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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5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082
  • 壹、籌編審議部分

    • 一、預算編製作業手冊部分規定未依法訂為法規命令送立法院,規避國會監督
    • 二、「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有關主管機關設置無一致性原則與標準,行政院主計處應儘速檢討改進之
    • 三、編製良好預算,適時適度公開施政資訊,俾提高全民參與
    • 四、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應列入下年度預算書中,以利預算之審議
    • 五、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重大計畫或重大工程及繼續經費等表達核與預算法之立法意旨有違,核非允當
    • 六、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 七、依組織法律設立之機關,宜獨立編列單位預算;另宜明確規範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之劃分
    • 八、以行政命令逕行規範單位預算編列範疇,致部分特種基金被排除在外,有違預算法規定,應檢討改進
    • 九、行政院主計處簡併各機關或各基金之分預算,致使本院無法依預算法規定按機關別或基金別審議,於法不合
    • 一0、未法制化機關仍編列單位預算;另移民署已制定組織條例,入出境管理局迄今仍延宕改制
    • 一一、省政府暫行條例已廢止,部分精省後遺留機關應儘速法制化
    • 一二、96年度預算審議時仍未完成法制化機關,特別費應比照95年度通案決議減列,以促其盡速法制化
    • 一三、部分高中職及館所由公務預算擅自改制為作業基金,於法不合,是否符合整體國家利益及降低國家財政負擔尚有疑義
    • 一四、總預算之用途別科目分類,未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致無法客觀衡量各機關經費與實際節約效益
    • 一五、未參照財政收支劃分法訂定「損失賠償支出」歲出政事別科目,致彌補特種基金虧損及對人民之賠(補)償政事別歸類未當
    • 一六、消耗性支出卻歸類資本支出,易生浪費,且不利維持政府財政健全
    • 一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補送相關資料,以利預算審議
    • 一八、率爾提出非常態性特別預算案,破壞預算法制規範
    • 一九、委辦支出自87年度起未明確表達,有規避本院審議之嫌
    • 二0、人事費科目未表達法定支給項目,致本院難以審議有關支出合法性
    • 二一、國防部、外交部及國安局機密預算核定權責寬鬆、範圍寬濫,未以必要最小範圍定之
    • 二二、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中經常門與資本門之比例限制規定,對以軟體建設為主之學術、文化部門資源分配有限縮之虞,有欠妥適
    • 二三、行政院主計處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時,並提供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各年度總預(決)算完整資料庫光碟
    • 二四、現行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總金額達500萬元以上者,始需先送初審之門檻規定過於寬鬆,無法真正落實控管功能
    • 二五、預算編製未就收支併列明訂規範要件,致各機關預算編列欠缺一致性
    • 二六、為使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預算編製有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應統一訂定預算編製辦法,以利預算編製及審議
    • 二七、應送本院備查事項,行政院主計處及部分機關未完全依照預算法規定辦理。
    • 二八、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之定義及實施範圍未盡合理,又責任檢討規定未臻明確,宜檢討改正
    • 二九、宜續編製「總預算案主要增減項目表」,俾利立法院審議監督
    • 三0、編製報表主體變動頻繁,其對整體財政收支及重要施政目標之影響不明,應請編製同一基礎比較表並闡明其具體影響
    • 三一、將填補已完成民營化之國營事業虧損列於「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科目項下,有悖法令規定
    • 三二、僅編製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除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外,亦無法充分揭露政府整體施政成本
  • 貳、經濟分析部分

    • 三三、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有效改善,極易造成通貨膨脹
    • 三四、國內家庭所得高低差距之平抑仰賴社福支出漸深,惟仍未有效遏制長期貧富差距倍數持續擴大趨勢,宜妥謀對策改善
    • 三五、應正視我國世界競爭力排名大幅退步之警訊,並對目前經濟發展所面臨之困境儘速妥為因應
    • 三六、產業快速外移,且民間投資增加有限,經濟成長不如去年
    • 三七、近幾年來台直接投資數額遠低於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且吸引外資進入指數之排名持續退步,恐將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
    • 三八、我國出口產品市場占有率下降,且隨著對大陸投資結構之轉變,我國中高技術產品已漸為大陸產品替代,不利國際競爭
    • 三九、中國大陸經濟崛起對我國出口及港埠競爭力之威脅日增,宜妥謀對策因應
    • 四0、臺灣對外貿易順差仰賴大陸地區,緊縮大陸投資政策不利臺灣經濟發展
    • 四一、我對大陸及香港貿易依存度持續加大,應注意風險控管
    • 四二、區域貿易協定洽簽困難,不利於分散對外貿易投資風險與吸引外資
  • 參、綜合部分

    • 四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加強表達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之關聯性,以激發公務員之使命感
    • 四四、生態環境綜合趨勢不利永續發展,亟待積極妥處
    • 四五、國安基金資金調度效能不彰,應請改善,以減少國庫負擔
    • 四六、中長期資金運用以四大基金存款轉貸臺灣高鐵,財務效能偏低
    • 四七、為避免內線交易事件發生,政府經管之退休、保險基金及郵政儲金實際參與決策人員,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四八、五大基金持有股票未實現損失金額龐大,部分持股未實現損失率偏高,應請依會計法相關規定揭露交易與持股資訊,檢討進、退場機制,並依法請求賠償,以減少投資損失
    • 四九、精算結果軍公教退撫費用提撥不足,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建議由國防部、銓敘部、教育部各身分別主管機關撥款補助
    • 五0、為因應社會補助支出長期影響政府財政負擔,政府應採行整合現有公勞保制度,推動提撥式國民年金
    • 五一、行政法人法未完成立法前,行政院不宜提出行政法人化機關改制或新設,並應同時進行財團法人改制檢討
    • 五二、政府透過公私合營事業再轉投資難窺其全貌,顯有規避監督之嫌
    • 五三、宜實施稅制改革並檢討各類政事比重,以謀求經常收支賸餘並提昇施政效能
    • 五四、政府應正視中醫藥發展之瓶頸,在預算、人力及政策上全力支持我國傳統醫學發展,並整合事權統一之中醫藥管理機關
    • 五五、會計師管理制度難以落實,移送單位缺乏誘因,宜明定績效衡量指標
    • 五六、經常收支實質短絀696億元,未研究改善,反藉種種方式掩飾,有違專業客觀
    • 五六之一、部分機關經常性支出獎補助費改以資本支出列帳,於法不符
    • 五六之二、部分機關未依本院95年度預算審議通案決議辦理,仍於公務預算編列對非營業基金投資,行經常支出之實,膨脹資本支出
    • 五六之三、部分機關將應列為經常門之利息補貼列為資本門,有欠妥適
    • 五七、住商部門節約能源未依能源會議決議落實挑戰性目標,績效不彰
    • 五八、以不需預算執行為由,未編新興計畫而擬逕行辦理,有違相關規定
    • 五九、公營行庫釋股宜兼顧政府監督及產業政策協調機能,並確保公產權益之維護
    • 六0、以附註補正債務餘額,違反會計原理原則,背離財政透明之國際趨勢
    • 六一、兩岸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宜正視個中隱含訊息,以謀全民福祉
    • 六二、囿於兩岸經貿政策,台灣資本市場將面臨邊緣化,區域型金融服務中心已淪為空談
    • 六三、限制銀行業前進大陸,造成國內閒置資金浮濫,限縮金融機構之發展
    • 六四、各主管經貿部會執行對大陸主管業務受限甚大,未見積極辦理,宜予加強
    • 六五、對中國大陸強烈磁吸效應,造成貿易、資金流動不對稱情形,宜妥為因應
    • 六六、兩岸小三通投入資金及人力龐大,惟為金馬創造商機偏低,有待加強改進
    • 六七、「營運總部計畫」之配套措施有欠完整,預期效益似難達成
    • 六八、90年經發會共識尚未落實,行政院應配合積極改善之作為,95年經續會之召開方有正面意義
  • 肆、歲入部分

    • 六九、歲入預算編列不實,稅課收入推估過於樂觀,高估293億元
    • 七0、歷年鉅額稅欠宜積極清理,以免因逾核課期間、追徵時效註銷,造成國庫損失及有失租稅公平性
    • 七一、鑑於財政失衡及貧富不均問題日趨嚴重,應賡續完成財政改革方案各項措施,以重建合理稅制,實現租稅公平正義
    • 七二、財政收支急遽惡化,惟高所得未繳稅者暴增近30倍,大型上市公司之有效稅率亦偏低,租稅減免顯被過度濫用
    • 七三、各項租稅減免措施,未適時檢討,造成稅收嚴重流失,核有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嫌
    • 七四、賦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
    • 七五、釋股收入預算有虛列之嫌,造成國庫調度困難,且有違反預算法之虞
    • 七六、為彌補預算赤字,近年來釋股收入占歲入比重頗鉅,且保留帳上多年,政府操縱報表確鑿
    • 七七、認列歲入保留數與預算法規定不符,且未能允當表達中央政府財政實況
    • 七八、過度依賴國有土地處分收入,未能多元化積極運用,不利於國家建設發展及土地合理利用
    • 七九、國有財產效益不高,宜檢討管理盲點,積極提昇國家資產運用效能
    • 八0、提案修法認列證券商發行權證避險損失,可能大幅減少歲入,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預算法之相關規定,籌妥替代財源或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 八一、中央所屬各國立圖書館訂定之規費收費標準就相同事項向民眾所收費用差異甚大,且均未依法送本院備查即公告實施,實非所宜
  • 伍、歲出部分

    • 八二、歲出預算結構續呈僵化,可資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 八三、景氣動向指標下滑,經濟發展支出比重反大幅降低
    • 八四、公共建設過度偏重交通建設,資源配置宜妥為規劃
    • 八五、政府開發之各種園區功能類似、進駐率偏低,宜考量暫緩開發
    • 八六、各科學園區及生物園區等之設置及擴建計畫宜整體性規劃,以避免廠房閒置之情事發生
    • 八七、鉅增國防經費,排擠教科文、社福等預算,對經濟發展及財政收支平衡無實質助益,違反立法院決議意旨
    • 八八、社會福利之現金給與支出逐年增加,易生排擠效應,應研謀改善
    • 八九、社會福利支出資源應加以整合並有效運用,以建構公平合理之社福制度
    • 九0、社會人口結構急遽變遷,惟政府財政政策及預算之編列,未考慮未來人口趨勢,將造成跨世代財政負擔不平衡
    • 九一、未優先編列社會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社會福利預算分配運用偏頗不均,違反平等原則
    • 九二、社會保險未建立財務責任制度致長期虧損或提存不足,應儘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九三、文化建設預算編列處於弱勢地位與城鄉文化資源懸殊差距,不利國家未來整體發展
    • 九四、各地區藝文活動之辦理成效優劣差異頗大,對於北部及東部縣市民眾文化參與度明顯偏低現象,宜予重視並提出有效改善對策
    • 九五、政府宜規劃並重視公路橋樑之維護,改進道路新建維護之預算編列方式,並力求水利及管線單位配合度,以發揮道路建設效益
    • 九六、公共圖書館預算編列逐漸邊緣化,鄉鎮圖書館功能轉型難以落實
    • 九七、應積極檢討「台灣獎學金」設置功效
    • 九八、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分立,未依本院決議有效整併
    • 九九、部分機關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超出規定甚多,應檢討精簡
    • 一00、離島建設之經費編列及組織作業之運作方式有改進必要,以確實健全離島發展
    • 一0一、非主管之法官、檢察官,不宜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另簡任非主管支領計算基礎不宜再放寬
    • 一0二、應立法規範法人化機關(構)績效評鑑及經費審議委員會審查經費補助
    • 一0三、近四年中央行政機關聘用人員增幅達21.60%,員額控管未臻落實,除與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不符外,亦衍生後續處理問題
    • 一0四、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與組織精簡之成效待檢討
    • 一0五、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轎車,如未依規定報廢逐年消化,其相關預算,應予減列
    • 一0六、政府採購預算編列過寬,致決標價與預算編列數差距極大
  • 陸、融資理財部分

    • 一0七、政府不斷擴大財政赤字,顯有違反公共債務法之虞
    • 一0八、不含債務基金舉新還舊之債務下,近6年度以債還債數已達4,366億元,應建立經常性財源償債制度,落實公共債務法強制還本規定
    • 一0九、政府債務應償還而未償還金額甚鉅,當代並未負擔應盡之還本責任
    • 一一0、匡計年度舉債與短期債務上限之歲出總額認定不一致,不利財政紀律之檢視
    • 一一一、年度差短幾全仰賴舉債填補,赤字比率及累積債務逐年攀高,財政面臨極度困境
    • 一一二、債務累積屢創新高,公共投資卻呈現負成長,且虛增資本支出、投資效益不佳,皆造成代際間財政負擔不公平
    • 一一三、舉債金額超逾重大公共建設支出,有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等規定
    • 一一四、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含鉅額未實現釋股收入,無充足資金可用之下,舉債仍為撥補歲入歲出差短主要財源,融資性財源似有虛列
    • 一一五、現行公共債務法揭露債務範圍有限,政府潛藏性負債金額龐大,惟為與各國有一致性比較基礎,應於總預算中明確揭露
    • 一一六、國際上各國無自償性債務分類方式,而我國逕以行政規則(內規)將非營業基金債務納入自償性債務,未與國際接軌,顯非妥適
    • 一一七、我國排除債限規定甚多,比照國際主要國家列計未償債務餘額占GDP計算標準,至少低估8%以上,不利政府債務控管
    • 一一八、國民所得統計依93SNA調整後,在債務比率計算方式不變下,有擴大政府舉債空間,宜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法,以規範債務
    • 一一九、為因應全球化並接軌國際,宜儘速修正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
    • 一二0、建構國際性及全含性債務揭露制度,宜儘速對老舊法規進行修法
    • 一二一、公共債務法之排除適用,舉債上限失去規範意義
    • 一二二、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之疑
  • 柒、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 一二三、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納入正常預算體系,以符法制
    • 一二四、應整合地方政府非自籌財源,確保地方財政收入之穩定性
    • 一二五、各縣市政府自有財源不足,其依賴中央政府補助款財源支應之程度嚴重
    • 一二六、補助款分配及揭露應加強透明化,並切實規範地方政府專款專用,以發揮地方分權效益
    • 一二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應以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
  • 捌、預算執行部分

    • 一二八、歷年應由公務預算支應之預防保健、法定傳染病及醫院教學等經費轉由保費收入支出,加速健保虧損,且預算編列不實,顯有不當
    • 一二九、因擔保或協定形成外債,未全數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
    • 一三0、資本預算成長速度低於經濟成長率與社會需求,宜研謀改善
    • 一三一、未處理之抵繳稅款實物逾1千億元,嚴重影響政府財務調度,應籌謀解決之道
    • 一三二、五院院長特別費不符平等及比例原則,且迄未依本院決議進行支給標準之法制化
    • 一三三、特別費如領據列報,與本院委員支領問政事務經費性質相同,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年度綜合所得課稅,以符公平原則
    • 一三四、政府儲蓄已連續六年為負數,違反預算法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之規定,宜檢討政府資源之應用及配置
    • 一三五、第二預備金動支比率極高,已淪為年度經常性支出,且部分動支與預算法規定不符,應檢討改善
    • 一三六、編列災害準備金與預算法規定不符,僵化財務調度,且動支情形未送本院審議,其合理性宜再檢討
    • 一三七、應將人事費之超時加班費等變更為第2級用途別科目及增列中央政府各機關各項費用彙計總表
    • 一三八、部分機關之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存有未適法及未盡合宜之情事,應檢討改進
    • 一三九、國家賠償金預算宜改由各機關自行編列,並依法公開揭露處理情形,方能落實權責制度
    • 一四0、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未能有效改善城鄉差距
    • 一四一、推動全島運輸骨幹整建計畫,宜審慎評估其整體效益
    • 一四二、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宜檢討修正促參法等相關規定
    • 一四三、觀光客倍增計畫目標難度高,執行績效尚待加強
    • 一四四、科技人力之培育與延攬尚有缺失,宜予改善
    • 一四五、科學研究論文發表數量雖有成長,惟品質尚待有效提昇
    • 一四六、被占有公有土地處理應更為積極,並建立不同占用原因處理計畫,以早日完成被占有公有土地收回,善盡國有財產管理之責任
    • 一四七、未確實落實本院統刪預算之通案決議,有投機取巧規避刪減之虞
    • 一四八、經本院決議凍結之經費,查有解凍前即已先行發包並決標者,有違規定並有偷渡之嫌
    • 一四九、行政院及陸委會經決議凍結之預算,在未獲同意動支前逕予執行,違反預算法規定並藐視國會
    • 一五0、各機關替代役預算宜揭露,並檢討替代役人員合理配置
    • 一五一、政府部門推動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欠佳,尚待改善
    • 一五二、補助興、修建之文化館及文物館執行效能欠佳,應檢討改進
    • 一五三、公立公共圖書館家數及藏書迭有擴增,惟圖書借閱人次卻未有相對成長,宜針對原因提出有效對策提升利用率以善用圖書館資源
    • 一五四、應積極開發處分高鐵特定區土地,以利投資收回,並均衡區域發展
    • 一五五、電腦使用年限修正為滿5年始得汰換,每年將可節省3億餘元
    • 一五六、部分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案件未依法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且上級機關審核流於形式,宜予改善
    • 一五七、一般建築及設備科目預算編列宜審慎衡酌其執行能力,以免年度結束產生鉅額之應付保留數
    • 一五八、出國計畫變更審核太過寬鬆,且派遣業務無關人員前往,影響預期成效並有浪費公帑之情形
    • 一五九、營業基金減資或非營業基金折減基金未編列預算,而以併決算方式辦理,於法不合
  • 玖、營業基金部分

    • 一六0、部分國營事業未衡酌以前年度經營實績及未來發展趨勢,覈實估列營運目標
    • 一六一、近年來部分國營事業獲利降低或連年虧損,宜積極改善,以提升獲利能力
    • 一六二、國營事業生產毛額及資本形成之經濟貢獻表達欠缺比較及分析可用性允宜加強
    • 一六三、各國營事業無論盈虧與否,均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一六四、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之核發頗值商榷;另建議參採平衡計分卡制度
    • 一六五、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提撥福利金欠妥適,另主管機關宜對國營事業再行檢討
    • 一六六、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較上年度大幅增加,並大肆舉債徒增債務負擔
    • 一六七、固定資產投資成長幅度不小,惟近年來重大興建計畫停辦案件頗多,宜加強事前評估
    • 一六八、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
    • 一六九、部分國營事業存貨管理有待改進,避免庫存呆料造成浪費
    • 一七0、歷年折舊折耗及攤銷科目賸餘(超支)數過鉅,為避免成為操縱盈餘工具,宜覈實編列並充分揭露資產調整數相關內容
    • 一七一、擬民營化國營事業應正確揭露未來會計年度應負擔加發薪給及權益補償等支出
    • 一七二、附屬單位預算資產負債規模龐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附綜計平衡表,彙總之資產負債資訊闕如,不符常理,預算書表有欠完備
    • 一七三、部分國營(有)事業資產無償使用代管資產,不利國家資產管理,且無法反映其實際經營成本及資產使用效能
    • 一七四、計畫民營化之國營事業編列員工訓練費預算偏低,且轉業訓練預算未明確揭露,不利事業移轉民營化
    • 一七五、國營事業有經營績效不佳、營運虧損情形者,未從嚴編列之捐助、公益支出及分擔費應檢討刪除
    • 一七六、國營事業編列鉅額捐助與分攤政府支出數,牴觸法理,宜予減列
    • 一七七、部分國營事業96年度盈餘分配與權責發生制有悖
    • 一七八、部分公股銀行經營績效與資產品質,未及全體本國銀行平均表現,應儘速檢討改善,俾提升營運績效及市場競爭力
    • 一七九、各公營金融機構出納人員出納津貼之提撥,應予檢討
    • 一八0、各公營金融機構支付員工存款優惠利率13%,顯欠允當
    • 一八一、勞健保局以行政事務費補助職業工會等投保單位,並無法據
    • 一八二、應計老年給付金額快速成長,勞工保險潛在財務壓力愈益加深,應儘早研謀因應之道
    • 一八三、交通部及港務局應持續推動各港營運並提升營運效益,俾應國內外競爭趨勢
    • 一八四、國際商港未充分運用其充裕資金,宜加強基礎建設,以提高營運績效
    • 一八五、公股代表之選派及薪酬,宜適度規範及管理,以符公義
    • 一八六、勞保、農保、健保等社會保險轉銷鉅額呆帳,其原因相關機關宜檢視並關注,避免產生後遺症
    • 一八七、行政院應限期處理已進入清算程序之事業機構
    • 一八八、行政院再度核定臺汽公司存續期展延3年,顯有爭議
    • 一八九、部分國營事業工安環保有待加強改進,以減少社會成本
  • 拾、非營業基金部分

    • 一九0、特種基金數量多且規模龐大,僅以位階低之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作為管理規範,管理功能難發揮,宜速以法律訂之
    • 一九一、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置以訂定特別法居多,且其收支未彙編於總預算,無法顯示總預算之全貌,破壞預算制度
    • 一九二、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已形成預算分割之失序現象
    • 一九三、部分非營業基金預算支應未依法設置之機關單位,又有單位改隸財團法人以規避預算監督,應速謀改進
    • 一九四、本年度將3個單位預算改編附屬單位預算,且部分歲出已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有欠允當
    • 一九五、作業基金有長期營運績效不佳、累積鉅額短絀無法改善者,宜檢討裁併之必要性
    • 一九六、部分業務性質相同之基金宜審慎評估整併,俾使整體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 一九七、部分作業基金用人費用及用人費率偏高允宜抑減
    • 一九八、部分中央公立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均應檢討改進
    • 一九九、中央公立醫院績效獎勵金制度未有一致性標準,能否達到激勵作用,頗值商榷
    • 二00、國內航空站連續虧損,宜請檢討其設置功能
    • 二0一、國道基金債台高築,宜積極開源節流,以減輕財務負擔
    • 二0二、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無獨立特定收入財源,多仰賴國庫撥款,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制度,俾健全基金財務
    • 二0三、特別收入基金之收入編列多有缺失,宜檢討改善
    • 二0四、特別收入基金設置過多,違反法理,支出效益偏低,宜考量還歸普通基金辦理
    • 二0五、中央政府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卻採概括方式編列預算,流於規避監督之嫌
    • 二0六、非營業基金建購固定資產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未編預算先行辦理之合理性均有待檢討
    • 二0七、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尚有缺失,宜加強監督管理,以提升其運用效益
    • 二0八、部分非營業基金之長、短期貸、墊款違反各該基金用途,宜儘速進行債權追索,以符法制
    • 二0九、非營業基金補助與捐助預算宜全面公開,部分非營業基金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立法院決議辦理
    • 二一0、部分作業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預算編列頗高,相關機關宜檢視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支出效益,方為妥適
  • 拾壹、信託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 二一一、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宜依預算法編製預算書,以利各方監督,提昇運用效益
    • 二一二、勞保等政府代管之社會保險基金核屬預算法規定之信託基金,宜依法編列預算書,並送本院審議
    • 二一三、退休公務人員已由政府負擔退休金,再任受政府獎助之私校職務,形同政府直接或間接支應其部分薪資,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二一四、退撫基金將帳面虧損達330億元股票轉列長期投資,除與會計原理未盡相符外,亦有違基金設立宗旨,嚴重損及軍公教人員權益
    • 二一五、退休基金投資運用良窳,不應成為政府隱藏性財政負擔,應比照公務人員保險修法調整該機制
    • 二一六、信託基金股票投資金額合計千餘億元,惟投資資訊公開不足,不利監控基金運作,且違法規避本院決議,顯未善盡管理之責
    • 二一七、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數目仍在增加中,應制訂財團法人法,俾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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