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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9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096
  • 一、本院預算審議之主決議事項,行政院宜儘速建立管考監督機制,以落實其法定拘束效力
  • 二、行政院回覆本院預算審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未盡統合監督之責,有違平等負責原則,建議改進
  • 三、未能因應臺灣省政府暫行條例之廢止,及早完成機關組織法律修正,行政院未善盡監督之責,行政作業似有延遲怠惰
  • 四、行政院95年度預算未獲同意動支前逕予執行,違反本院決議
  • 五、編列開發基金出售世界先進積體公司之釋股收入,宜考量歷年之執行情形,以免高估歲入
  • 六、行政院院長特別費高於各院院長,未符憲法五院間平等原則,宜儘速依本院決議將特別費支領標準予以法制化
  • 七、行政院院長已支領特別費,行政機要費用途與其類似,建議比照總統不支領特別費
  • 八、行政機要費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36條規定送審計部審核
  • 九、為科技政策之事權統一,「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宜比照總統府之「科技諮詢委員會」裁撤
  • 一0、各聯合服務中心之設立不符法律規定,應審慎考量設置之必要性
  • 一一、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均非機關首長,不宜支領特別費
  • 一二、任務編組、聯合服務中心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人事彈性過大,且部分人員恐遭政治酬庸之議,似有不當
  • 一三、飛安會應儘速完成組織法修正,以超然行使獨立調查之職權
  • 一四、飛安會進用人員均採聘用為之,與組織規程不符,且敘薪合理性待酌
  • 一五、處室一級主管配有公務車,且部分車輛已逾淘汰年限,應加強車輛管理
  • 一六、技工、工友及駕駛人數超出規定標準,應檢討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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