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183
  • 壹、就業安定基金

    • 一、為免案件累積,致影響執行時效,宜加速對欠費雇主之強制執行
    • 二、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預算外支出除違法併決算辦理外,且金額龐大,經費執行偏離預算原貌,預算規劃顯有待加強
    • 三、宜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詳列原住民經費明細,並於業務統計中提供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之統計資料
    • 四、自行僱用或以業務承攬方式用人高達1,396人,適法性待商榷,且人力似未適當管制,宜全面通盤檢討
    • 五、身心障礙者電話服務於勞委會及所屬辦理多年,未來宜加強推廣事業單位,增進其就業機會
    • 六、就業安定基金之業務屬職訓局之法定職掌,其中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業務改由勞委會辦理,似未盡適法,宜研謀修法
    • 七、以補助企業訓練費協助企業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與職業訓練法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支付費用之規定不符,辦理方式宜再檢討
    • 八、僱用獎助津貼措施對就業誘因似不高,宜再加強研謀適當之措施增加就業機會,且參酌實際執行情形,建議減列1億元
    • 九、就業保險法相關業務執行率不高,預算逐年增加,建議按6成編列,收入及支出同額刪減7億1,881萬4千元,另行政管理等經費所占比率過高,宜加強控管
    • 一0、雇主僱用獎助津貼之核發對象包括未曾就業者之勞工,有違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 一一、身心障礙者訓練生活津貼似有高估,建議減列2,490萬4千元
    • 一二、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編列數過高,建議參酌實際執行情形,減列5,000萬元
    • 一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預算似有高估,建議刪減3億元,另計畫執行以社會型為主,且經濟型實際財務收入與規劃相去甚遠,宜再加強失業者就業技能之培養
    • 一四、派員過多、未符經濟原則之出國項目,建議減列111萬5千元,另出國旅費成長過大且編列標準偏高,為加強控管,宜重行核算
    • 一五、國際技能競賽與就業無直接相關,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似有欠妥,相關經費5,496萬7千元,建議減列
    • 一六、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欠款清償緩慢,宜持續積極清理
    • 一七、公共訓練實際就業率似有偏低,為增進訓練效果,目標就業率宜配合訓練功能調整
    • 一八、外勞業務相關經費大幅增加,為改正國際形象,宜規劃公開各項業務推動情形
    • 一九、以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按摩稽查計畫,似不符法定用途
    • 二0、補助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就業措施以按摩業為主,宜研謀開發視障者之職業類別
  • 貳、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綜合部分

    • 二一、應規劃專屬網站,提供勞工退休基金及積欠工資基金之完整財務公開資訊
  • 參、勞工退休基金

    • 二二、勞退基金(舊制)股票及受益憑證投資金額數百億元,未確實依審計部之要求提升資訊透明度、未依本院決議公開已處分投資標的等資訊,亟待改善
    • 二三、以法規命令排除國庫填補之法定義務並以基金收益填補損失,致國庫填補之損失似已發生卻未撥補,亦未追究損失責任,不利勞工退休保障
    • 二四、以汰弱留強作為投資損失之理由,未深究240億餘元已實現股票及受益憑證損失之責任,主管機關似未以監督立場評估基金操作之成效
    • 二五、員工績效獎金與基金運用績效似無直接相關,有違績效本質,獎金制度宜予檢討
    • 二六、委託中央信託局代辦之手續費費率,以基金淨額為上限,衡量基礎欠合理,無成本抑減功能,有待檢討
    • 二七、自行運用應比照委託經營另訂目標報酬率,俾考核自行運用績效
    • 二八、7成以上基金投資配置於收益率較低之項目,致整體收益率偏低,宜加強基金資產配置,俾提昇運用績效
    • 二九、委託中央信託局代辦費用似有高估,建議減列1,448萬5千元
    • 三0、該基金編列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業務人員研習會費用,有欠妥適,且近年皆未召開,建議減列60萬元
    • 三一、海外投資作受匯率之影響,宜注意避險操作,另96年度預計海外投資運用收益率似有偏低,建議增列收益數5億7,500萬元
  • 肆、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三二、法規命令採不利勞工退休權益方式計算最低收益、又自訂滯納金用途,違反母法及立法精神,且不利勞工退休保障,應速改善
    • 三三、勞工退休金條例僅針對滯納金訂有強制執行規定,雇主未繳提繳費無強制執行規定,且加徵滯納金無上限,相關規定似欠完備
    • 三四、部分收入未歸屬於適當期間,相關會計處理未符權責發生制,與會計法之規定不符,且帳務表達欠當,應速改善
    • 三五、繳納期限長達近4個月,顯有過長,宜檢討縮短,以維勞工權益
    • 三六、應事先規劃各項作業,俟監理會組織立法通過後即加速辦理基金運用事宜,以謀求運用收益最大化,增進勞工退休權益
  • 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三七、「提撥行政經費」預算之編列未有準據,所編數額之合理性有待研酌,建請制定合理標準,俾建立制度
    • 三八、預算員額增列5人,致用人費用增幅高達51.43%,建請配合政府精簡人力政策,秉持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為原則,勿再增加人力
    • 三九、資金未靈活運用,其投資收益率甚且未達物價上漲率,投資績效不彰,亟待研謀改善,俾提昇績效
    • 四0、墊償工資收回困難,獲償率低,代位求償制度形同虛設
    • 四一、墊償規定逐步放寬,墊償金額逐年增加,其提繳率仍維持萬分之2.5,不足支應之風險趨大
    • 四二、會計制度研擬多年迄未完成核定,時程延宕,宜檢討改進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