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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九十二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外交部主管九十二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1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1110
  • 壹、外交部本部

    • 一、藉公開預算之名,行機密預算之實,操縱機密預算比例
    • 二、部分衡量指標之評估方式、衡量標準與績效目標值,欠缺客觀性,有操縱之嫌
    • 三、因擔保或協定形成外債,未曾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
    • 四、行政院各部會對外簽訂條約,未依憲法規定送立法院審議
    • 五、補助費預算執行欠透明化,違反行政程序公開原則
    • 六、鼓勵業者赴友邦國家投資補助,未依預算法與行政程序法揭露公開
    • 七、無法律依據或授權,自訂機密預算範圍劃分原則,有違依法行政精神
    • 八、機密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均有爭議,亟待立法明確規範
    • 九、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無法源依據
    • 一0、駐外代表處與辦事處設置無法源,應儘速制定組織條例以維法制
    • 一一、亞東關係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應儘速修正組織條例以維體制
    • 一二、配合政府再造宜積極檢討裁撤或合併駐外館處,發揮外交效益
    • 一三、駐外單位成員類型複雜,歸屬性質不一,統計數據未詳實
    • 一四、駐外機關經費未統籌編列、政事別外交支出歸類欠妥適,影響預算揭露與審議
    • 一五、駐外機構財產未曾統籌管理而財產檢查流於形式,形成資產流失黑洞
    • 一六、中央各機關參加國際事務經費,宜由外交部統籌編列
    • 一七、宜整合各部會援外經費,並對援外債務延緩或減免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一八、援外優先順序與各項援外方式經費數據完全黑箱,有違資訊公開原則
    • 一九、協助各種國際交流經費補助,欠缺透明度與公平性且效益待評估宜作整體考量
    • 二0、對政府機關間之補助科目未充分揭露且有浪費之嫌,宜回歸體制
    • 二一、「鞏案」外交部溢付國安局二0萬美元,依法應予追回
    • 二二、人事費未依減縮措施編列,歷年執行賸餘數過鉅,宜減列經費以提高使用效益
    • 二三、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不實,宜減列經費以符合通案刪減原則
    • 二四、派駐港澳單位經費,宜改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刪減香港事務局觀光組經費
    • 二五、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未依預算法編列單位預算
    • 二六、駐外機構業務計畫其他業務租金科目未配合裁減外館數量,宜減列經費
    • 二七、增設及擴充駐外機構計畫經費編列浮濫,移作他用,宜減列經費節省公帑
    • 二八、反恐經費由外交部編列無正當性,對拓展外交空間無實質利益,宜刪減
    • 二九、對外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科目較上年度預算數減幅達七七%似有玄機
  • 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三0、與各國間簽證待遇或相互免收簽證規費非對等狀態,亟待改善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