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1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1106 壹、籌編審議部分 一、作業手冊未依法訂定為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顯有逃避國會監督之嫌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未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不符法制 三、中程及中長程計畫,均應訂定適切之績效衡量指標,以提升資源之運用成效 四、預算、施政計畫與施政方針無法勾稽,難以評估施政方針可達成度與效益評估 五、施政計畫績效衡量指標未能落實於分支計畫與著重施政成果衡量,有待繼續檢討改進 六、政策主張優於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專業審核,致該要點淪為形式 七、總預算及單位預算之表達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編列重要表件,顯非適法 八、一級用途別科目不當大幅簡併,不當增加流用彈性,宜檢討改善 九、業務費中含有不屬業務支出科目;用途別科目設計不當,宜檢討改善 一0、分支計畫別科目設置不當,造成不當流用及無效管理,宜檢討改善 一一、資本支出分類宜限縮適用範圍,以利財政穩健並減少債務 一二、歲出政事別預算科目分類名不符實,影響預算編列與審議之正確性 一三、概算計畫優先順序依三大類分別排列,仍有競合問題,不符零基預算之精神 一四、各類非考試進用人員,宜清楚分列表達,俾明示精簡成果 一五、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支出項目繁多,宜加強控管,並對人力配置設定長期減省規劃 一六、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宜獨立編列單位預算,不宜列為它單位之業務計畫 一七、為能顯示各機關單位分預算全貌,宜列表明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八、未法制化機關仍編列單位預算,依法未合 一九、國防部、外交部及國安局機密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均有爭議,亟待立法明確規範 二0、無法律依據或授權,由機關自訂機密預算範圍劃分原則,有違依法行政精神 二一、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所定級距似嫌過寬,建請修改分級範圍 二二、行政院各部會補助費預算執行欠透明化,違反行政程序公開原則 二三、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未依預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編製,應予檢討改善 二四、國家賠償金與連帶求償比例不相當,二者預算宜改由各機關自行編列,落實權責制度 二五、宜訂定追加預算、特別預算編製辦法,以利預算審議 貳、歲入部分 二六、總預算案刪除預算收支推估之表達,顯示政府無平衡財政之決心 二七、編列巨額釋股收入有虛列歲入預算之嫌,且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虞 二八、預算短絀總額及赤字比率呈攀升趨勢,財政結構日趨惡化 二九、財政收支差短未能有效改善,有違健全財政原則並背離世界潮流 三0、經常收支實質短絀一、六三0億元,未研究改善,反藉種種方式掩飾,有違專業客觀 三一、歲入預算編列不實,稅課收入推估過於樂觀,高估九四○億元 三二、釋股收入中溢價部分列為經常收入之投資收益,顯違反常理 三三、公務預算藉對非營業基金增資之名,行經常性支出之實,有欠妥適 三三之一、部分機關將應列為經常門之利息補貼予以資本化,似欠妥適 三三之二、彌補國安基金、國營事業虧損等支出歸類不當,顯有操縱報表之嫌 三四、部分機關業務費與獎補助費中經常支出以資本支出列帳,於法不符 三五、經常收支賸餘逐年縮減,已乏移充資本支出財源,亟待研謀改善 三六、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無實質資金可移用,融資財源似有虛列 三七、移用以前年度賸餘,未能允當表達其實質,與預算法規定不符 三八、財政惡化日益嚴重,應儘速進行全面性租稅改革 三九、稅課收入達成率偏低,員工分紅配股按面值課稅嚴重侵蝕稅基,且有違公平原則 參、歲出部分 四0、總預算歲出結構日漸僵化,自由規劃運用預算額度趨低,宜檢討改善 四一、歲出政事別部分項目尚有缺失,有待改進 四二、景氣尚未完全復甦,經濟發展支出反較上年度大幅減少,似非妥宜 四三、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所核列教育經費似有短編,顯屬不當 四四、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所需資金龐大,勢將發生排擠效果 四五、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應確實執行,以免成效打折 四六、我國科技人才與研發經費投入與已開發國家水準仍有落差,宜檢討改善 四七、科技預算編製宜就我國發展現況,妥適規劃重點發展領域 四八、社福預算增加甚多,宜推動積極性社會福利政策,以加強國民生活照顧服務 四九、文化建設經費偏低,亦未統一事權,有待改進 五0、債務支出之編列不翔實,部分債務利息高估,顯不合利率水準下降趨勢 五一、青年問題日益嚴重,青年工作之推展及經費之編列,卻日益萎縮,似非妥適 五二、資本預算成長速度低於經濟成長率與社會需求,宜研謀改善 五三、稅式支出未於預算中明確表達或隱而未見,低估整體財政代價 五四、政府補助住宅政策整合遲緩,宜儘速檢討改進,以符公平性與合宜性 五五、族群政策宜有整體規劃,整合行政資源,發揮最大效力以促進族群融合與發展 五六、人事費用負擔沉重,已對其他政務支出造成排擠效應,政府財政資源無法合理分配 五七、軍公教人員薪資調整不應單以經濟成長率作為考量指標,加減薪方案宜有配套措施 五八、避免影響未來政府財政計畫與預算平衡,應儘速檢討現行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五九、宜整合空中直昇機之建置,以建構完善的空中救災、偵巡體系 肆、融資理財部分 六0、行政院主計處之經濟預測涉有高估,似有變相提高公共債務餘額上限之虞 六一、公共債務繼續惡化,宜加強相關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與透明度 六二、舉債金額超逾重大公共建設支出,有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等規定 六三、承受糧食平準基金對央行借款免息,扭曲債務成本計算 六四、債務基金九十年度未依法定預算還本三三五億元,而逕為展延,與法不合 六五、公共債務法對於自償性或非自償性部分之債務等規範有欠明確,不利於監督 六六、因擔保或協定形成債務,未全數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 伍、預算執行部分 六七、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能有效精簡部會組織,政府組織再造流於空談 六八、行政機關組織修改時,增加員額、提高官職等且配置不合理,增加政府負擔 六九、人力精簡流於形式,宜真實表達、長期規劃,俾達成政府精簡人力目標 七0、宜依業務性質加強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簡併 七一、部分機關之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未盡合宜,宜檢討改善 七二、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制度公平性頗受質疑,宜再檢討 七三、應積極清理未納入預算體系之帳外帳,俾健全政府財務監督之體制 七四、財產稅之徵收應予檢討,以減輕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負擔 七五、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徵未徵數超過七○億元,應積極清理 七六、公務車用油宜核實編列 七七、委外辦理案件應加強,以期達成小而能之政府再造 七八、部分公務機關年度決算數與法定預算數差距甚大,有待改進 七九、部分交通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為提升施政績效,應積極檢討辦理 八0、行政院監管公共工程缺失頻傳,宜修正有關表報控管疏漏,俾達成施政目標 八一、加強公共工程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工程品質 八二、科技研究計畫產出效能偏低,宜檢討改善 八三、私有既成道路迄未籌措財源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徵收補償,未來承諾之負債亦未揭露 八四、就業服務行政體系應整併,以集中事權及精簡人力,並提升就業服務績效 八五、宜加強處理及收回被占用之國有土地,俾使地盡其利 八六、行政院各部會對外簽訂條約,未依憲法規定送立法院審議 八七、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宜建立專業協助機制 八八、部分政府機關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宜積極進用並落實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八九、因應知識型經濟之來臨,應加強改善我國研發能力落後現象,謀求長期經濟發展 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九0、財政惡化,非營業基金已成為政府操縱報表之工具,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九一、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喪失政府資金調度之功能 九二、部分業務性質相同之基金宜審慎評估整併,俾使整體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九三、未將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納入單位預算範圍,有違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九四、特別收入基金之歸屬不當,不符合預算法規定,應重新分類 九五、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未按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有違本院決議 九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經濟部並無所有權,應回歸為台電公司之分預算 九七、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應納入政府年度預算,以建立有效監督管理之機制 九八、以孳息為主要收入之特種基金,於利率極低下,宜擴大其收入來源 九九、非營業基金設置多無法源、用人體制紊亂,造成管理疏漏,宜檢討改善 一00、非營業基金兼職人員酬金高達六○億餘元,其合理性應重新檢討 一0一、部分非營業基金之資產未依規定計提折舊,有違一般公認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0二、部分作業基金用人費用及人數偏高,宜有效挹減 一0三、部分非營業基金執行結果,餘絀數與預算數差異甚大,宜落實預算控制 一0四、作業基金待填補短絀金額逐年增加,宜正視問題嚴重性,並速謀改善 一0五、非營業基金債務龐大,債務舉借應嚴加控管,避免加重政府負擔 一0六、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債台高築,宜積極開源節流,以減輕財務負擔 一0七、部分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營運績效欠佳,宜檢討改善 一0八、部分非營業基金資金運用有閒置或逾越法令之不當情形,允宜檢討改進 柒、信託基金部分 一0九、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含募款)宜依預算法編製預算書,以利國會監督 一一0、宜減少對勞退基金及退撫基金等信託基金不當干預,使其朝向財務獨立發展 捌、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一一一、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補助款宜加以整合,以確保地方財政收入之穩定性 一一二、行政院宜儘速建立地方財政資料庫 一一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不宜由中央直撥鄉(鎮、市) 一一四、特別統籌分配稅應納入正常預算體系,接受民意監督 玖、國營事業部分 一一五、未參酌以前年度執行實績及年度業務發展趨勢,覈實編列營運目標 一一六、國營事業整體獲利能力逐年下滑,宜積極改善 一一七、部分國營事業依其業務性質不宜以營業基金方式編列 一一八、民營化進度一再延宕,遠超過國發會五年內完成時程之共識,宜檢討改進 一一九、部分國營事業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違反本院決議未解繳國庫,宜檢討改善 一二0、國營事業被占用土地宿舍過多,清理績效不佳 一二一、國營行庫逾期放款偏高,轉列呆帳仍欠積極,不宜作為操縱盈餘之工具 一二二、營業基金之公積提列及未分配盈餘保留仍多,宜檢討提列之必要性 一二三、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提撥福利金似欠妥適 一二四、部分政府機關積欠勞、健保保費仍嚴重,宜積極清理並尋求徹底解決方法 一二五、國營事業民營化編列員工轉業訓練經費不足,有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一二六、各國營事業宜加強控管員工加班,落實節流政策 一二七、為保障員工權益及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應依會計準則公報提列退休金準備 一二八、重視已民營化公股之後續管理,以防止弊端及公帑損失 一二九、近年來多項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進度落後,應加強計畫之規劃及進度控管 一三0、近十年來多項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宜加強事前規劃及分析能力 一三一、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過度擴充,徒增債務負擔,並造成未來民營化釋股之困難 一三二、國營事業整體負債鉅幅成長,獲利能力衰退,財務槓桿運用宜審慎評估 一三三、政府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偏高,惟現行管理規範未盡周延,宜以法律明訂 一三四、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7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