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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3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3229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公債及國庫券之標售近年多次未足額發行,不僅使債務基金出現反餘為絀情形,且有以短支長疑慮,允宜研擬健全之公債發行制度俾控制舉債成本
    • 二、國際板債券數量逐年遞增且與公債利率差距甚大,恐產生資金排擠效應而影響公債發行,允宜預為因應
    • 三、債務未償餘額成長率遠高於稅課收入成長率,致按稅課收入比率提撥之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允應檢討改進
    • 四、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債務顯未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允檢討改進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五、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支出仰賴舉債支應及政府經費挹注,104年度舉債空間僅剩8億餘元,應審慎評估存續之合理性
    • 六、釋股預算保留數按淨值或市價核算後減少近100億元,致債務舉借數超逾重新評價後之舉債上限,允宜儘速評估債務舉借規範之合宜性
    • 七、短期債務餘額超逾釋股預算保留數重新評價後之數額,顯示債務已喪失部分自償性財源,允依法儘速提報修正計畫送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 八、釋股預算保留多年未執行,恐淪為民營化基金舉借債務之工具,允確實評估民營化政策推動之可行性,並研擬釋股預算註銷事宜
    • 九、接管新生報公司之不動產允應儘速處分,並應預估資產變賣時程,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或補辦預算
    • 一0、短期債務一再續借或舉新還舊,顯有以短支長情事,亦有規避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之嫌
    • 一一、民營化所需支出僅籠統編列總數,未揭露各案件明細,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參、地方建設基金

    • 一二、甫解決自有資金不足所產生資金缺口問題,104年度預算案卻為增進國庫效益編列折減基金30億元,恐影響業務正常運作
    • 一三、借款契約訂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借款之方式,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允應予以檢討
  • 肆、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四、華光特區國有土地開發費用會計科目變更,惟發生未事先編列預算逕行支用後卻得以隱藏於資產項下情形,恐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 一五、辦理高雄市大社區土地補辦預算案,與基金設立宗旨有間,且目前仍存在占用情形,宜儘速排除,俾利後續辦理活化
    • 一六、非業務資產均尚未開發利用,允檢討土地利用之適切性,並積極與申請撥用機關協調,以提升國產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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