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175 壹、籌編審議部分 一、為落實預算控管功能,採以前年度預(決)算數或實支數作為編列限額之項目,應單獨列示其預算數及相關控管比較數據供參,俾利審議 二、政事別科目中允應顯示損失賠償經費,以適切表達政府資源配置之情形 三、僅編製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與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均未盡相符,無法充分揭露政府整體施政成本 四、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之自償定義與公債法欠符,實施範圍過於寬鬆,自償率實際達成情形未充分揭露,責任檢討及成本控制難以落實,應檢討改正 五、部分消耗性支出歸類為資本支出,易生浪費,且不利維持政府財政健全 六、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將經常門與資本門混合編於同一張表,資本支出資訊揭露明顯不足,不利預算審議監督 七、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中經常門與資本門之比例限制規定,對以軟體建設為主之學術、文化部門資源分配有限縮之虞,有欠妥適 八、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參考表宜增列各機關歲出二級用途別科目分析總表,以利立法院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經費之比較分析 九、預算籌編書表未將替代役、承攬人力運用等應敘明之資訊列入,核與本院決議不符,應再檢討修訂之 一0、應積極革除現行契約性用人之流弊並建立課責制度,俾達建制目標 一一、宜加強檢討修正現有會計科目,俾利契約性用人課責機制之建立 一二、公務用船舶所需費用逾11億元,惟僅少數機關於預算書表列示船舶所需油料費明細,其餘機關均未充分揭露,顯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及監督 一三、工程管理費預算編列方式透明度不足,部分支用項目宜秉持節約原則,確實檢討 一四、應依本院94年度決議,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達時,提供完整SQL資料庫 一五、特別收入基金之預算科目及會計科目未盡相符,且欠缺定義及說明,致預算與執行缺乏一致性,行政院應整併修訂 一六、宜增訂或納編總預算及財團法人應編書表格式,以完備中央政府總預算應編預算書表格式 貳、經濟分析部分 一七、臺灣實質國民所得因固定資本消耗及貿易條件惡化而流失,經濟成長率無法反映國民生活水準,致人民無感於經濟復甦表現 一八、韓國陸續與主要經濟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對我國經濟有不利影響,相關單位應妥適因應,降低對我國產業之衝擊 一九、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僑外來台投資之餘額差距日益擴大,恐將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應妥為研謀因應之道 二0、部分既有優勢產業供應鏈自主性尚有不足,不利發揮產業關聯綜效及提升產業競爭力,允應提升自給率躍進成效 二一、製造業附加價值下降,且中間投入之服務能量不足,亟需轉型升級,並延伸、擴展產業價值鏈,以提高產業價值 二二、對產業發展具關鍵影響之核心技術等無形資產應予保護,避免流失,以維國家經濟安全 二三、國內人才外流情勢嚴峻,嚴重衝擊國家經濟、社會等各層面發展及國家整體競爭力 二四、溫室氣體排放未能與經濟成長脫勾,且工業部門仍偏重高耗能產業,產業結構亟待調整 二五、臺灣證券市場之市值排名逐年退步且上市公司家數呈停滯態勢,恐已面臨競爭力衰退危機,允宜擘劃發展願景及研謀有效對策 二六、期貨市場成長動能過於集中,恐侷限未來發展,面臨全球交易所競相跨境併購或策略聯盟,允應妥謀積極策略 二七、針對台灣南北區域經濟發展嚴重不均,政府宜正視並積極因應,以期均衡發展改善貧富差距 參、綜合部分 二八、證交所等金融周邊單位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其離職人員轉任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有違利益迴避原則,應予有效規範 二九、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受政府補助私校,形同政府直接或間接繼續負擔其部分薪資,並保障其再退休權益,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三0、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校恐排擠他人工作權,致失業者受雙重剝削,復浪費國家教育資源,允應參採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衡酌訂定合宜規範 三一、大學校院教師存在逾齡未退休之情事,主管機關未積極督導回歸法定退休年齡之運作體制,顯有失當 三二、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成效雖已初步顯現,惟利用率偏低、產業競爭力亟待提升等問題尚待克服 三三、面對中國大陸廣設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及台灣農民創業園,以優惠措施吸引我國農業人才、技術及資金,應積極評估對我國農業發展之影響並研擬因應對策 三四、我國加入WTO後,農產品貿易逆差淨額越來越大,且來自大陸地區進口之農產品比例逐步提高,恐有礙國家糧食安全,應擬定追求貿易平衡之對策,並防範大陸地區農產品低價進口之威脅 三五、回流台商以大陸地區為主,宜建立回流篩選及輔導機制,並重視引導台商回台進行策略性投資,以提升台灣競爭力 三六、大陸工資持續上漲,沿海地區持續發生缺工現象,應掌握臺商重新佈局之機,以提昇臺灣品牌形象方式積極招攬臺商回臺投資 三七、政策轉變及生產要素成本不斷提升已使大陸投資環境丕變,政府宜善用所編預算強化對大陸臺商之輔導成效 三八、全球招商專案小組與原經濟部多單位投資招商業務重疊,歷年招商成效不彰,且委辦費比率偏高,應予檢討,以達到政府招商目的,再創臺灣經濟力 三九、政府獎勵民間推動及辦理都更案,除衍生諸多爭議外,亦恐偏離都更之本質精神 四0、強化房價資訊之透明度及時效性,俾提升政府建置網站之使用價值,有助民眾市場判斷力 四一、近來新購屋者逾半擁屋二戶以上,整體住宅恐「患不均」而擴大貧富差距,允應檢討現行稅制不利財富重分配之缺失 四二、為鼓勵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中長期宜徵收能源稅或碳稅,短期則應考量碳排放交易等政策工具 四三、候選綠建築證書發放制度有流於形式之嫌,另綠建材市場開拓不易,劣質建材未能有效管制,行政院應積極檢討改善 四四、運輸部門整體節能成效不彰,除應賡續推動高效率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外,允宜推動汽燃費改隨油徵收 四五、歷年推動電動機車政策欠缺長遠及整體規劃,且未符簡政便民原則及使用環境未臻完善,致推廣成效不彰,宜籌謀對策改善 四六、我國推動電視數位化進程一再延宕,致台灣數位化普及率嚴重落後,有礙數位匯流發展 四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前解約情形,時有所聞,允應加強營運期間之履約管理,並研議減少風險之預防機制 四八、連續2年ETC利用率未達規範標準,遠通公司雖提出實質0元eTag方案,惟尚處於建置階段具有不確定性,為避免延宕計程收費系統實施期程,應儘速研謀因應措施,以實現公平收費目標 四九、大眾運輸業者短期油價補貼措施欠周延或有失公平,宜以宏觀角度檢討建立完善制度 五0、近年來中央政府獎補助費預算編列逐年增長,其中對團體及私人之補捐助經費約占半數,惟相關獎補助法令眾多且零散,允宜訂定統整性之獎補助基本法或給付行政法 五一、近5年度雖編列水利建設相關經費逾2千億元,惟我國整體水資源利用效率仍屬偏低,允應積極研擬因應對策 五二、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多數核電廠又緊臨人口稠密都會區,核能安全防護亟待強化,以利環境及經濟永續發展 五三、組織改造之過渡期間,應加強機關間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之銜接機制,以降低災害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損害程度 五四、公務機關主計人員支領之專業加給標準分歧,且各類專業加給表未於網站公開,於法未合 五五、勞工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政府對現有超額僱用之技工、工友及駕駛所增加之相關成本應及早設算,並加速其人力之運用與去化 五六、最近6年間中央行政機關聘用人員數增加逾42%,與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均有悖 五七、建立考績制度,復又准予部分公務時間兼職及進修,顯相互矛盾 五八、政策之制定多未考量不同性別觀點,造成社會資源配置性別失衡 五九、宜於總說明闡述我國推動性別預算之發展及成效,以落實性別主流化 六0、年金制社會保險費率採定期自動調整機制者,允應就基金資產計算方式及調整時間等,建立具體標準化作業程序,以維民眾權益 六一、人口老化進程快速,現行指標顯示老人社會參與程度似屬偏低,允宜鼓勵志願服務等多元化社會參與以提升社會福祉,並研議妥適指標以確切反映實況 六二、國際糧價飆漲,國內糧食價格波動相對劇烈,影響農民收益與消費者權益,農政主管機關宜加強研謀改進,以穩定糧食價格與市場供需 六三、我國平均每人擁有米穀存量未見成長趨勢,主管機關宜加強研謀改進,俾能因應糧食危機之發生 六四、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廢止所衍生臺灣省法規之適法性疑義,亟待承接業務主管機關完成銜接法規之修訂解決,以符法制 六五、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報表之委外查核制度,由學校自行遴聘會計師,查核效能不彰,教育部之監督亦未落實 六六、部分公務機關於公務預算編列對非營業基金之投資,行經常支出之實,未依本院歷年通案決議辦理 六七、部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績效自評初核結果與行政院複核結果,差距甚大,績效評估機制顯未有效落實 六八、部分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董事代表,親自出席董事會比率過低,各選派任機關之監督管理機制,顯未確切落實執行 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用於投資人保護經費及投資人損失實際得償數占其求償損失金額之比率均偏低,應請重視投資人權益保障 七0、商品禮券之使用特性、發行額度、履約保證等重要資訊未充分揭露,對消費者保障明顯不足,宜建立適當管理機制 肆、歲入部分 七一、不動產稅制尚有諸多缺漏,致產生避稅或逃稅空間,造成政府稅收流失 七二、中央政府收支短絀數較新加坡、南韓及香港嚴重,應配套檢討整體收支結構,以營造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 七三、財產交易所得未能有效課稅,綜合所得稅負集中於個人薪資所得,有違租稅公平正義,應參酌國際趨勢調整稅制結構 七四、網路交易日益盛行,面對交易樣態推陳出新,稅課技術應與時俱進調整因應,俾維租稅公平性 七五、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之分配方式與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未盡相符,妥適性待重新檢討 七六、各主管機關宜訂定所屬財團法人技術移轉訂價之嚴謹適切規範,以符成本效益及避免發生圖利個別民間部門或業者之情事 七七、為鼓勵私人興學修法放寬租稅優惠,主管機關應明訂配套措施,加強後續追縱查核,俾利落實修法旨意 七八、待處理變現之抵繳稅款實物逾千億元,且呈遞增趨勢,不利政府財務調度,允應研謀改善 七九、辦理釋股及民營化,未慎選標的及辦理釋股決策,不符財務管理原則 八0、國有土地以出售為主要處分方式,未能多元化積極運用,不利於國家建設發展及土地合理利用 八一、應積極加速清理被占用國有土地,以善盡管理國有財產之責任,促進財產運用效益及增裕國庫收入 八二、未辦繼承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金額龐大,甚有日據時代部分,應請持續辦理地籍及稅藉清理,以利土地利用,增裕國庫收入 八三、部分由政府機關指定民間團體辦理之職業證照考試,收入未循預算程序納入歲入繳庫 伍、歲出部分 八四、允應配合組織改造,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人力寬緊度,重新修正所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 八五、六大新興產業等產業方案預算編列分歧、未能完整估列,且動輒運用國發基金資源,顯有未當 八六、政府為扶植生技產業,投入大量經費從事技術研發與市場投資,惟整體成效仍有待提升 八七、政府投入鉅額資源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惟技術貿易逆差卻持續惡化,技術研發成效有待提升 八八、推動高等教育輸出產業計畫,非一蹴可及,應慎密規劃並逐步實施,以求策略周延可行 八九、為因應公私立博物館所日益增加,宜加強分級分類管理等法制化作業 九0、公務員兼職缺乏統一管理之機關,兼任主管轄下事業或財團法人者所領兼職費另案核准者眾,致原規定標準形同虛設,行政院未能有效管理公務人力運用 九一、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應作有效整合與運用,以建構公平合理之社會福利制度 九二、社會保險未建立財務責任制度致長期虧損或責任準備提列不足,應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以避免成為政府財政沉重負擔 九三、以往地層下陷防治成效不足,主要地層下陷地區陷落情況仍嚴重,現行「地下水保育管理」等相關計畫未見宏觀目標,「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尚未完備,均待加強 陸、融資理財部分 九四、未來年度待償利息已逾9千億元,未依規定於總預算書揭露,宜完整估列,強化資訊透明,俾利監督 九五、本年度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預估已突破5兆元,逼近法定舉債上限;復以國內少子化及人口老化趨勢加遽,政府未來償債能力存在弱化之隱憂 九六、政府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預算法財務管理之精神,並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嚴重,此政策有從長計議之必要,不宜挖東牆補西牆,成為政府財政重大負擔與隱憂 九七、債務還本財源仰賴舉債支應,致無法實質減少債務,亟待建立以經常性收入為財源之償債制度,以落實公共債務法強制還本規定 九八、排除債限之特別預算,未指撥特定財源償債,恐有債留後代之虞 九九、公共債務法規範債務揭露範圍有限,高達近13兆元之潛藏負債未列入公共債務範圍內,不利政府債務規模之控管 一00、逕以行政規則(內規)規範非營業基金債務自償率或投資金額達一定比率者即具自償性,顯債務揭露顯未能與國際接軌 一0一、我國排除債限規定甚多,比照國際主要國家列計未償債務餘額占GDP計算標準,債務比率已逾115%,政府債務控管未具成效 一0二、為財政紀律之維持,短期債務未償餘額上限應從嚴計算,當年度全額舉債之特別預算歲出不應計入短債舉借基礎,以免超額舉借 一0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含未執行釋股預算保留數,形成融資性財源虛列,且部分釋股預算保留逾10年,保留之必要性應予檢討 柒、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一0四、行政院近年來僅因應地方制度法修正,被動、無規律性編列各項專項補助款,恣意操縱一般性補助款,顯不妥適 一0五、補助款之揭露未臻透明化,督考作業有待加強,應依法改善 一0六、應建立地方政府非自籌財源健全分配及補助制度,以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穩定 一0七、特別統籌分配稅收支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民意監督 捌、預算執行部分 一0八、決算法將保留期限由5年縮短為4年,入聯公投及整體施政傳播專案等經費保留期限即將屆滿,應積極處理以避免成為懸帳 一0九、部分機關對社區等之補助項目類似,允宜強化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及資源整合,並達資源配置之均衡及公平 一一0、未明訂眷屬宿舍處理期程,致部分住戶長期無償使用國家資產,嗣後又支付鉅額補助費收回部分房地,有欠合理,未來應在不增加政府負擔下研妥措施,積極處理現有眷舍 一一一、現行產官學研發合作之技轉及商品化成果偏低,應整合建立統籌窗口運作,以有效運用資源提升績效,並協助傳統產業轉型或升級 一一二、農業科技研發未能整合所有資源並進行整體規劃,導致經費重複投入與資源浪費,應予檢討,以促進我國農業科技發展 一一三、農村再生計畫部分經費遭移用,且計畫執行率偏低,允確實執行,以輔導農業轉型,活絡農村經濟 一一四、國際間震災頻傳,台灣位處地震帶,允應審視我國建築物耐震規範之適切性,並研議強化公開建築物相關耐震資訊之可行性,俾民眾查閱監督 一一五、應維持橋樑監測設備之正常功用,並即時封閉危險橋樑與路段,以避免災害發生 一一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近半機齡高達30餘年,大幅增加飛安風險,允宜確實檢討直升機維修及設備提升計畫,俾確保機組飛行安全 一一七、公共設施規劃不當或不符需求,致興建完成後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且難以改善活化利用,造成鉅額公帑之浪費 一一八、為避免人口結構變化影響學校教室有效運用,造成資源閒置情事,亟待訂定具體措施因應 一一九、歷年非法挪用健保保費支應公共衛生等政策性經費,加速健保虧損,復以調高費率轉由被保險人負擔,實有未當 一二0、第二預備金動支比率極高,已淪為年度經常性支出,且部分動支與預算法規定不符及部分預算規劃與編列欠週延,應檢討改善 一二一、自行車交通規則與行車秩序尚待宣導,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玖、營業基金部分 一二二、新創國營事業3家尚無組織法源,尤其臺灣銀行轉投資之臺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編送分預算,均於法未合 一二三、營業基金以發行債券方式對外籌措資金,允應就相關發行計畫為具體說明,以利本院審議 一二四、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遽增,虧損公司民營化仍債留政府,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二五、原物料仰賴進口之部分國營事業,從事衍生性融商品交易規範未盡完善,應加強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一二六、部分國營事業未衡酌過去經營實績及未來市場趨勢,妥訂盈餘目標 一二七、部分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未以法律定之,並層轉本院審定,不僅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亦侵害立法權 一二八、部分國營事業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未盡合理,應予檢討 一二九、關係企業之定義,採形式及實質並用,故政府具直接或間接控制力之公股事業機構,應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一三0、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迄未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本院決議及法律規定另訂法律,延宕立法,罔顧渠等人員權益 一三一、部分國營事業員工休閒設施之設置,殊欠合理,應予改進 一三二、公營金融機構之員工存款優惠利率改進方案之待協調事項拖延多時,最終以員工定額儲蓄存款維持13%計息做結,恐不符公平合理及社會期待 一三三、各國營金融機構自98年度起,將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費用改列為營業外費用,與相關規定及審計部修正意見均有未合 一三四、若干行政院預算先期審查規定排除適用國營事業或非營業基金,致某些計畫預算編製缺乏控管,應檢討修正 一三五、因應氣候變遷,我國際海港允宜積極推動綠色運輸,俾與國際港口接軌永續經營 一三六、將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已認列歲入而未變現之台糖股份列屬中央持股,與審計部審核投資目錄不符,恐涉虛增以前年度歲入 一三七、勞工保險潛在財務缺口仍持續擴增,亟待政府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一三八、中華郵政公司更名案相關經費支出,97年經審計部以涉及違法疑義通知列暫付及待結轉帳項迄今,應請速為適法之處理 一三九、部分國營事業未將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執行情形及相關法規完整公布於網站上,顯與本院決議有悖 拾、非營業基金部分 一四0、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已形成預算分割之失序現象 一四一、校務基金之建教合作收入主要來源為政府機關,教育部宜對其所提列管理費制定支用規範,俾資週延 一四二、非營業基金以設置法源或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定預算編列型態,實有欠當 一四三、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規模持續擴大,已逾普通基金短債規模,公共債務法卻未明定舉借上限,形成控管漏洞,建議修法約束 一四四、部分來源為特別公課屬性之特別收入基金用途未以法律定之,有違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一四五、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無獨立特定收入財源,多仰賴國庫撥款,宜檢討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一四六、特別收入基金之累積賸餘近3千億元,有違預算法意旨與「量出為入」之課徵原則,且基金運用不當,淪為政府操縱報表工具 一四七、部分特別收入基金將管理及總務等一般行政費用列入基金用途範圍,不僅逾越母法亦有規避本院監督及通案統刪之嫌,應予修訂 一四八、自訂行政規則允許作業基金超額賸餘免予繳庫,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影響國庫調度,並有規避賸餘繳庫之嫌 一四九、部分中央所轄公立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亟應檢討改進 一五0、各級政府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務基金種類歸屬不一,依法未符,導致同類型基金報表喪失比較性 一五一、推動醫藥分業所衍生之增額支出,由全民健保負擔,於法未合 一五二、部分由中央機關設置之醫院其保險病房比率未達75%,宜儘速調整,以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 一五三、部分由中央機關設置之醫院其網站未公布或每日更新病床概況,有違資訊公開,不利民眾就醫資訊之獲取 一五四、各醫療作業基金資金運用以存款為主,時值低率時代,宜應檢視調整基金之資產配置,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一五五、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近年頻設分院,卻無法自給自足營運,恐稀釋教學資源分配,不利醫學培育品質 一五六、政府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允應將交易資訊按月定期對外公布,以利全民監督 一五七、部分基金依相關法律規定時程內編列特定金額經費,致財務寬鬆,行政權彈性過大支出浮濫,顯有爭議 拾壹、信託基金部分 一五八、受託機構負擔政府基金管理機關部分出國經費,有違相關規定,亦降低監理獨立性;相關經費隱藏於管理費中,不利本院審議 一五九、政府代管之社會保險基金未依法編列信託基金預算書送審,無異剝奪本院預算審議權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