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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4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4031
  • 壹、籌編審議部分(上冊)

    • 一、預算編製作業手冊部分規定未依法訂為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顯未適法
    • 二、預算總量管制措施過少,且未研訂有效之管制法規
    • 三、總預算資訊內容未臻周全,有礙預算審議與監督
    • 四、編製良好預算,適時適度公開施政資訊,俾提高全民參與
    • 五、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重大計畫或重大工程等表達未依預算法規定辦理,顯非適法
    • 六、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 七、未法制化機關仍編列單位預算,依法未合
    • 八、以編製作業手冊規範單位預算編列範疇,致造成部分特種基金被排除在外,有違預算法規定,應檢討改進
    • 九、精省移入機關預算分級不當,牴觸法規並影響本院審議
    • 一0、欠缺損失賠償性質之政事別支出分類,致相關支出歸類未當,扭曲政府支出配置之表達
    • 一一、對特種基金損失之填補,改以投資科目編列預算,恐債留子孫
    • 一二、消耗性支出歸類資本支出,易生浪費,且不利維持政府財政健全,有待改進
    • 一三、總預算之用途別科目分類,未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致無法客觀衡量各機關經費與實際節約效益
    • 一四、未完整顯示所有重大稅式支出項目與金額,除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外,亦無法充分揭露政府整體施政成本
    • 一五、重大軍購以機密特別預算、施行期間15年等非常態性方式編列,破壞預算法制規範;國防部決策反覆不定,說辭難令國人信服
    • 一六、率爾提出非常態性特別預算案,破壞預算法制規範
    • 一七、國防部、外交部及國安局機密預算範圍過於寬濫,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
    • 一八、中央政府援外經費未盡詳實公開,宜於年度總預算總說明表達,以利國際間比較並符資訊公開原則
    • 一九、行政院主計處未規範主管機關設定原則,應儘速研謀改進方案
    • 二0、為能顯示各機關單位分預算全貌,宜列表明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二一、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宜對五院院長、副院長座車之購置訂定編列標準,方為妥適
    • 二二、建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推動方案責任檢討並未落實且未盡明確,允宜檢討修正
    • 二三、現行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先送初審之門檻規定過於寬鬆,致無法真正落實控管功能
    • 二四、科技預算籌編審議作業尚有缺失,宜予改善
    • 二五、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中經常門與資本門之比例限制規定,對以軟體建設為主之學術、文化部門資源分配有限縮之虞,有欠妥適
    • 二六、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補送相關資料,以利預算審議
    • 二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應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及研考會列管,並列入下年度預算書審議
    • 二八、行政院所提供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SQL資料庫,不合本院使用
    • 二九、收支併列欠缺明確要件規範,應予檢討改進
  • 貳、經濟分析部分

    • 三0、歷年擴張支出對經濟成長無正面貢獻,宜回歸長期發展需求,並重視營運績效之監督考核
    • 三一、產業快速外移,經濟成長恐不如預期
    • 三二、近年來僑外來台投資金額逐漸減少,且遠低於同期間自台灣流出投資數額,恐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應儘速謀妥因應之道
    • 三三、痛苦指數創新高,仍不足以反映人民痛苦
    • 三四、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有效改善,極易造成通貨膨脹
    • 三五、國內家庭所得高低差距之平抑仰賴社福支出漸深,惟仍未遏制長期貧富差距倍數持續擴大趨勢,宜妥謀對策改善
    • 三六、衡酌產業景氣、利率走勢及生育率下降等經社指標,政府持續增撥優惠房貸,恐將導致資源配置失當
  • 參、綜合部分

    • 三七、環境生態等永續發展指標顯示不利永續發展,亟待積極改善
    • 三八、整治地層下陷預算偏低,未自源頭積極辦理,政府顯有輕忽
    • 三九、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預算編列過於分歧
    • 四0、國安基金與四大基金間資金調度違反比較利益原則,徒增國庫負擔,應加強管理委員會之專業性、獨立性及利益衝突管理機能
    • 四一、國安基金、退撫基金與勞退基金部分持股損失率偏高,應請揭露持股資訊並檢討持股減損之認列
    • 四二、精算結果軍公教退撫費用提撥不足,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未建議由國防部銓敘部教育部撥款補助,有違法之虞
    • 四三、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政府應加速推動提撥式基礎國民年金,逐步替代福利性老年津貼,以減少老人化社會問題及降低財政負擔
    • 四四、行政法人非政府組織改造之萬靈丹,具有公權力強制性之公共事務不宜採行政法人組織型態而規避國會預算審查及全民之監督
    • 四五、政府透過公私合營事業再轉投資難窺其全貌,顯有規避監督之嫌
    • 四六、政府宜檢討稅制及各項政事比重,開源節流以謀求經常收支賸餘
    • 四七、教育部及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屬博物館,可比照校務基金訂定政府預算編列標準,提升各館自籌財源比率,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 四八、政府應正視中醫藥發展之瓶頸,在預算、人力及政策上全力支持我國傳統醫學發展,並整合事權統一之中醫藥管理機關
    • 四九、政策性優惠房貸,劫貧濟富,且未編列補貼利息之預算即予辦理,有欠妥適
    • 五0、合議制機關之委員待遇亂象頻傳,宜速立法規範
    • 五一、各機關材料累積金額龐大,應積極清理加強資產管理
    • 五二、各機關押金累積金額龐大,應積極整理以利資金運用
    • 五三、會計師管理制度難以落實,移送單位缺乏誘因,宜明定績效衡量指標
    • 五四、經常收支實質短絀724億元,未研究改善,反藉種種方式掩飾,有違專業客觀
    • 五五、部分機關業務費與獎補助費以資本支出列帳,於法不符,有虛減經常支出之嫌
    • 五六、部分公務預算藉對非營業基金投資,膨脹資本支出,實質為經常性支出,宜確實檢討改進
    • 五七、部分機關將應列為經常門之利息補貼列為資本門,有欠妥適
  • 肆、歲入部分

    • 五八、歲入預算編列不實,稅課收入推估過於樂觀,高估165億元
    • 五九、財政失衡及貧富不均問題嚴重,應速檢討不合時宜之租稅減免措施,俾重建合理稅制擴大稅基,並實現租稅公平正義
    • 六0、各項租稅減免措施,未適時檢討,造成稅收嚴重流失,核有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嫌
    • 六一、員工分紅入股按面值課稅嚴重侵蝕稅基,財政部應確實評估相關稅式支出之金額,配合政府財政改革通盤檢討修正相關法案
    • 六二、軍教薪資免稅之稅式支出高達155億餘元,免稅優惠迭遭外界訾議,違反所得稅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
    • 六三、賦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
    • 六四、釋股收入中溢價部分列為經常收入之投資收益,顯違反常理
    • 六五、股票買賣差價315億餘元列為經常門有牴觸預算法之虞
    • 六六、釋股收入預算有虛列之嫌,造成國庫調度困難,且有違反預算法之虞
    • 六七、為彌補預算赤字,近年來釋股收入占歲入比重頗鉅,且保留帳上多年,政府操縱報表確鑿
    • 六八、認列歲入保留數有違反預算法之嫌,且未能允當表達中央政府財政實況
    • 六九、國有財產效益不高,宜正視其管理盲點,積極提昇國家資產運用績效
  • 伍、歲出部分

    • 七0、歲出預算結構續呈僵化,可資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 七一、景氣動向指標下降,經濟發展支出反較上年度大幅減少
    • 七二、公共建設過度偏重交通建設,資源配置宜妥為規劃
    • 七三、政府開發之各種園區功能類似、進駐率偏低,宜考量暫緩開發
    • 七四、科學園區及生物園區等設置及擴建宜整體性規劃,以避免廠房閒置情事發生
    • 七五、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編列年年減少,卻又年年辦理追加
    • 七六、重大軍購預算額度及採購數量,尚有諸多爭議與疑點待釐清;為謀預算用度合理,部分軍購項目宜衡酌減量、改列年度預算
    • 七七、全國研究發展經費占GDP3%之目標似無法達成,宜研謀改善
    • 七八、宜加強科技支出領域別資源配置之合理性
    • 七九、政府採購預算編列過寬,致決標價與預算編列數差距極大
    • 八0、社會福利之現金給與支出逐年增加,易生排擠效應,應研謀改善
    • 八一、社會福利支出(含退休撫卹支出)規模龐大,作為政府支出主要財源之賦稅收入未配合相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 八二、社會福利支出資源應加以整合並有效運用,以建構公平合理之福利制度
    • 八三、社會福利預算未優先編列社會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資源分配運用不符公平原則
    • 八四、福利服務支出偏重無償性現金給付,且配置於兒童、青少年及婦女等族群比例相對偏低,允宜配合人口結構及財政負擔重新調整
    • 八五、社會保險未建立財務責任制度致長期虧損或提存不足,應儘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八六、人口政策消極保守,社會成本頗高,宜速研擬長期有效策略,期降低未來政府負擔
    • 八七、為落實整體住宅政策,宜儘速整合住宅補貼資源,並力求公平效率
    • 八八、文化建設預算編列處於弱勢地位與城鄉文化資源懸殊差距,不利國家未來整體發展
    • 八九、各地區藝文活動之辦理成效優劣差異頗大,對於北部及東部縣市民眾文化參與度明顯降低現象,宜予重視並提出有效改善對策
    • 九0、藝文活動側重於少數類型,資源分配未當,不利國人文化水平多樣化均衡發展
    • 九一、中央公務人員訓練機構分立,造成資源浪費,未依本院決議有效改善
    • 九二、部分機關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超出規定甚多,應檢討精簡
    • 九三、政府宜改進道路修建養護及預算編列方式,務求水利及管線等各單位整體配合度,以發揮效益
    • 九四、離島建設經費之預算編列及業務運作方式仍應檢討,以確實改善其建設品質
    • 九五、各機關多餘公務車輛之油料,建請減列
    • 九六、非主管之法官、檢察官,不宜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另簡任非主管支領計算基礎不宜再放寬
    • 九七、行政院應儘速成立法人化機關(構)績效評鑑及經費審議委員會審查經費補助
    • 九八、為達成每2年1次選舉之政策目標,宜深化選舉制度改革
  • 陸、融資理財部分

    • 九九、年度差短壓力續升,短絀總額及赤字比率雙創新高,政府乏降低債務之決心與誠意
    • 一00、未以經常收入為債務還本財源,致經常支出財源虛增,且舉債收入作為償債財源,似與公共債務法強制還本之規定意旨不符
    • 一0一、舉債金額超逾重大公共建設支出,有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等規定
    • 一0二、匡計年度舉債與短期債務上限之歲出總額認定不一致,有灌水虛增重複舉借之嫌
    • 一0三、移用特別預算賸餘作為以後年度融資調度之財源,違法欠當
    • 一0四、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含鉅額未執行之釋股收入,移用財源缺乏穩定性,徒淪為歲入歲出預算差短調整科目
    • 一0五、短期債務餘額已涉逾法定上限,財政紀律應從嚴律之
    • 一0六、政府不斷擴大財政赤字,顯有違反公共債務法之虞
    • 一0七、公共債務法之排除適用,舉債上限失去規範意義,宜加強公共債務揭露之完整性
    • 一0八、為因應全球化並接軌國際,宜儘速修正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
    • 一0九、政府潛藏性負債金額極為龐大,卻未受公共債務法約束,應於總預算中明確揭露
  • 柒、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 一一0、應檢討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制度
    • 一一一、應整合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補助款,並予以法制化
    • 一一二、為解決地方財源窘境,應儘速建立地方財政自我負責機制
    • 一一三、各縣市政府自有財源不足,其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款支應之程度似漸趨嚴重
    • 一一四、補助款之預算編列及監督方式未盡完善,且分配方式未能公開,應檢討改進
    • 一一五、補助地方與捐助團體及個人支出之表達顯未適法,宜即改正
  • 捌、預算執行部分(下冊)

    • 一一六、部分機關規費收入預、決算數差距頗大,預算案似宜再審慎考量有否增減列之空間,俾核實編列
    • 一一七、未處理之抵繳稅款實物逾1千億元,嚴重影響政府財務調度,應籌謀解決之道
    • 一一八、歷年鉅額稅欠宜積極清理,以免造成國庫損失
    • 一一九、歷年歲出預算賸餘數高達320億元以上,顯示債務舉借有縮減空間
    • 一二0、實際主要預算賸餘連續三年為負值,顯示部分債務利息已無法由當年度預算全額支應,政府宜積極開源節流
    • 一二一、政府儲蓄連續數年均為負值,違反預算法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之規定,宜檢討政府資源之應用及配置
    • 一二二、近年水患損失嚴重,應加強落實防洪治水工作
    • 一二三、為改善台灣媒體環境,避免資源浪費,政府應儘速整合廣電頻道,成立公共廣電集團
    • 一二四、第二預備金動支比率極高,已淪為年度經常性支出,且部分動支與預算法規定不符,應檢討改善
    • 一二五、災害準備金近2年實支率不高,動支情形亦未送本院審議,其合理性宜再檢討
    • 一二六、部分機關之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存有未適法及未盡合宜之情事,應檢討改進
    • 一二七、部分機關簡任非主管主管加給之核發過度寬鬆,似與職責繁重程度脫節,淪為變相加薪,亟待檢討相關規定
    • 一二八、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及優遇制度公平性頗受質疑,宜予修法
    • 一二九、部分機關加班費預算數仍然增加,應再加強控管
    • 一三0、台灣地區面臨出生率下降及人口老化現象,政府應積極開源節流,避免造成跨世代財政負擔不平衡問題
    • 一三一、部分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及預算成效不佳,應加強督導考核,以提升社福經費之運用效益
    • 一三二、對中國大陸強烈磁吸效應,造成貿易、資金流動不對稱情形,宜妥為因應
    • 一三三、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未能有效改善城鄉差距
    • 一三四、推動全島運輸骨幹整建計畫,宜審慎評估其整體效益
    • 一三五、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一三六、觀光客倍增計畫執行期程已過半,宜請進行期中檢討
    • 一三七、科技人力之培育與延攬尚有缺失,宜予改善
    • 一三八、部分重大工程驗收遲緩、完工後始辦理變更設計,均有欠當
    • 一三九、公立公共圖書館家數及藏書迭有擴增,惟圖書借閱人次卻呈下降趨勢,宜針對原因提出有效對策提升利用率以善用圖書館資源
    • 一四0、部分機關對外之捐助科目預算編列與執行欠缺透明度與客觀性,有違行政程序公開原則
    • 一四一、單位決算未列分支計畫執行情形及三級用途別科目,似有違反預算法63條規定,不利本院決算審議
    • 一四二、推動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經費已調整減少,應再次向本院報告且部分挑戰目標未達成,仍應有效推動
  • 玖、營業基金部分

    • 一四三、部分國營事業未參酌過去經營實績及業務未來發展趨勢,據以覈實估列營運目標
    • 一四四、近年來部分國營事業獲利大幅降低或連年虧損,宜積極改善,以提升獲利能力
    • 一四五、國營事業生產毛額及資本形成之經濟貢獻表達欠缺比較及分析可用性允宜加強
    • 一四六、部分國營事業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膨脹用人費用預算編列限額,另績效獎金實際發放月數超逾預算,應徹底檢討改進
    • 一四七、「福利費」屬人事成本,宜完整表達、有效控管,避免浮濫
    • 一四八、各國營事業不論營虧,均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宜檢討改進
    • 一四九、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提撥福利金欠妥適,另主管機關宜對國營事業再行檢討
    • 一五0、公營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現行公營事業夜點費、誤餐費性質
    • 一五一、油、電及鐵路等國營公用事業員工薪資高出社會平均值,卻享有公用資源優惠措施,形成高所得低負擔現象,有待檢討
    • 一五二、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大幅擴充,並大肆舉債徒增債務負擔
    • 一五三、固定資產投資成長幅度不小,惟近年來重大興建計畫停辦案件頗多,宜加強事前規劃
    • 一五四、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
    • 一五五、部分國營事業庫存呆料造成浪費,存貨管理亟待改進
    • 一五六、歷年折舊折耗及攤銷科目賸餘(超支)數過鉅,為避免成為操縱盈餘工具,宜覈實編列並充分揭露資產調整數相關內容
    • 一五七、計畫民營化之國營事業編列員工訓練費預算偏低,且轉業訓練預算未明確揭露,不利事業移轉民營化
    • 一五八、部分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投入不足,明顯低於民間部門,且所列研發項目似與研究發展之定義不符,有待改善
    • 一五九、為因應規費法之實施,未來各級政府勢將開徵各項道路使用費,為減少對公用事業費率造成衝擊,宜儘速謀求解決之道
    • 一六0、部分國營事業95年度盈餘分配與權責發生制有悖
    • 一六一、部分公股銀行經營績效與資產品質未及全體本國銀行平均表現,尚待加強改善
    • 一六二、國營金融機構投資報酬率未能有顯著優於市場平均水準之表現,且與國際水準差距頗大,經營績效有待提升
    • 一六三、各公營金融機構出納人員出納津貼之提撥,應予檢討
    • 一六四、部分公股銀行呆帳覆蓋率偏低,有作為操縱盈餘工具之虞
    • 一六五、各公營金融機構支付員工存款優惠利率13%,顯欠允當
    • 一六六、勞健保局以行政事務費補助職業工會等投保單位,並無法據
    • 一六七、應計老年給付金額快速成長,勞工保險潛在財務壓力愈益加深,應儘早研謀因應之道
    • 一六八、交通部及各港務局應積極推動港區業務並增加港埠營收,以因應國內外競爭
    • 一六九、公股股權管理政策一再生變,顯示決策草率
    • 一七0、具公用或國防特性之國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宜制定保護機制,俾維護全民利益
    • 一七一、民營化國營事業公股代表之選派及薪酬,宜適度規範及管理,以符公義
    • 一七二、社會保險轉銷呆帳金額不少,其原因相關機關宜檢視並關注,避免產生後遺症
    • 一七三、行政院應限期處理已進入清算程序之事業機構
  • 拾、非營業基金部分

    • 一七四、非營業特種基金管理相關規範未完備,為求健全,宜以法律定之
    • 一七五、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已形成預算分割之失序現象
    • 一七六、部分業務性質相同之基金宜審慎評估整併,俾使整體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 一七七、部分未依法設置之機關單位預算由非營業基金編列,又有改隸財團法人以規避預算監督之情事,實有未當
    • 一七八、部分支出已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減緩總預算之成長
    • 一七九、行政院續以總預算資本支出支應基金經常支出,顯牴觸法律
    • 一八0、非營業基金捐(補、獎)助預算計高達810億元,金額龐大,惟預算編列過度簡略,且分析彙總資料闕如,應檢討改善
    • 一八一、部分作業基金營運績效欠佳、鉅額短絀無法改善,宜檢討予以裁撤或減併之必要性
    • 一八二、部分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遠不如預期或呈現下滑趨勢,宜積極研謀改善
    • 一八三、部分作業基金用人費用及用人費率偏高允宜抑減
    • 一八四、署立、榮民及國軍醫院營運績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改進
    • 一八五、署立、榮民及國軍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
    • 一八六、中央公立醫院績效獎勵金制度未有一致性標準,能否達到激勵作用,頗值商榷
    • 一八七、中央公立醫院對工作相關人員優惠,非施政必要措施,且多以行政會議或自訂辦法作為依據,適用對象及優惠範圍廣,似欠合理
    • 一八八、台灣地區民用航空機場共計18個,宜請檢討其設置功能
    • 一八九、國道基金債台高築,宜積極開源節流,以減輕財務負擔
    • 一九0、宜善用航港基金,加強國際商港建設,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 一九一、特別收入基金宜修法大幅簡併,並編列單位預算,以符法理
    • 一九二、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無獨立特定收入財源,多仰賴國庫撥款,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制度,俾健全基金財務
    • 一九三、特別收入基金實際執行情況偏離預算編列原貌,且預算編列失真,督考不易
    • 一九四、政事型特種基金業務計畫達成情形欠佳,績效功能有待加強
    • 一九五、特別收入基金建購固定資產預算執行率偏低,應加強管制考核
    • 一九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之疑
    • 一九七、特別收入基金國外旅費大多支應普通公務,宜編入公務預算
    • 一九八、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尚有缺失,宜加強監督管理,以提昇其運用效益
    • 一九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城鄉差距極大,且偏重獎勵金之發放,宜研謀改善
    • 二00、將貸款清償完畢之中美基金及績效不彰之開發基金合併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卻以分預算方式各自運作,未落實精簡原則
    • 二0一、財政惡化,年年將非營業基金作為政府操縱報表之工具,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 拾壹、信託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 二0二、部分信託基金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惟財務公開資訊不足,透明度仍低,且似有曲解本院決議之現象,亟待改善
    • 二0三、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宜依預算法編製預算書,以利各方監督,提昇運用效益
    • 二0四、政府代管之社會安全信託基金,未訂定一致經營績效標準
    • 二0五、政府經管之退休基金應定期公告其投資哲學、投資策略及前十大投資標的明細,除昭公信外並接受全民及加入基金人員之監督
    • 二0六、政府退休基金對有價證券之評價及虧損撥補方式,已形成操縱損益誘因,增加退休基金及政府未來財務風險
    • 二0七、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數目仍在增加中,應制訂財團法人法,俾有效管理
    • 二0八、部分機關在無法律依據下,向其主管之財團法人商借人員,除變相增加組織員額外,恐孳生利益糾葛之情事,應予改善
    • 二0九、國庫補足二大退休基金投資最低收益相關法令規定欠妥,二大基金藉機操縱盈餘,造成國庫潛藏負擔,相關法令宜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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