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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2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2171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近來預期利率即將走升,致公債及國庫券之標售多次出現未足額發行情形,為免嗣後舉債成本大幅攀升,允宜擬妥因應對策
    • 二、近年債務餘額成長率遠較稅課收入成長率為高,致按稅課收入比率提撥之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允應檢討改進
    • 三、舉新還舊金額屢創新高,債務顯未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允檢討改進
    • 四、債務還本預算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需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新債予以償還,未償債務餘屢創新高,應研謀改善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五、該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支出多仰賴舉債支應,惟預估103年底舉債空間僅剩10億餘元,應審慎評估存續之合理性
    • 六、103年底基金債務預估達632億餘元,鑒於釋股預算難以執行,恐已喪失自償性,允依公債法規定,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 七、以短支長舉借債務,有規避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之嫌
    • 八、編列漢翔公司民營化所需支出1億餘元,允參照本院決議,俟民營化計畫書經國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
    • 九、僅籠統編列辦理民營化案件支出總數,未揭露各案件之詳細資料,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一0、未來須負擔之潛在支出龐大,卻未依法於預、決算書揭露,應儘速改進
  • 參、地方建設基金

    • 一一、所編為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調度需要,而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所需之利息支出,建議全數刪除
    • 一二、逕依借款契約,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之借款,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
  • 肆、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三、華光社區土地權屬非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所有,該開發案納入基金收支,核有爭議,允儘速釐清適法性
    • 一四、部分非業務資產用途尚未確定,允檢討土地利用方式之適切性,並積極與申請撥用機關協調,以提升國產運用效能
    • 一五、歷年業務計畫執行落差甚大,且經評估不可行做結之案件為數不少,凸顯業務計畫之擬定及個案篩選之周延性有待加強
    • 一六、該基金與國有財產署之業務劃分原則迄今尚未定案,允儘速完備相關規章之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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