏高而不合理,應依本院決議辦理
    • 一二一、部分財團法人之房屋津貼、車輛配置過度優厚,或發放公務人員已取消之交通補助費,福利超逾公務機關,主管機關應監督改進
    • 一二二、部分財團法人董(監)事兼職費及出席費給付標準不一,或逾行政院規定標準,宜檢討改進
    • 一二三、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其年度營收仍幾乎全仰賴政府機關委辦費挹注,卻未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允非所宜
    • 一二四、預算法對於財團法人預算編製、審查及執行等程序規範不足,不利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
    • 一二五、財團法人預算宜由行政院彙案函送本院審議,以符合憲法賦予行政院之預算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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