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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含地方建設基金.債務基金.民營化基金)9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財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含地方建設基金.債務基金.民營化基金)9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4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4106
  • 壹、地方建設基金

    • 一、該基金資金充裕,應請加強業務之推動
    • 二、該基金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並置有地方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地方建設基金貸款案件審查小組,似宜簡併,以提升效率
    • 三、預算書內容之表達,未能顯示該基金辦理核心業務之全貌,宜請檢討改進
  • 貳、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四、該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與法未合,應請檢討改善
    • 五、中央公債未償餘額近3兆元,其中大部分利率仍屬偏高,未積極轉換為低利率債務,財務運用效能有待提升
    • 六、已到期之債務4,023億餘元(包含本年度總預算撥入作為債務還本650億元之部分),係採舉新債償還舊債之方式辦理,核非允當
    • 七、舉新債償還未到期債務僅832億5,602萬5千元,未符法制
    • 八、為顯示政府舉債之全貌,預算書之內容應予完整表達,宜請檢討改進
    • 九、該基金研擬發行交換公債,有待商榷
  • 參、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一○、該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且逕將釋股收入編列於基金來源-政府撥入收入項下,核非允當
    • 一一、該基金編列預計釋股收入112億餘元,有虛列預算收入之嫌
    • 一二、支應政府應負擔之加發6個月薪給、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等民營化所需支出計畫230億餘元,建議刪減190億2,142萬3千元
    • 一三、預計平衡表編列短期負債130億餘元,與法未合
    • 一四、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償債及利息支出12億餘元,與法未合
    • 一五、一般行政管理-償債及利息項下利息支出12億餘元,倘同意列計,建議刪減11億9,8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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