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營建建設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營建建設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287
  • 一、營建建設基金及下設之分基金均各訂有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惟對相同事項規定未盡一致,存有適用疑義,且所訂概括規定恐有濫用之虞
  • 二、聘僱員額超逾規定,所辦業務允宜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以落實用人精簡政策,並符本院決議
  • 三、部分已裁撤之分基金餘存權益遲未清理完竣,相關資產保全及債務清理之透明度欠佳,允應檢討改善
  • 四、未先行瞭解社會住宅實際需求,即投入鉅額資金試辦,似欠妥適;另住宅基金補助5處試辦社會住宅基地土地價款,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
  • 五、對未出租之待售國宅允應有積極運用措施,俾免資源閒置
  • 六、木柵營區改建工程總金額超逾10億元,辦理期間跨越數年,以政府資源墊付,預算揭露簡略,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七、現有儲備國宅用地多閒置未使用,允宜妥謀促進土地利用積極措施
  • 八、住宅補貼業務無自有財源,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允宜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 九、近6年轉銷呆帳金額高達80億餘元,先期之貸款條件限制及徵信作業顯欠嚴謹
  • 一0、長期墊款懸帳多年未予歸墊,允應積極催辦歸墊,俾保全資產
  • 一一、未妥為規劃預算而逕以併決算辦理,規避預算審議程序
  • 一二、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約20年,人口引進率偏低,相關引進產業獎勵措施尚無成效,允宜研謀策進之道
  • 一三、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計畫範圍劃設依據失當,規劃粗率,肇致調整規劃內容及大幅增加開發成本,允宜檢討改進
  • 一四、補助經費揭露簡略,與預算法相關規定未合,限縮本院預算審議職權
  • 一五、以行政命令責由新市鎮開發基金負擔區外供水經費,核非適法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