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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0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100234
  • 一、各局分別辦理校園及社區教育與宣傳活動,有浪費公帑及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需求之虞,宜統合辦理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評議機構違法評議之監督權未予明定;另同法第32條後段規定有增加案件量及成本之虞,宜研議修法規範
  • 三、部分多年期系統開發案未依規定列示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且因延遲發包,影響後續計畫實施期程,均有不當
  • 四、各年度催收款項清理成效欠佳,且尚未繳納者前10名大多將屆執行期限,有待積極處理
  • 五、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報告之分類無法允當表達寡占市場之現況,且該會對市場集中化造成大型企業可選擇性減少等問題,未進一步評估影響程度,實欠妥適
  • 六、保險監理沉痾嚴重,亟待建立明確之保險業退場條件,以免延宕接管時程及增加處理成本
  • 七、微型保單承保人數僅占弱勢族群之1.25%,比率偏低,尚待積極推廣
  • 八、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金融業賠款特別準備金,惟未對100年度以後運用財源之期限及額度加以規範,顯未周延,建議修法規範
  • 九、建請比照銀行法修正案例,於保險法明定經營不善保險公司接管期限及延長次數限制,以免增加損失及道德風險
  • 一0、僅將職員249人之人事費用預算回歸單位預算,惟聘用人員預算仍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與本院決議不合
  • 一一、為提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應遵照本院決議修法裁撤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 一二、金管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建議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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