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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九十二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法務部主管九十二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1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1132
  • 壹、法務部本部

    • 一、檢察官評鑑應予法制化,並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制度,以維公平正義
    •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方式宜加強,並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執行
    • 三、獎勵各縣市績優之調解委員會,與鄉鎮市調解條例牴觸
    • 四、監所醫療制度宜加強改善
    • 五、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求償比例偏低,宜加強求償權行使
    • 六、國家賠償金求償業務,未確實執行
    • 七、國家賠償金支出與連帶求償收入,二者預算宜改各機關自行編列,落實權責制度
    • 八、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制度公平性頗受質疑,宜檢討並覈實編列
    • 九、非主管人員,不宜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 一0、檢察官調任辦理民刑事行政人員方可支領法官待遇
    • 一一、各監獄、法務部技能訓練所與戒治所,未依預算法編列單位預算
    • 一二、加班費預算編列不符籌編原則,宜減列
    • 一三、編列檢舉賄選與組織犯罪獎金似有浮編,宜予減列
    • 一四、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應移列監所作業基金支出
  • 貳、司法官訓練所

    • 一五、每人年加班費預、決算數之成長率過高,不符編列原則規定,似嫌浮濫宜減列
  • 參、法醫研究所

    • 一六、歷年加班費均超支,似嫌浮濫,不符加班費支給標準規定宜減列
  • 肆、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一七、各行政執行處未編列分預算無法表達各執行處預算全貌,宜檢討改進
    • 一八、行政執行業務委外辦理,涉及公權力行使,宜有法源依據
    • 一九、各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未有法源,宜修法取得其正當性
    • 二0、加班費未依減縮措施編列,歷年執行賸餘過鉅,宜減列經費節省公帑
  • 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

    • 二一、強制戒治(勒戒)治療相關費用,執行率偏低致歲入短少嚴重
    • 二二、看守所與少年觀護所,未依預算法編列單位預算
    • 二三、預算員額中技工、工友員額超限甚多,相關經費宜撙節並精簡員額
    • 二四、歷年加班費均超支嚴重,宜嚴格控管,避免浮濫
    • 二五、歷年一般事務費超支嚴重,宜以原編列預算數為執行上限,節省公帑
  • 陸、高等法院各分院檢察署

    • 二六、歷年加班費均超支,而流用其他人事費結餘,宜本撙節原則控管避免浮濫
  • 柒、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二七、歷年加班費均超支,相對未結案件量並未明顯減少,宜本撙節原則避免浮濫報支
  • 捌、法務部調查局

    • 二八、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未依預算法規定編列單位預算
    • 二九、未法制化機關為該局業務重心所在,應儘速修正組織條例以維法制
    • 三0、財產管理諸多缺失,未能提出說明,將造成政府財政負擔
    • 三一、人事行政局應對行政人員支領調查局人員專業加給,應修要點以符公平原則
    • 三二、歷年加班費均有超支,宜嚴格控管,避免浮濫
    • 三三、各類獎金編列無法源,且與行政院九十二年實施績效獎金計畫似有重複,宜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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