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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4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4103
  • 壹、綜合部分

    • 一、該會基金設置方式牴觸預算法與會計學理,應儘速改善
    • 二、為規避經資門限制,以「投資」科目撥補基金,並任意移列計畫改由基金支應,牴觸法規
  • 貳、農業發展基金

    • 三、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金發放無法律依據,屬恣意行為,宜予檢討
    • 四、就學獎助金不當濟助非弱勢者,並嚴重影響農業發展業務資源,宜考量更改濟弱方式或增加排富條款
    • 五、未建立根本解決方案,即大幅調增農田水利會會費,顯有不當
    • 六、僱用眾多倉儲查核人員,未主要辦理倉儲查核業務,恐有未妥
    • 七、公糧倉庫損失因抵押品不足,追償不易,宜加強辦理
    • 八、為有效管理並保全公產,宜修訂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管理要點
    • 九、貸放業務之利率設定考量恐有不週,宜予調整
    • 一0、公糧加工費用費率訂定方式有不合理情形,宜速修訂
    • 一一、公糧加工費預算編列數過高,宜酌減1.68億元
    • 一二、公糧委託倉庫使用率偏低,宜檢討相關租用原則,俾節省公帑
    • 一三、良質米收購與銷售,發生浪費公帑情事,銷售業務宜再加強
    • 一四、應增列存貨跌價損失數,減列誤列雜項收入數6.33億元
    • 一五、收購碾餘米大幅增加基金支出,卻未造福一般農民,應予檢討
  • 參、漁業發展基金

    • 一六、漁業發展基金成為規避經資門限制之工具,宜考量予以裁撤
  • 肆、漁產平準基金

    • 一七、若無法實施漁業價差平準制度,宜將基金業務歸併公務預算
  • 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 一八、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宜裁撤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 陸、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 一九、應分列森林遊樂與鐵路經營基金與造林基金,俾符法理
    • 二0、未依法增加造林基金來源,宜考量增列違反森林法罰鍰收入
    • 二一、未具合理理由停辦全民造林新植林業務,弊案頻傳,應予檢討
    • 二二、計入全部森林遊樂及輸儲業務成本與收入,有關業務經營績效為短絀3.01億元
    • 二三、森林遊樂區住宿委外經營業務收益偏低,宜爭取調整增加績效
    • 二四、宜以經營績效考量是否續委託福利會經營,俾增加基金績效
    • 二五、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支出鉅額公帑,卻無法提升績效宜予改善
  • 柒、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 二六、未具長期效果之產業調整措施,不宜輕易以該基金辦理,俾增基金運用效益
    • 二七、權利金收入有高編情形,宜予酌減
    • 二八、支付中央信託局手續費用標準未盡合理,復有高編,應予刪減
    • 二九、宜增列利息收入數,俾維護基金權益
    • 三0、中期產業調整及防範措施業務,有2.83億元未編具體計畫,宜考量予以刪減
    • 三一、加強國際行銷方案支出編列粗略,恐有浪費情形,宜予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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