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2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2082
  • 壹、施政計畫

    • 一、美國量化寬鬆(QE)雖暫緩退場,惟緩步緊縮仍影響股匯債市波動;一旦利率反轉,將提高政府舉債及企業經營成本,宜審慎因應
    • 二、國內資金過剩恐引發投機性需求、推升資產價格,並提增央行資金收回成本,剩餘資金亟待導引至實體經濟
    • 三、我國經濟高度仰賴出口,惟國際主要市場占有率逐年衰退,出口競爭力逐漸弱化
    • 四、產業政策未能與就業有效聯結,造成收入分配結構失衡,實質薪水倒退
    • 五、資源及產業分配不均,影響區域均衡發展
    • 六、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入駐事業甚少,區外委託加工機制亦未見具體成效,允應檢討各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招商機制,以有效帶動地方關聯產業之發展
    • 七、近年來都市計畫之新增與擴大係以配合經濟發展之特定區開發為主,宜全面檢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俾兼顧公益與人權之保障
    • 八、近年國內投資案常面臨用地取得困難,惟部分工業區存有土地待租售、閒置或養地炒作等情形,工業用地使用效率偏低
    • 九、近10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僑外來台投資之餘額差距已逾3倍,恐將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應妥為研謀因應之道
    • 一0、國內投資障礙仍存,台商回台投資規模不及轉赴東南亞國家投資之積極性
    • 一一、中國大陸近年在強力貨幣寬鬆政策下,資金過於氾濫已使市場潛藏危機,對中國大陸投資宜提高風險意識
    • 一二、金融業對中國大陸投資風險總量快速增加,惟主管機關囿於外界壓力而逕行放寬風險總量之計算方式及內涵,不利於風險控管
    • 一三、宜借鏡香港發展模式,儘速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並注意人民幣之放款收兌管理及對我國貨幣政策之影響,以健全人民幣業務之發展
    • 一四、中國大陸服務業法規不透明及潛規則盛行,政府應協助臺商降低在中國大陸可能面臨之經貿風險
    • 一五、宜健全金融業退場機制之法制作業,並充實存保準備金及保險安定基金財源,以降低問題金融機構退場對市場之衝擊
    • 一六、行政院宜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促使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修)法,俾利組織精簡及行政效率之提升
    • 一七、政府再造後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數量仍多達29個,容需賡續檢討精簡
    • 一八、組織改造後,部分中央機關簡任員額大增,所增置之高階員額亦多乏客觀數據或具體事由,顯與組改之「精實」原則相違背
    • 一九、部分機關擬藉政府組織再造將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員工轉任公務人員,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 二0、公共建設預算配置不均,應落實審核機制,避免資源產生排擠效應
    • 二一、政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迭經變更設計、投資總額屢作修正或展延期程,影響計畫成效甚鉅,反映前置規劃評估與審核作業未詳實周延
    • 二二、為提升我國能源自主能力,長期以來投入鉅資進行油氣探勘開發,惟探勘成效仍亟待加強
    • 二三、高等教育供給過剩,大專校院面臨生源不足困境益趨嚴峻,且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脫節,造成高學歷高失業現象,亟待積極研謀改善對策
    • 二四、博士畢業生人數逐年擴增,服務於民間企業機構者卻未達1成,顯浪費高等教育資源之投入
    • 二五、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學費經費龐大,放寬學費補助條件允宜衡酌政府財力審慎規劃,避免爾後政策生變,影響政府施政威信
    • 二六、新4都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政策,迄今僅獲新北市同意,行政院宜積極協調其餘3都配合辦理,俾健全教育體制
    • 二七、高職不合格教師比率偏高,技專校院則有高達5成以上教師未具實務經驗,恐衝擊12年國教及技職再造方案之實施成效
    • 二八、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倍數擴大,導致弱勢學童處於競爭劣勢並影響其向上發展之機會,且高等教育呈現反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均待積極檢討改善
    • 二九、為推動募兵制規劃大幅提高志願士兵起薪,恐引發各級軍職人員調薪之骨牌效應並加深對其他軍事支出之排擠效果,允應周妥考量
    • 三0、替代役人力運用形同政府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經費之隱藏;配合募兵制實施,過渡期間結束後將無替代役男可資運用,宜預先規劃因應措施
    • 三一、面對我國未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有關對農業之衝擊,政府應儘速調整產業結構,研提因應策略
    • 三二、政府應正視農業資金西進中國大陸,對我國農業及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 三三、部分農產品產銷失衡嚴重,價格暴漲暴跌,顯示每年所訂年度生產目標,未能與實際供需相配合,顯有待檢討改進
    • 三四、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方向應以活化農村經濟,發展地方產業為目標,以提高青年返鄉務農意願
    • 三五、為落實照顧長年務農之年老農民,政府應全面清查並積極防杜「假農民」
    • 三六、為使中長程施政目標能符合全民共識,宜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及中程施政計畫列為立法院審議年度預算案之必要參考文件
    • 三七、性別主流化計畫實施多年,惟性別影響評估範圍未具全面性、與性別統計分析結合性不足,且性別預算資訊亦付之闕如,允宜研謀改善
    • 三八、近幾年來臺旅客雖大幅成長,然101年度平均消費及再來臺比率降低,觀光產業就業效益有限,應強化觀光產業之整體長期發展方向
    • 三九、新移民人數最多之東南亞國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多屬經濟弱勢族群,應積極正視並研謀改善
  • 貳、歲入部分

    • 四0、租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
    • 四一、我國賦稅收入未能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應改善並妥謀歲出之相對財源,以增益經常收支賸餘俾臻整體財政之穩健
    • 四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未依據稅收實徵情形及景氣變動因素推估,恐過於樂觀高估稅課收入
    • 四三、部分釋股預算之編列,與本院決議未合;為兼顧政策及信託基金管理之責,宜研訂釋股優先順序及相關配套措施
    • 四四、財政部移轉財金資訊公司股權至中央銀行,藉由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移轉,變相創造財產收入28億元,且影響日後國庫收益
    • 四五、緩起訴處分金未完全納入政府預算體制,與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發生競合,且監督管理欠當、資源未能統籌分配,允宜檢討改善
    • 四六、部分國營事業超額盈餘未於當年度解繳國庫,而係充當以後年度繳庫財源,虛增總預算經常收入,並與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未合
    • 四七、應積極加速清理被占用國有土地,並善盡管理國有財產之責任,以促進財產運用效益及增裕國庫收入
  • 參、歲出部分

    • 四八、由行政院對司法概算之加註意見顯示,103年度之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尚有調減空間,允宜參酌相關意見檢討減列
    • 四九、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有效改善,恐助長物價上漲之壓力,並已弱化國家競爭力
    • 五0、歲出結構持續僵化,可資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 五一、政府組織改造欠缺全盤規劃,人事費龐鉅問題未能有效改善,恐排擠其他重要政事需求
    • 五二、公共部門人力員額管控規範未衡酌人口結構變化趨勢,擘劃長遠之政府人力政策,恐難及時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
    • 五三、近6年來中央行政機關聘用人員成長逾三成,且本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仍較上年度增加,與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均未符
    • 五四、允應配合組織改造,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人力寬緊度,妥為調整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
    • 五五、部分機關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超出規定甚多,允應積極檢討精簡
    • 五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並逕自擴大適用範圍,有欠妥適,宜儘速予以法制化
    • 五七、應利用政府組織再造之契機,依業務性質簡併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
    • 五八、各機關編列之「其他各類業務獎金」多無法源,抑或成為固定給與並擴及非直接人員,且有公平性、效益性及不利監督等疑義,允宜通盤檢討
    • 五九、進修補助依法「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目前國家財務狀況不佳,建議不予補助
    • 六0、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法無據
    • 六一、投入鉅額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惟附加價值率及毛利率下滑,出口競爭力衰退,顯未呈現具體成效
    • 六二、科技預算分配允宜以產業之問題導向研究為主,訂定合理之配置準則
    • 六三、政府投入鉅額資源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技術貿易逆差卻急遽惡化且嚴重向美國傾斜,國家技術研發與運用機制允宜澈底檢討
    • 六四、綠色能源躉購補貼政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未來恐將造成政府財務負擔及電價上漲壓力
    • 六五、服務業比重已占七成,但政府仍以製造業為政策主力,致推動服務業發展行之多年,卻成效不彰
    • 六六、我國公路路網發展方案缺乏中長期預算資源配置規劃與整體運輸考量,不利交通建設之永續發展
    • 六七、政府應衡酌各項重大交通建設之施政重點及其優先順序,妥適配置有限資源,以避免區域發展更加失衡
    • 六八、跨年期計畫經費龐大,宜於總預算書中列表表達,俾窺相關計畫整體財政負擔之全貌
    • 六九、公共設施規劃欠當或不符需求,致興建完成後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甚至難以活化使用而拆除,浪費鉅額公帑,應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
    • 七0、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同質性高,各界競相投入設置,為避免供需失衡,應有效統籌規劃
    • 七一、國土資訊系統為政府與民間廣泛應用,宜速立法規範,俾利資源整合共享,並確保資訊品質
    • 七二、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呈現分配不均及城鄉差距現象,恐隨直轄市之升格改制更形惡化,中央應積極協助處理,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七三、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應有效整合與運用,以建構公平合理之社會福利制度
    • 七四、近年來社會福利支出中逾七成預算係用於增加家庭可支配所得之移轉性支付,經常性之消費支出對帶動社會福利產業發展難有助益
    • 七五、未來各類社會保險調整費率,可能影響政府財政負擔,允宜預做準備
    • 七六、社會保險未建立財務責任制度,致長期虧損或責任準備提列不足,應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以免成為政府財政沉重負擔
    • 七七、宜整合中央育兒津貼與地方競相發放之生育補助,強化提供平價優質托嬰中心與幼兒園,俾提升國人生養子女意願
    • 七八、各地方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未積極運用,未符法定用途,間有充抵財劃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福經費等情事,有違增進社會福利之初衷
    • 七九、原地方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經修法改由中央負擔,卻未籌妥相對收入財源,允有未當
    • 八0、應確保補助款之專款專用,加強補助款之考核監督及揭露,俾發揮補助款效益
    • 八一、面對近年來中央與地方教育資源配置結構之消長轉變,宜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妥善配置國民教育經費
    • 八二、政府每年支出20億餘元補助近3千名博士後研究,計畫期滿多轉任學研機構或續任,未能與產業銜接,高階人力運用有待加強
    • 八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允宜審慎檢討我國農業政策及經費配置,俾提升農業競爭力及資源使用效率
    • 八四、法定經費宜於總預算案中依機關別列表揭露,以避免任意匡定
    • 八五、部分公務機關於公務預算編列對非營業基金之投資,行經常支出之實,未參照本院歷年通案決議辦理
    • 八六、部分公務機關將獎補助費列為資本支出,違反預算法與國有財產法規定,有虛減經常性支出之嫌
    • 八七、水污染防治費允應儘速開徵,以利水污染防治及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之籌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八八、部分政府認證標章業務重疊未能有效整合,且推廣績效欠佳、未落實追蹤查驗機制、行政規費未納入政府預算,允宜檢討改善
  • 肆、融資理財部分

    • 八九、近20餘年間,GDP僅上升2.08倍,惟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加18.7倍,恐有步上日本後塵之虞
    • 九0、賠付國華人壽舉借570億元,還款財源逾8成來自未來年度政府徵收之銀行業以外金融營業稅,應依規定於預算書揭露
    • 九一、103年度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已逾債限之90%,行政院依法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送立法院審查,在本院未同意前,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惟行政院將公共債務法施行日期定於103年1月1日,似有所迴避
    • 九二、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攀升至5兆餘元,政府未來可舉債空間相當有限;復以公共投資自債率普遍不佳及未來工作年齡人口趨減之嚴峻情勢,國家未來償債能力潛藏不斷弱化之危機
    • 九三、高達15兆餘元之潛藏負債未列為公共債務法規範之公共債務揭露範圍,不利政府債務規模之控管
    • 九四、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財務管理精神,且未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政府財政重大負擔
    • 九五、未來年度待償利息已逾9千億元,應依規定於總預算書揭露,俾利監督
  • 伍、營業基金部分

    • 九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係由原港務局整併改制成立,本年度復以創立資本額之1%提撥職工福利金6億5千萬元,與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未盡相符;應全面檢討國營事業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之妥適性
    • 九七、未考量產業特性及盈虧與否,國營事業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 九八、核能四廠自71年編列預算迄今已四度追加預算,施工期程多次滯延,允宜檢討計畫支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九九、電源系統配比欠妥適,未符能源多元化與安全原則,且有悖節能減碳之潮流趨勢
    • 一00、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報酬率未達預期目標者已逾8成,本年度賡續編列2千億餘元預算,宜審慎評估效益及風險,俾免肇致投資浪費及虛擲公帑
    • 一0一、部分國營事業近年籌設子公司計畫未能順利進行,允應審慎辦理投資前之規劃及相關審議,避免貽誤商機
    • 一0二、國營事業訓練機構容有資產閒置及入不敷出情事,亟待積極促進資產之運用,俾有效增裕收入
    • 一0三、公營金融機構員工存款享有13%優惠利率,雖已設定最高額度,仍恐不符公平合理及社會期待
    • 一0四、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遽增,虧損公司民營化仍債留政府,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 一0五、我國退休保險基金財務缺口已逾9兆元,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提升經營績效,以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
    • 一0六、103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逾252億元,卻未編列撥補預算,允應儘速研謀具體對策
    • 一0七、二代健保財務收支平衡恐至多維持4年,且105年度安全準備約當保險支出月數將低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行政院應及早因應
    • 一0八、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逾九成收入來自政府挹注,未符基金設立要件,且膨脹特別收入基金規模,亦導致各機關帳務處理分歧
    • 一0九、政府代管之社會保險基金迄未依法編列信託基金預算書送審,無異剝奪本院預算審議權
    • 一一0、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未符自給自足之基金設置精神,應廣拓財源,並合理節制固定資產過度擴充,以減少折舊之攤提
    • 一一一、大學校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再提高自籌之比重
    • 一一二、部分中央所轄公立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亟應檢討改進
    • 一一三、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規模已逾普通基金,公共債務法卻未明定舉借上限,形成控管漏洞,建議修法約束
    • 一一四、部分政務支出已逐年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減緩總預算成長幅度,實有欠當
    • 一一五、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係仰賴國庫撥款以維持營運,應檢討簡併或裁撤,另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之基金管理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 一一六、特別收入基金之累積賸餘高達3,105億餘元,有違預算法意旨與「量出為入」之課徵原則,且基金運用不當,淪為政府操縱報表工具
    • 一一七、部分來源為特別公課屬性之特別收入基金用途未以法律定之,未符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 柒、其他

    • 一一八、為達成其設置目的,任務、業務功能相近、或未符合原設立目的之財團法人,應檢討其整併可行性
    • 一一九、預算法對於財團法人預算編製、審查及執行等程序規範不足,不利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
    • 一二0、財團法人預算書由主管機關函送本院審議,與憲法賦予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規定未符
    • 一二一、部分財團法人財源自籌能力欠佳,仍需仰賴政府挹注,且人事費用負擔沉重,亟待落實開源節流措施
    • 一二二、軍公教退休人員轉任公設財團法人之人數不少,且待遇優渥,轉任限制分歧不一,允宜儘速完成修法事宜,以杜爭議
    • 一二三、部分研發型財團法人之研發績效欠佳,商品化成效有限,應強化研發方向與產業需求連結,以有效提升國內產業轉型及競爭力
    • 一二四、部分財團法人育成中心長期仰賴政府補助且輔導成效有限,未能發揮扶植新興產業功能
    • 一二五、對財團法人研發計畫應建立兼顧長期發展之績效衡量機制,並定期檢視其執行成效,以作為研發經費分配之依據
    • 一二六、勞動市場雙元化儼已成趨勢,對於非典型就業所衍生之聘僱關係不穩定及平均薪資低落等經濟及社會問題,應速謀善策
    • 一二七、國內外重大非傳統性安全事態頻仍,政府允宜定期提出相關之國家安全報告,以提高施政透明度
    • 一二八、2012年我國證券市場之市值及上市公司家數成長率均居亞洲四小龍之末,且成長速度弱於鄰近資本市場,允宜研謀有效對策
    • 一二九、特別統籌分配稅收支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民意監督
    • 一三0、自我限縮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政府支出等或有事項之揭露範圍,不符立法原旨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