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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142
  • 壹、綜合部分

    • 一、多項績效目標值較上年度實際達成率為低,凸顯本年度施政目標偏保守,無法展現該會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之決心
    • 二、金管會所屬4個業務局未編列單位預算,亦未依機關別分別編製分預算書,與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事項,均有不符
    • 三、未依該會組織法第30條規定,於法定2年期限內完成所屬4個業務局組織法律之立法程序,與法未符
    • 四、兩岸金融交流既為時勢所趨,允宜在國家主權安全無虞下,儘速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制度,俾確保金融體系穩定並兼顧企業權益
    • 五、未將接受該會捐補助之對象、金額等資料上網公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本院決議,未盡相符
    • 六、配合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推出第一階段3年衝刺計畫,立意雖佳,惟部分目標值似偏離客觀環境條件,猶待積極協調努力達成
    • 七、應確實依照本院決議加強上市(櫃)、興櫃公司、投信公司等財務資訊即時充分揭露,並落實後續追蹤與抽查,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 八、對潛在問題金融機構應加強監管與預警機制,必要時並強制其退出市場,避免重蹈中興銀行處理時程延宕,嚴重侵蝕國家財源
    • 九、配合金融跨業經營趨勢及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劃,應研酌調整該會及所屬組織架構,俾提升監理效率
    • 一0、投資者經由地下期貨業者交易遭致鉅額損失事件,仍時有所聞,宜請加強取締,以遏止不法交易,健全期貨市場之發展
    • 一一、對於財務不佳之保險公司,延宕多年未能督促改善財務結構及清償能力,該會對保險市場之秩序維護及監理功能,顯待加強
    • 一二、鑑於新版巴塞爾協定即將實施,金管會賡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允應注意相關風險控管
    • 一三、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仍有諸多不足之處,亟待積極加強改善
    • 一四、該會及所屬員工除薪資外,另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核發特別津貼,其支給標準及對象之合理性、公平性與適法性,均值商榷
    • 一五、辦公場所面積超出規定標準,有浪費空間使用效益之虞,允宜規劃改善
    • 一六、主管財團法人員工薪資水準偏高,且現仍有退休公務人員轉任支領雙薪,卻未依照本院決議檢討改善,均有未妥
    • 一七、為秉資源共享及撙節原則,宜研酌該會駐外代表辦事處與央行現有倫敦及紐約辦事處業務合併等可行性,並酌減員額及經費
  • 貳、歲入部分

    • 一八、截至95年9月底帳列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仍高達5億餘元,允應積極加強後續催收事宜
    • 一九、歲入主要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繳庫數,為期提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 參、 出部分

    • 二0、將部分應屬政務支出之法定經費移列基金,且不當援引預算法第87條、第88條之預算執行彈性規定,於法未盡相符
    • 二一、增購專任委員座車經費378萬元,建議全數刪減,宜改採集中調派現有車輛、委託外包或以租代買等方式,俾增進財務效能
    • 二二、加計移列基金員額,本年度總人事費增幅4.58%,且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相差頗大,應本精簡用人原則,酌減人事費用
    • 二三、該會專任委員並非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其領取主管加給與法未符,建議減列相關經費205萬3千元
    • 二四、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均超過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所訂之設置基準,應依規定加強人力控管
    • 二五、收發校繕工作委外經費354萬元,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待商榷,宜予減列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