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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289
  • 一、我國在WEF全球競爭力評比之排名雖維持不變,然政府財政赤字、政府債務等評比項目排名卻滑落,該基金之設置功能恐未落實,國家整體財政亟待全盤檢討
  • 二、該基金101年度預算案未依本院決議訂定績效指標,無法據以衡量債務管理之績效,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三、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材料及用品費歷年來均未支用,建議衡酌賡續編列之必要性
  • 四、舉新還舊金額創新高,顯見債務未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洵有未洽
  • 五、債務還本預算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需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新債予以償還,未償債務餘屢創新高,應研謀改善
  • 六、該基金已於100年10月間將新生報業之清算所得入帳,惟是項所得卻列入101年度預算案之雜項收入項下,與相關規定及事實未符
  • 七、未來潛在負擔之支出龐大,卻未於預算書中列表揭露,與預算法規定未符
  • 八、基金來源多年來執行率均欠佳,應請通盤檢討相關釋股案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 九、民營化基金因釋股作業難以順利進行,致面臨財務窘困,宜全面檢討原政策之妥適性及籌謀退場機制
  • 一0、政府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預算法財務管理之精神,並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嚴重,此政策有從長計議之必要,不宜挖東牆補西牆,成為政府財政重大負擔與隱憂
  • 一一、為利於該基金之定位及與國有財產局間之權責分工,應儘速訂妥國有財產局與該基金業務之劃分原則
  • 一二、該基金設立後多項業務計畫之規劃未臻確實,肇致計畫延宕,實際執行落差甚大,資產運用效益不彰
  • 一三、華光社區開發案未揭露不動產投資之成本效益分析,且未詳予載明成本估列之依據,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一四、原編華光社區其他現住戶之拆遷補償費2.4億元未獲行政院核定,應予減列,並積極協調各管理機關儘速完成地上物之騰遷,以利案件後續之推動執行
  • 一五、修訂會計制度之程序遲未完備,允協調儘速辦理完竣,俾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內部控制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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