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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9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司法院主管9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111
  • 壹、司法院主管

    • 一、司法院主管預算編列司法替代役相關經費高達2千多萬元,宜審慎妥善規劃,以發揮其應有之效益
    • 二、部分機關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宜儘速依法進用
    • 三、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制度公平性頗受質疑,宜予修法
    • 四、各機關宜妥善運用所編列之教育訓練費,加強法官助理專業訓練,俾發揮其應有功能
    • 五、各級法院之法官調辦司法院服務者,宜儘速歸建以補法官不足
    • 六、候補法官之服務成績應嚴予考查,並確實依法淘汰,以確保其日後裁判品質
    • 七、冤獄賠償法之賠償求償權規定,宜切實執行
    • 八、司法官優遇預算歷年執行率偏低,宜覈實編列
    • 九、法官職務宿舍、單身宿舍配住率仍低,宜積極研謀改善
  • 貳、司法院

    • 一0、司法院601號解釋違憲,亦違反憲政原理,應屬無效,四類特任人員不宜比照法官支領司法專業加給
    • 一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5號及419號解釋恐有效力上之疑義,有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重新解釋
    • 一二、在法定程序未完備前,不宜編列司法院特任人員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預算,以杜爭議,並免損及司法尊嚴與形象
    • 一三、司法院辦理資深績優司法人員獎勵核給獎金及獎牌等經費101萬2千元,似宜予減列
    • 一四、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較以前年度預算編列數為高,似宜予減列
    • 一五、大法官年年出國考察,易讓人聯想為變相福利,有欠妥適
    • 一六、繼續性經費編列方式,宜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 參、臺灣高等法院

    • 一七、預算編列購置運輸設備259萬元,其購置之必要性,宜再加以衡酌
  • 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一八、預算編列租用法官宿舍相關經費,宜再審酌租用之必要性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