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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10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10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228
  • 一、故宮將文物衍生商品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取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有違反體制之嫌,本院委員已於84年舉發,並屢經本院決議,惟迄今仍未依法回歸建制,嚴重漠視本院決議
  • 二、設置博物館附設商店及餐飲服務取代作業基金業務於法無據,應即停止
  • 三、原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業務改以委託經營管理案辦理限制性招標,並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參與投標,公務員與社員身分混淆,未能利益迴避而有圖利之嫌
  • 四、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營運範圍達11處,且正館供營業用地達五分之一,不符比例原則及國有財產法規定
  • 五、故宮未依預算法編列預算及依組織法辦理相關業務,限縮本院憲法賦予之預算案及法律案審查權;且明知不合法卻未能改正,有悖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建議參酌考選業務基金循預算法所定編審程序辦理
  • 六、以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名,行經營商業之實,經營99%以上委託業務,與合作社法設立宗旨脫勾,主從易位涉名實不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 七、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近年來提供社員福利及盈餘分配已達1億6千餘萬元,國家財產收益未依法回歸作業基金,一再藉詞留置機關自行運用,顯非適法
  • 八、大故宮計畫係屬重大公共工程計畫,可行性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實有未洽
  • 九、故宮近年來尚有多項工程糾紛未決,大故宮計畫應衡酌大型工程之處理能力,審慎規劃為宜
  • 一、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之工程及經費應確實執行及控管,南院處南遷辦公及增加員額應具體提升行政效率,以符各界期待
  • 一一、故宮首要職掌係國家重要古文物藝術品之典藏,北京博物館發生失竊案應引以為戒,安全監督控管機制應落實執行
  • 一二、院區房屋及公共設施修繕更新等部分工程未能積極辦理,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允宜檢討改進
  • 一三、故宮文物線上遊戲採購案債權9百餘萬元漏列應收帳款,帳務處理顯欠嚴謹,相關債權應積極追討,以維政府權益
  • 一四、參加2011奧地利林茲電子藝術節行程未依出國計畫執行,國外旅費及大陸旅費年年超支,出國計畫應加強控管
  • 一五、兩岸及國際交流借展應建立標準作業模式,相關收入與成本應於預算書中表達,俾利評估成本效益
  • 一六、外界指定用途捐贈收入達四千萬元以上,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編列入帳
  • 一七、歷時20年始辦理之文物總盤點作業,3年尚未能完成清點作業,應依本院決議積極辦理
  • 一八、文物複製、仿製或各項藝術紀念品之製造,應標註「中華民國製」或「台灣製」,應依本院決議辦理,以保障產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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