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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員會主管九十二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農委員會主管九十二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1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1174
  • 壹、前言

  • 貳、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 一、該會「特別收入基金」不當簡併及歸類,違反預算法及有關學理,顯有不當
    • 二、「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不當編入附屬單位預算,造成政府財政及基金監管違失頻傳
    • 三、多項業務跨列該會「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影響計畫完整性,允宜改善
    • 四、同樣性質業務,不當分列於「特別收入基金」及「作業基金」,宜儘速調整歸列
    • 五、該會非營業基金數額過多,造成業務負擔,與政府革新方向背道而馳
    • 六、該會非營業基金用人體制紊亂,宜積極檢討改善
    • 七、「農業發展基金」中混雜有「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性質之業務,極為不當
    • 八、「糧食保價收購業務」移往財政部,造成政府舉債管理之漏洞
    • 九、國庫未足額撥補農業發展基金虧絀數額,另減作工作績效不彰,無法減輕國庫負擔
    • 十、糧食保價收購業務出售價格編列不當
    • 一一、「糧食保價業務」相關「糧政業務」之行銷、管理支出編列數額鉅幅成長,實有不當
    • 一二、進口食米後,恐將增加「糧食保價業務」虧絀情形,宜早籌謀因應
    • 一三、糧食保價收購業務預算編列未適正表達,有虛增本年度費用之嫌
    • 一四、漁業發展基金業務應重新分類為公務預算及作業基金,俾積極監督其執行績效
    • 一五、自然生態保育基金宜改還列公務預算,有關支出目標未設衡量指標考核,顯有不當
    • 一六、自然生態保育基金編列數未依監察院糾正案予以改善,顯有不當
    • 一七、宜酌增造林基金收入數,俾激勵該會積極辦理有關取締及開闢財源業務
    • 一八、造林基金新植林目標設定過低,宜考量予以增列
    • 一九、宜積極辦理漁產平準業務,俾造福相關漁民
    • 二0、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宜改列入單位預算辦理,另利息補貼數偏高,宜予酌減
    • 二一、宜提出三至五年分地區細項之先期調整農業政策,俾實質長期保障農民生活
  • 參、農業作業基金

    • 二二、「林務發展基金」項下之「造林貸款業務」宜移列「造林基金」辦理
    • 二三、「林務發展基金」中租賃收入編列數之合理性,恐有疑問
    • 二四、「林務發展基金」未依各遊樂區設置經營績效考核管理機制,顯有未當
    • 二五、輸儲業務(載客貨運輸)績效不彰導致「林務發展基金」經營績效不佳,應積極改善
    • 二六、「林務發展基金」部分林管處經營績效不佳,顯有不當
    • 二七、宜酌增「林務發展基金」勞務收入數,俾達激勵目標
    • 二八、「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貸款業務執行成效不佳,宜加強辦理
    • 二九、「山坡地開發基金」僱用大量臨時人員辦理放領業務,大幅減低基金經營績效
    • 三0、「山坡地開發基金」部分支出有高編之嫌,宜酌予刪減
    • 三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推廣效益不彰,宜訂定技術研發成果銷售目標,積極辦理
    • 三二、應達成「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貨收入預算數,並積極增加基金經營績效
    • 三三、為增加「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經營績效,宜酌刪行銷及管理費用高編數
    • 三四、「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推廣效益不彰,有關技術研發成果無法實質落實於農民
    • 三五、落實推廣責任,減抑費用支出,增加「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經營績效
    • 三六、「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以往漏列基金用人支出,扭曲基金經營效益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