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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162
  • 壹、綜合性問題

    • 一、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均宜編列單位預算
    • 二、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之疑
    • 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與石油基金疊床架屋,應檢討該基金之存廢
  • 貳、推廣貿易基金

    • 四、科學工業園區等區域廠商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有失公平正義
    • 五、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手續費係政府規費收入,不宜列為該基金收入
    • 六、華沙台貿中心營運績效欠佳,租約到期後,宜予裁撤
    • 七、台灣貿易中心營運收入,不宜歸列該基金之收入
    • 八、公務預算應負擔之國外出差旅費卻編列於該基金,顯有不當
    • 九、APEC數位機會中心係援外計畫,不宜由推廣易基金支應
    • 一0、紡改基金賸餘款應即繳回國庫,以資適法
    • 一一、財團法人紡拓會受託辦理紡織專業展,未覈實繳回委辦相關收入
    • 一二、專責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業務經費由該基金支應,違法且不符預算體制
    • 一三、國際企業人才培訓經費過高,合理性及續辦之必要性均待檢討
  • 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 一四、應編列公務預算之電業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 一五、委託調查研究計畫成效偏低,有待檢討改善
    • 一六、設置電力調度中心尚未有法源,不宜編列規劃作業委辦費
    • 一七、免費使用節能標章,不符規費法規定,亦有違受益者付費原則
    • 一八、能源管理專業人才培訓推廣計畫之委辦收入,宜予繳回
    • 一九、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賸餘解繳國庫,並非適法
  • 肆、石油基金

    • 二0、委託調查研究計畫衍生之收益偏低,有待檢討改善
    • 二一、應編列公務預算之油氣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石油基金支應
    • 二二、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基金用途,有逾越母法之嫌
    • 二三、已逾法定期限,迄未完成政府安全儲油目標,亟待檢討
    • 二四、鑑於油槽調度受制於業者,允宜重新考量是否自行興建儲油槽
    • 二五、核發地方政府執行取締違法經營油品之獎金,恐非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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