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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1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1106
  • 壹、籌編審議部分

    • 一、作業手冊未依法訂定為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顯有逃避國會監督之嫌
    •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未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不符法制
    • 三、中程及中長程計畫,均應訂定適切之績效衡量指標,以提升資源之運用成效
    • 四、預算、施政計畫與施政方針無法勾稽,難以評估施政方針可達成度與效益評估
    • 五、施政計畫績效衡量指標未能落實於分支計畫與著重施政成果衡量,有待繼續檢討改進
    • 六、政策主張優於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專業審核,致該要點淪為形式
    • 七、總預算及單位預算之表達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編列重要表件,顯非適法
    • 八、一級用途別科目不當大幅簡併,不當增加流用彈性,宜檢討改善
    • 九、業務費中含有不屬業務支出科目;用途別科目設計不當,宜檢討改善
    • 一0、分支計畫別科目設置不當,造成不當流用及無效管理,宜檢討改善
    • 一一、資本支出分類宜限縮適用範圍,以利財政穩健並減少債務
    • 一二、歲出政事別預算科目分類名不符實,影響預算編列與審議之正確性
    • 一三、概算計畫優先順序依三大類分別排列,仍有競合問題,不符零基預算之精神
    • 一四、各類非考試進用人員,宜清楚分列表達,俾明示精簡成果
    • 一五、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支出項目繁多,宜加強控管,並對人力配置設定長期減省規劃
    • 一六、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宜獨立編列單位預算,不宜列為它單位之業務計畫
    • 一七、為能顯示各機關單位分預算全貌,宜列表明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一八、未法制化機關仍編列單位預算,依法未合
    • 一九、國防部、外交部及國安局機密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均有爭議,亟待立法明確規範
    • 二0、無法律依據或授權,由機關自訂機密預算範圍劃分原則,有違依法行政精神
    • 二一、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所定級距似嫌過寬,建請修改分級範圍
    • 二二、行政院各部會補助費預算執行欠透明化,違反行政程序公開原則
    • 二三、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未依預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編製,應予檢討改善
    • 二四、國家賠償金與連帶求償比例不相當,二者預算宜改由各機關自行編列,落實權責制度
    • 二五、宜訂定追加預算、特別預算編製辦法,以利預算審議
  • 貳、歲入部分

    • 二六、總預算案刪除預算收支推估之表達,顯示政府無平衡財政之決心
    • 二七、編列巨額釋股收入有虛列歲入預算之嫌,且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虞
    • 二八、預算短絀總額及赤字比率呈攀升趨勢,財政結構日趨惡化
    • 二九、財政收支差短未能有效改善,有違健全財政原則並背離世界潮流
    • 三0、經常收支實質短絀一、六三0億元,未研究改善,反藉種種方式掩飾,有違專業客觀
    • 三一、歲入預算編列不實,稅課收入推估過於樂觀,高估九四○億元
    • 三二、釋股收入中溢價部分列為經常收入之投資收益,顯違反常理
    • 三三、公務預算藉對非營業基金增資之名,行經常性支出之實,有欠妥適
    • 三三之一、部分機關將應列為經常門之利息補貼予以資本化,似欠妥適
    • 三三之二、彌補國安基金、國營事業虧損等支出歸類不當,顯有操縱報表之嫌
    • 三四、部分機關業務費與獎補助費中經常支出以資本支出列帳,於法不符
    • 三五、經常收支賸餘逐年縮減,已乏移充資本支出財源,亟待研謀改善
    • 三六、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無實質資金可移用,融資財源似有虛列
    • 三七、移用以前年度賸餘,未能允當表達其實質,與預算法規定不符
    • 三八、財政惡化日益嚴重,應儘速進行全面性租稅改革
    • 三九、稅課收入達成率偏低,員工分紅配股按面值課稅嚴重侵蝕稅基,且有違公平原則
  • 參、歲出部分

    • 四0、總預算歲出結構日漸僵化,自由規劃運用預算額度趨低,宜檢討改善
    • 四一、歲出政事別部分項目尚有缺失,有待改進
    • 四二、景氣尚未完全復甦,經濟發展支出反較上年度大幅減少,似非妥宜
    • 四三、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所核列教育經費似有短編,顯屬不當
    • 四四、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所需資金龐大,勢將發生排擠效果
    • 四五、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應確實執行,以免成效打折
    • 四六、我國科技人才與研發經費投入與已開發國家水準仍有落差,宜檢討改善
    • 四七、科技預算編製宜就我國發展現況,妥適規劃重點發展領域
    • 四八、社福預算增加甚多,宜推動積極性社會福利政策,以加強國民生活照顧服務
    • 四九、文化建設經費偏低,亦未統一事權,有待改進
    • 五0、債務支出之編列不翔實,部分債務利息高估,顯不合利率水準下降趨勢
    • 五一、青年問題日益嚴重,青年工作之推展及經費之編列,卻日益萎縮,似非妥適
    • 五二、資本預算成長速度低於經濟成長率與社會需求,宜研謀改善
    • 五三、稅式支出未於預算中明確表達或隱而未見,低估整體財政代價
    • 五四、政府補助住宅政策整合遲緩,宜儘速檢討改進,以符公平性與合宜性
    • 五五、族群政策宜有整體規劃,整合行政資源,發揮最大效力以促進族群融合與發展
    • 五六、人事費用負擔沉重,已對其他政務支出造成排擠效應,政府財政資源無法合理分配
    • 五七、軍公教人員薪資調整不應單以經濟成長率作為考量指標,加減薪方案宜有配套措施
    • 五八、避免影響未來政府財政計畫與預算平衡,應儘速檢討現行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 五九、宜整合空中直昇機之建置,以建構完善的空中救災、偵巡體系
  • 肆、融資理財部分

    • 六0、行政院主計處之經濟預測涉有高估,似有變相提高公共債務餘額上限之虞
    • 六一、公共債務繼續惡化,宜加強相關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與透明度
    • 六二、舉債金額超逾重大公共建設支出,有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等規定
    • 六三、承受糧食平準基金對央行借款免息,扭曲債務成本計算
    • 六四、債務基金九十年度未依法定預算還本三三五億元,而逕為展延,與法不合
    • 六五、公共債務法對於自償性或非自償性部分之債務等規範有欠明確,不利於監督
    • 六六、因擔保或協定形成債務,未全數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
  • 伍、預算執行部分

    • 六七、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能有效精簡部會組織,政府組織再造流於空談
    • 六八、行政機關組織修改時,增加員額、提高官職等且配置不合理,增加政府負擔
    • 六九、人力精簡流於形式,宜真實表達、長期規劃,俾達成政府精簡人力目標
    • 七0、宜依業務性質加強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簡併
    • 七一、部分機關之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未盡合宜,宜檢討改善
    • 七二、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制度公平性頗受質疑,宜再檢討
    • 七三、應積極清理未納入預算體系之帳外帳,俾健全政府財務監督之體制
    • 七四、財產稅之徵收應予檢討,以減輕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負擔
    • 七五、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徵未徵數超過七○億元,應積極清理
    • 七六、公務車用油宜核實編列
    • 七七、委外辦理案件應加強,以期達成小而能之政府再造
    • 七八、部分公務機關年度決算數與法定預算數差距甚大,有待改進
    • 七九、部分交通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為提升施政績效,應積極檢討辦理
    • 八0、行政院監管公共工程缺失頻傳,宜修正有關表報控管疏漏,俾達成施政目標
    • 八一、加強公共工程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工程品質
    • 八二、科技研究計畫產出效能偏低,宜檢討改善
    • 八三、私有既成道路迄未籌措財源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徵收補償,未來承諾之負債亦未揭露
    • 八四、就業服務行政體系應整併,以集中事權及精簡人力,並提升就業服務績效
    • 八五、宜加強處理及收回被占用之國有土地,俾使地盡其利
    • 八六、行政院各部會對外簽訂條約,未依憲法規定送立法院審議
    • 八七、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宜建立專業協助機制
    • 八八、部分政府機關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宜積極進用並落實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 八九、因應知識型經濟之來臨,應加強改善我國研發能力落後現象,謀求長期經濟發展
  • 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 九0、財政惡化,非營業基金已成為政府操縱報表之工具,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 九一、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喪失政府資金調度之功能
    • 九二、部分業務性質相同之基金宜審慎評估整併,俾使整體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 九三、未將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納入單位預算範圍,有違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 九四、特別收入基金之歸屬不當,不符合預算法規定,應重新分類
    • 九五、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未按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有違本院決議
    • 九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經濟部並無所有權,應回歸為台電公司之分預算
    • 九七、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應納入政府年度預算,以建立有效監督管理之機制
    • 九八、以孳息為主要收入之特種基金,於利率極低下,宜擴大其收入來源
    • 九九、非營業基金設置多無法源、用人體制紊亂,造成管理疏漏,宜檢討改善
    • 一00、非營業基金兼職人員酬金高達六○億餘元,其合理性應重新檢討
    • 一0一、部分非營業基金之資產未依規定計提折舊,有違一般公認原則及相關規定
    • 一0二、部分作業基金用人費用及人數偏高,宜有效挹減
    • 一0三、部分非營業基金執行結果,餘絀數與預算數差異甚大,宜落實預算控制
    • 一0四、作業基金待填補短絀金額逐年增加,宜正視問題嚴重性,並速謀改善
    • 一0五、非營業基金債務龐大,債務舉借應嚴加控管,避免加重政府負擔
    • 一0六、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債台高築,宜積極開源節流,以減輕財務負擔
    • 一0七、部分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營運績效欠佳,宜檢討改善
    • 一0八、部分非營業基金資金運用有閒置或逾越法令之不當情形,允宜檢討改進
  • 柒、信託基金部分

    • 一0九、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含募款)宜依預算法編製預算書,以利國會監督
    • 一一0、宜減少對勞退基金及退撫基金等信託基金不當干預,使其朝向財務獨立發展
  • 捌、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 一一一、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補助款宜加以整合,以確保地方財政收入之穩定性
    • 一一二、行政院宜儘速建立地方財政資料庫
    • 一一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不宜由中央直撥鄉(鎮、市)
    • 一一四、特別統籌分配稅應納入正常預算體系,接受民意監督
  • 玖、國營事業部分

    • 一一五、未參酌以前年度執行實績及年度業務發展趨勢,覈實編列營運目標
    • 一一六、國營事業整體獲利能力逐年下滑,宜積極改善
    • 一一七、部分國營事業依其業務性質不宜以營業基金方式編列
    • 一一八、民營化進度一再延宕,遠超過國發會五年內完成時程之共識,宜檢討改進
    • 一一九、部分國營事業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違反本院決議未解繳國庫,宜檢討改善
    • 一二0、國營事業被占用土地宿舍過多,清理績效不佳
    • 一二一、國營行庫逾期放款偏高,轉列呆帳仍欠積極,不宜作為操縱盈餘之工具
    • 一二二、營業基金之公積提列及未分配盈餘保留仍多,宜檢討提列之必要性
    • 一二三、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提撥福利金似欠妥適
    • 一二四、部分政府機關積欠勞、健保保費仍嚴重,宜積極清理並尋求徹底解決方法
    • 一二五、國營事業民營化編列員工轉業訓練經費不足,有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 一二六、各國營事業宜加強控管員工加班,落實節流政策
    • 一二七、為保障員工權益及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應依會計準則公報提列退休金準備
    • 一二八、重視已民營化公股之後續管理,以防止弊端及公帑損失
    • 一二九、近年來多項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進度落後,應加強計畫之規劃及進度控管
    • 一三0、近十年來多項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宜加強事前規劃及分析能力
    • 一三一、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過度擴充,徒增債務負擔,並造成未來民營化釋股之困難
    • 一三二、國營事業整體負債鉅幅成長,獲利能力衰退,財務槓桿運用宜審慎評估
    • 一三三、政府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偏高,惟現行管理規範未盡周延,宜以法律明訂
    • 一三四、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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