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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0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0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188
  • 壹、綜合部分

    • 一、ECFA生效已逾1年,惟大陸提供我方之早收清單仍有欠缺具體規定或內涵不明之情形,影響我國金融業者布局大陸,宜儘速釐清
    • 二、櫃買中心因政府賦予獨占地位而獲利豐厚,累積盈餘已達33億餘元,應研議透過適當機制,將其繳回國庫,回饋予全民分享
    • 三、證交所等金融周邊單位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其離職人員轉任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有違利益迴避原則,應予有效規範
    • 四、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業務督導之社團法人(同業公會),領取優渥月薪及獎金,且兼領月退休金及18%優利,極不合理,應訂定法律予以限制
    • 五、金管會及所屬人員退休後轉任所主管之同業公會秘書長等重要職務,接受理事長指揮,代表業者向金管會爭取利益,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應予有效規範
  • 貳、金管會本會

    • 六、為提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應修法裁撤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 七、該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建議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 參、證券期貨局

    • 八、陸資企業財務報表真實性及公司治理屢有負面報導,惟金管會對高風險企業來臺發行TDR之案件未再評估其允當性,實有不當
    • 九、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後若涉及證券詐欺行為,投資人受限於語言及地理隔絕因素而求償不易,及證券承銷商、會計師進行實質查核,實務上恐有困難,宜研謀改善
    • 一0、多檔TDR上市後股價即巨幅下跌,有損投資人權益;另外國企業募集資金匯出海外之金額龐鉅,宜透過簽訂MOU委託原掛牌交易所監督資金之後續用途
    • 一一、來臺發行TDR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資訊揭露過於簡略,且部分公司過度依賴營業外收入而盈餘品質不佳,宜加強監理
    • 一二、金管會應限期完成增修授權命令,賦予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納入國家考試之法源,並儘速由考選部接辦考試,以符合本院決議
  • 肆、銀行局

    • 一三、本國銀行對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占存款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之比率快速攀升,不利於金融市場發展
    • 一四、部分臺資銀行大陸分行之存、放款金額偏低,業務績效尚待加強
    • 一五、本國銀行淨值報酬率雖有提升,惟仍低於其他亞洲主要國家,宜加強改善
  • 伍、保險局

    • 一六、老人往生互助會以具對價關係之契約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金管會應提供司法機關充分之證據及法理依據,以改善目前簽結及不起訴之比率過高之情形
    • 一七、我國地下保單氾濫,惟金管會將檢舉案件移送後,因與司法機關法律見解歧異及檢附證據不充分,致偵辦進度緩慢,無法達到遏止犯罪之效果,宜檢討改善
    • 一八、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之金額及比率不高,宜針對業者面臨問題妥為解決,以利其資金運用並促進國內公共建設及產業發展
    • 一九、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惟增資額度甚少而無法改善財務惡化之情形,宜有效導正
  • 陸、檢查局

    • 二0、專案檢查之揭露程度顯有不足,宜檢討改善,以落實檢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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