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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296
  • 一、龍藏經等故宮典藏品圖像遭員工重製私售牟利,重創國家整體形象及利益,內部控制嚴重疏失,應予究責
  • 二、故宮將文物衍生商品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取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有違反體制之嫌,本院委員已於84年舉發,並屢經本院決議,惟迄今仍未依法回歸建制,顯然藐視國會
  • 三、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產製、銷售業務及文物收購,均屬預算法所定作業基金功能,行政機關無權藉辭剝奪國家可運用之資源
  • 四、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自始存在,且九成業務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復聲稱該基金並無是項業務而藉以混淆視聽,實不足取
  • 五、設置博物館附設商店及餐飲服務取代作業基金業務於法無據,應即停止
  • 六、原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業務改以委託經營管理案辦理限制性招標,並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參與投標,公務員與社員身分混淆,未能利益迴避而有圖利之嫌
  • 七、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營運範圍達11處,且正館供營業用地達五分之一,不符比例原則及國有財產法規定
  • 八、故宮博物為國有財產,其衍生產品為國有財產孳息,應依法解繳國庫
  • 九、故宮未依預算法編列預算及依組織法辦理相關業務,限縮本院憲法賦予之預算案及法律案審議權;且明知不合法卻未能改正,有悖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建議參酌考選業務基金循預算法所定編審程序辦理
  • 一、逕以契約將國有財產孳息留置機關,並多次自行修訂繳庫比率,有違法之虞
  • 一一、以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名,行經營商業之實,經營99%以上委託業務,與合作社法設立宗旨脫勾,主從易位涉名實不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 一二、故宮法定職掌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除規避本院預算審議,並於預算外動用公款,顯於法不合
  • 一三、員工消費合作社未將委託業務之盈餘分配於該社章程中明確規範,且與實際不符,顯有不當
  • 一四、社員停止參與受託業務盈餘之分配,應確實執行
  • 一五、內政部依據本院決議明定委託業務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仍以其他方式提供多項社員福利,應檢討改進
  • 一六、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近年來提供社員福利及盈餘分配已達1億6千餘萬元,國家財產收益未依法回歸作業基金,一再藉詞留置自行運用,顯非適法
  • 一七、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主要業務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致作業基金形同虛設;且合作社職員人數高達135人,不符比例原則,建請予以整併
  • 一八、國家級博物館由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達15處,正館租用面積占展覽室面積高達五分之一,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不符國有財產法規定
  • 一九、故宮建築為特殊結構,所費不貲,合作社營業場所林立,使用租金不符對價,應積極改進
  • 二、各項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複製、仿製文物之產製及銷售屬基金範疇,擅自修改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1條首揭之設立宗旨,顯有未當
  • 二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99年度營運績效下降,惟故宮參觀人數及員工消費合作社業績均呈成長趨勢,管理會核有未善盡督導之責
  • 二二、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依法準用營業基金相關規定,應提具最近5年重要財務分析,以利提升經營績效
  • 二三、樣品贈送難謂與業務拓展具關聯性,且近年來金額不低,尚有員工消費合作社可供支援,建議該項經費292萬5千元全數刪除
  • 二四、畫冊及手卷依目前銷售情形推估,尚有庫存品待銷,本年度預算應增列銷貨收入,以表達實際營運狀況
  • 二五、歷時3年文總清點作業僅達半數,應積極完成文物清點,以利庫房管理
  • 二六、文物收購業務於單位預算及基金之會計處理分歧,與相關規定不符,應重新檢討會計科目妥適性
  • 二七、漬損、破毀產品未能尊重本院決議,會計處理亦未依相關規定辦理,顯有未當
  • 二八、國外旅費及大陸旅費預算未能覈實編列,允宜檢討改進
  • 二九、以基金名義接受民間現金捐款活動,依法應編列基金收入,故宮之友活動難脫變相勸募性質,顯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嫌,允宜檢討改善
  • 三、文物複製、仿製或各項藝術紀念品之製造,應依本院決議標註「中華民國製」或「台灣製」,以保障產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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