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1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1153 壹、施政計畫 一、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已限縮我國出口動能,且物價上漲壓力仍在,政府對於經濟數據之預測應以保守為宜,並提早因應 二、歐債危機已衝擊我國出口,宜持續注意其對我國經濟、貿易及金融市場之可能影響 三、國內資金過剩恐引發投機性需求、推升資產價格,並徒增央行資金收回成本,剩餘資金亟待導引至實體經濟 四、政府為振興經濟景氣先後提出多項政策,但內容繁雜且多屬既有業務,未能聚焦重點項目並積極落實,恐無法有效改善我國日益艱困之經濟情勢 五、產業發展政策重科技輕傳產,導致產業發展失衡,不利長遠經濟發展 六、政府訂定產業扶植政策應以「兩兆雙星」為鑑,避免重蹈只重產值而忽略附加價值,致造就缺乏核心競爭力「慘業」之覆轍 七、促進就業為重大政策,惟海外生產比重攀升、國內投資低迷不振、產業結構僵化,導致國內就業機會並未伴隨經濟成長而增加 八、我國為出口導向經濟體,政府應正視在全球區域經濟整合趨勢中,臺灣經貿被邊緣化之影響 九、我國推動洽簽FTA,缺乏明確戰略規劃及專業談判機制,且未能有效凝聚國內共識,致使FTA推進成效不彰,不利我國經貿拓展 一0、ECFA早收計畫之貿易效益有限,無助於提升我國對大陸出口之競爭力,縱使完成後續協議,恐亦不宜過度樂觀 一一、大陸本土企業崛起,臺灣與大陸產業鏈有斷鏈危機,政府宜促成臺商回臺投資或提升營運總部及研發中心機能,以維持國內產業競爭力 一二、宜儘速完成人民幣業務發展之相關機制與配套措施,以降低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對我國之負面影響 一三、兩岸空運協議及續後業務辦理成效仍不足,有待加強突破,俾利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拓展兩岸空運目標 一四、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未完全落實致重大經濟犯尚未遣返;且關於投保協議應行之通知與通報等統計資訊不足,不利掌握我方人員在大陸遭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 一五、「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計畫業將區域均衡列為施政主軸之一,然部分策略計畫執行進度幾近停頓,不利區域均衡發展之推動 一六、公共建設預算占總預算(含特別預算)比重逐年降低,恐不利國家經濟成長 一七、為因應我國人才失衡問題,行政院年年推出因應措施,惟政策多屬拼裝重複,顯難發揮具體成效 一八、博士畢業生人數逐年擴增,服務於民間企業機構者卻未達1成,顯浪費高等教育資源之投入 一九、人才外流日益嚴重,卻未建立完整之人口移動資料庫,無法掌握人才流失實況 二0、技職教育未能因應產業結構變遷彈性調整,培育人才與社會需求脫節,產業出現斷鏈危機 二一、部分私立學校招生困難,學生人數銳減,所潛藏之營運危機,主管機關宜予正視並儘早研謀因應之道 二二、應儘速完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法制作業,以作為本項重大政策實施之法源依據 二三、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迄未建立配套措施優先順序,不利經費配置,且無專屬財源,易造成預算排擠效應 二四、我國薪資水準長期未明顯增長並遠低於鄰近國家,宜檢討企業薪資結構及分配合理性,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五、兵役制度轉型為「募兵制」之過渡期間,因替代役兵員過多所造成預算激增及人員安置問題,允應妥謀因應之道 二六、都市更新規範未臻完善,社會爭議頻傳,恐偏離都市永續發展原意,並影響區域均衡發展 二七、住宅分配嚴重不均,住宅政策應具遠瞻性之整體規劃,以保障人民居住權益及落實資源分配正義 二八、電力系統裝置容量有過高而浪費閒置之虞,現行電力備載容量率有待重新檢討 二九、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方向應以活化農村經濟,發展地方產業為目標,以提高青年返鄉務農意願,而非僅改善農村景觀 三0、我國農業人口高齡化問題嚴重,應積極整合相關資源提出「新農」對策,以吸引青年農民加入農業經營 三一、新移民人數最多之東南亞國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多屬經濟弱勢族群,應積極正視並研謀改善 三二、行政院宜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促使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修)法,俾利組織精簡及行政效率之提升 三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宜揭露政府組織改造調整與各計畫之經費移撥情況 三四、為使中長程施政目標能符合全民共識,宜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及中程施政計畫列為立法院審議年度預算案之必要參考文件 三五、軍公教人員兼任其他職務缺乏明確之一致性管理規範,致原規定標準形同虛設,公務人力運用未能有效管理 三六、縣市資源分配不均,影響長期區域發展,復以財源分配不公,深化城鄉差距 三七、行政院應積極與改制直轄市溝通協商,儘速完成高中職改隸作業,以符教育均權精神及地方制度法規定 貳、歲入部分 三八、稅改政策未能整體規劃,致無法藉由稅改完整呈現適當之租稅收入及結構,恐治絲益棼,事倍功半 三九、租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 四0、應改善賦稅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妥謀所增支出之相對財源,俾增益經常收支賸餘並提昇施政效能 四一、稅課收入未依據景氣變動因素推估,恐過於樂觀而高估 四二、部分國營事業超額盈餘未於當年度解繳國庫,而係充當以後年度繳庫財源,虛增總預算經常收入,並與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未合 四三、以非營業特種基金折減基金解繳國庫,未先填補短絀,與法未合 四四、行動寬頻釋照收入編列保守,相關配套方案亦欠完備,釋照時點有待商榷 四五、政府機關舉辦之職業證照考試,部分收入預算編列欠當 四六、應積極加速清理被占用國有土地,並善盡管理國有財產之責任,以促進財產運用效益及增裕國庫收入 四七、國有土地以出售為主要處分方式,未能多元化積極運用,不利於國家建設發展及土地合理利用 四八、部分機關之宿舍管理費計收標準過於偏低,顯欠合理 參、歲出部分 四九、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有效改善,恐助長物價上漲之壓力,並已弱化國家競爭力 五0、歲出結構持續僵化,可資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五一、總員額法實施後,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總數與人事經費不減反增,有違精簡政府人力之立法本旨 五二、近6年中央行政機關聘用人員成長逾三成,且本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較上年度增加202人,與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有悖 五三、允應配合組織改造,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人力寬緊度,妥為調整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 五四、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我國景氣對策信號連續9個月藍燈,經濟發展支出為中央政府總預算5年來最低,資源配置顯非妥適 五五、政府應衡酌各項重大交通建設之施政重點及其優先順序,妥適配置有限資源,以避免區域發展更加失衡 五六、捷運建設所需資金龐鉅,恐將惡化政府財政負擔,允宜評估其他可行替代方案或由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以降低財政負擔 五七、近幾年政府投入鉅額災害防救經費,惟成效尚待提升;另為提升相關資源運用效率,各項災害防救預算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充分揭露 五八、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逾半機齡高達30餘年,允宜確實檢討直升機維修及設備提升計畫,並預為新機交機前人員配置、訓練、維護規劃等事宜,俾確保機組飛行安全 五九、國土資訊系統為政府重大決策之參據,宜速立法規範,俾利資源整合共享,並確保資訊品質 六0、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金額龐大,惟執行績效不佳,不利於我國產業升級及科技競爭力之提升 六一、政府年年投入鉅額資源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惟技術貿易逆差卻加速惡化,國家技術研發與運用機制允宜徹底檢討 六二、科技研發成果收入以行政命令明定繳交資助機關比率,衍生收入分配與出資比率顯不相稱,有違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旨意 六三、近年補助博士後研究人次大幅擴增,惟補助計畫未配合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致產學脫節失衡 六四、面對近年來中央與地方教育資源配置結構之消長轉變,宜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妥善配置國民教育經費 六五、文化創意產業已推動十年卻未見特色產業,國際競爭力尚待提升 六六、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存在區域差距現象,且五都升格改制後,地方政府間資源分配不均及城鄉落差問題恐更為擴大,中央應積極協助處理,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六七、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應作有效整合與運用,以建構公平合理之社會福利制度 六八、我國老年福利資源之供需配置,城鄉差距甚大,宜研修法制 六九、長期照護服務實際使用人數偏低、居家照顧人力有限,且民眾多依賴外籍看護工,致影響我國長照資源發展,行政院應研謀改善 七0、內政部宜整合中央與地方發放之生育津貼及育兒津貼,以利區域均衡發展與福利資源配置 七一、社會保險未建立財務責任制度,致長期虧損或責任準備提列不足,應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以避免成為政府財政沉重負擔 七二、原地方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經修法改由中央負擔,卻未籌妥相對收入財源,允有未當 七三、應加強一般性補助款之揭露,確保補助款之專款專用,加強補助款之考核監督,俾發揮補助款效益 七四、近年來中央政府獎補助費預算編列逐年增長,其中對團體及私人之補捐助經費約占半數,惟相關獎補助法令眾多且零散,允宜訂定統整性之獎補助基本法或給付行政法 七五、部分公務機關於公務預算編列對非營業基金之投資,行經常支出之實,未依本院歷年通案決議辦理 七六、法定經費宜於總預算案中依機關別列表揭露,以避免任意匡定或刪除 七七、跨年期計畫經費龐大,宜於總預算書中列表表達,俾窺相關計畫整體財政負擔之全貌 七八、重大公共工程之修正計畫書亦應送本院備查,俾符預算法之立法本意 七九、公共設施規劃不當或不符需求,致興建完成後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而難以活化利用,浪費鉅額公帑,應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 八0、工程管理費隱藏於資本支出預算項下,編列透明度不足,且部分支用項目範圍廣泛,允宜加強管控並秉持節約原則辦理 八一、眷舍住戶長期無償續住,致政府支付補助費收回房地,有欠妥適,應研妥措施,明定期程,俾在不增加財政負擔下,積極處理 八二、簡任非主管之主管加給核發規定過度寬鬆,似與職責繁重程度脫節,淪為變相加薪,亟待檢討相關規定 八三、應依業務性質加強簡併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 八四、部分機關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超出規定甚多,應檢討精簡 八五、勞工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政府對現有超額之技工、工友及駕駛所增加之相關成本應及早設算因應,並加速其人力之運用與去化 肆、融資理財部分 八六、總預算案編列之債務還本數僅為當年度稅課收入之6%,違反本院應達7.5%之決議,亦與財政部甫擬定之減債計畫未符 八七、舉債支應債務還本財源、到期債務以舉新還舊方式遞延,均無法實質減少債務,亟待建立有效償債制度,俾確實降低債務負擔 八八、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將逾5兆元,已瀕臨舉債上限;復以少子化及人口老化趨勢嚴峻,政府未來償債能力存在弱化之隱憂 八九、公共債務法規範債務揭露範圍有限,高達14兆餘元之潛藏負債未列入公共債務範圍內,不利政府債務規模之控管 九0、我國排除債限規定甚多,比照國際主要國家列計未償債務餘額占GDP計算標準,債務比率已逾125%,政府債務控管未具成效 九一、逕以行政規則(內規)規範非營業基金債務自償率或投資金額達一定比率者即具自償性,債務揭露顯未能與國際接軌 九二、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財務管理精神,且未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政府財政重大負擔 九三、未來年度待償利息已逾9千億元,應依規定於總預算書揭露,俾利監督 九四、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未忠實表達部分公務機關賒欠債務,有欠允當 九五、公共債務法修法進度延宕,既未能因應地方政府改制,亦無法管控地方債務,亟待儘速完成立法 伍、營業基金部分 九六、中油公司營運虧損,復大幅舉債致財務結構急遽惡化,應全面檢討謀妥提升經營績效,並強化財務風險管控,俾改善經營體質 九七、民營購電之計價、購電量及合約規範均欠合理,徒增供電成本,亟待全面重新檢討 九八、部分國營事業其他獎金之發放對於績效認定過度寬鬆,或分配對象擴及非直接相關人員等,亟待全面檢討 九九、部分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未盡覈實,決策粗糙草率,肇致投資浪費,虛擲鉅額公帑 一00、部分國營事業持續虧損或用人成本負擔逐年增加,亟應檢討改進 一0一、未考量產業特性及盈虧與否,國營事業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一0二、公營金融機構之員工存款優惠利率改進方案之待協調事項拖延多時,最終以員工定額儲蓄存款維持13%計息做結,恐不符公平合理及社會期待 一0三、部分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未以法律定之,並層轉本院審定,不僅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亦侵犯立法權 一0四、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遽增,虧損公司民營化仍債留政府,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0五、行政院應限期處理已進入清算程序之事業機構 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一0六、我國退休保險基金財務缺口已逾8兆元,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以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 一0七、軍公教人員退休體制不同,卻以相同提撥費率箝制,不符自給自足原則,尤其軍職人員最適提撥率最低,精算結果容欠合理 一0八、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之所得替代率及給付計算基礎不一致,衍生民眾投機性選擇,不利於該等基金之健全發展與永續經營 一0九、二代健保補充性保費收入因稽徵技術可能高估,恐無法彌補費率降低所減少之收入,應及早因應 一一0、政府代管之社會保險基金迄未依法編列信託基金預算書送審,無異剝奪本院預算審議權 一一一、各社會保險監理組織紊亂,多所牴觸現行法規,且人員待遇不一、預算編列未適法、各行其事,均待檢討修正並統一規範 一一二、部分中央政府開發經營園區有規劃或辦理不足情形,宜檢討改善;另有具爭議性卻編列預算賡續辦理者,宜審慎妥處,俾利發展 一一三、部分產業園區租售情形欠佳,影響科技發展或不利達成設置園區目標,並增加財務負擔等,宜積極檢討改善 一一四、近年高等教育普及,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應強化高等教育品質,以厚植學生就業競爭力 一一五、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未符自給自足之基金設置精神,應廣拓財源,並合理節制固定資產過度擴充,以減少折舊之攤提 一一六、各校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再提高自籌之比重 一一七、部分中央所轄公立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亟應檢討改進 一一八、部分作業基金用人費用偏高,宜有效抑減 一一九、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規模持續擴大,已逾普通基金短債規模,公共債務法卻未明定舉借上限,形成控管漏洞,建議修法約束 一二0、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已形成預算分割之失序現象 一二一、部分政務支出已逐年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減緩總預算成長速度,實有欠當 一二二、自訂行政規則允許作業基金超額賸餘免予繳庫,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並影響政府預計財務規劃,容有規避賸餘解繳國庫之嫌 一二三、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係仰賴國庫撥款以維持營運,應檢討簡併或裁撤,另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之基金管理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一二四、特別收入基金之累積賸餘近3千億元,有違預算法意旨與「量出為入」之課徵原則,且基金運用不當,淪為政府操縱報表工具 一二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外旅費大幅增加且大多支應普通公務所需,宜編入公務預算 一二六、部分來源為特別公課屬性之特別收入基金用途未以法律定之,未符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一二七、預算編製辦法獨漏信託基金,另以編製注意事項規範之,有悖預算法之授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本院決議 柒、其他 一二八、國內外重大非傳統性安全事態頻仍,政府允宜定期提出相關之國家安全報告,以提高施政透明度 一二九、對產業發展具關鍵影響之核心技術等無形資產應予保護,避免流失,以維國家經濟安全 一三0、近5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僑外來台投資之餘額差距已倍增,恐將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應妥為研謀因應之道 一三一、我國證券市場之市值排名逐年退步且上市公司家數呈停滯態勢,恐已面臨競爭力衰退危機,允宜研謀有效對策 一三二、我國加入WTO後,農產品貿易逆差逐年擴大,且來自中國大陸地區進口之農產品比例逐步提高,恐有礙國家糧食安全,應擬定追求貿易平衡之對策,以防範大陸地區農產品低價進口之威脅 一三三、綠色國民所得帳未能涵蓋溫室氣體所造成之污染質損,編算結果產生偏差 一三四、特別統籌分配稅收支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民意監督 一三五、自我限縮或有事項之揭露範圍,不符立法原旨 一三六、行政院加強辦理中程計畫預算制度,卻刪減或簡化相關表件,未符先進國家辦理趨勢與學理,亦有礙本院審議效益,宜檢討改善 一三七、允宜於總預算列表揭露政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預計人數及預算金額等資訊,俾完整呈現政府用人全貌 一三八、部分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董事代表,親自出席董事會比率過低,各選派任機關之監督管理機制,顯未確切落實執行 一三九、政府透過公股事業再轉投資難窺其全貌;復以董監事等資訊未能充分揭露,透明與課責性不足 一四0、部分財團法人性質相同或辦理業務相關、或未能達成原設立目的、或營運規模及業務量極少,應檢討予以解散或整併,以撙節人力資源及行政費用 一四一、對財團法人研發計畫應建立兼顧長期發展之績效衡量機制,並定期檢視其執行成效,以作為研發經費分配之依據 一四二、部分財團法人營運虧損仍發放獎金、福利寬鬆或兼職酬金超過行政院訂定標準,加重營運負擔,應促請檢討改善 一四三、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等淪為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等退休人員轉任之職位,有酬庸或利用職權之嫌,造成國家資源獨厚該等人員,顯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一四四、證交所等金融周邊單位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其離職人員轉任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有違利益迴避原則,應予有效規範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