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9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179 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依其性質宜改為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長期而言,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二、帳列應收罰鍰、監理年費等收入達4,857萬元,應依法對逾期未繳納業者加強後續催收作業,以維護公權力 三、基金餘裕資金平均報酬率偏低,允宜檢討妥善規劃運用 四、鑑於基金期末累積賸餘達5億8,168萬餘元,倘未能提出具體用途,宜予研酌繳庫,俾提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 五、「金融監督管理收入–執照與登記費收入」編列偏低,宜酌予調高 六、將原屬公務預算員額226人移列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與金管會組織法、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均未盡相符 七、汰換個人電腦尚屬堪用,建請延後一年汰換,並減列相關費用 八、將部分性質類似經費跨公務預算、基金編列,且不當援引預算法第87條、第88條等預算執行彈性規定,於法未盡相符 九、駐外代表辦事處與央行現有紐約、倫敦代表辦事處設置功能類似,允應研酌業務合併或委辦方式辦理,以撙節相關經費 一0、紐約代表辦事處籌設期間,由基金勻支裝修費937萬餘元,除與行政院自訂要點之規定不符外,且有浪費之虞 一一、業務宣導費宜本撙節原則,酌予減列208萬5千元 一二、推廣國際資本市場計畫,建議酌予減列120萬元 一三、出國旅費編列內容有欠具體、詳盡,應本撙節原則,酌予減列 一四、鑑於特別津貼支給標準有欠合理,允宜修正調降,且主任委員等政務人員領取該項特別津貼,與法未盡相符,相關費用應減列 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一五、應儘速建立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明確、有效處理因應機制,並對後續資產評價及出售程序等資訊加強揭露 一六、對於基金餘額將不足賠付潛在問題金融機構之資金缺口,應予正視,並儘速謀妥因應對策 一七、對於取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應加強後續處分事宜,並循市場機制使回收價值最大化,俾降低管理經費、增加基金收入 一八、應依該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儘速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 一九、「專業服務費–擔保費用」宜配合該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並參酌以往年度實支數,酌予減列 二0、對於金門地院逕將土地等執行標的,移轉登記予另案債權人,致金融重建基金未獲分配損害權益案,應檢討避免發生類似情形 二一、平均借款餘額估列偏高,應酌減債務利息,並請該基金積極爭取較低利率或依法尋求其他籌資管道,以減輕財務負擔 二二、對於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擔保品評估價值為零者,宜持續追蹤後續處分情形,並依照本院決議研酌改由該基金承受,以維權益 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二三、基金受託法律關係未臻明確,且支出幾乎均為補捐助經費,其設置功能不彰,允應檢討裁撤,並將餘存權益全數繳交國庫 二四、將基金持有土地房屋無償提供產險與壽險商業同業公會使用,且由基金負擔修繕、稅捐等費用,實有未妥 二五、允宜將該基金所有固定資產辦理重估,以真實反映基金淨值 二六、該基金預算及決算書、捐補助對象及金額、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資訊,均應主動公開,以利監督 二七、基金運用效益不佳,應積極提升基金財務運用效能、強化財務管理 二八、對壽險及產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補助經費頗高,與基金設置目的及本院決議,未盡相符 二九、基金連年短絀,應確實依照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定「基金之動用應量入為出原則」,適度縮減支出規模 三0、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當然委員中,包括長期接受該基金補助之機構,恐有孳生利益糾葛之虞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