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5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5162 壹、綜合性問題 一、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均宜編列單位預算 二、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之疑 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與石油基金疊床架屋,應檢討該基金之存廢 貳、推廣貿易基金 四、科學工業園區等區域廠商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有失公平正義 五、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手續費係政府規費收入,不宜列為該基金收入 六、華沙台貿中心營運績效欠佳,租約到期後,宜予裁撤 七、台灣貿易中心營運收入,不宜歸列該基金之收入 八、公務預算應負擔之國外出差旅費卻編列於該基金,顯有不當 九、APEC數位機會中心係援外計畫,不宜由推廣易基金支應 一0、紡改基金賸餘款應即繳回國庫,以資適法 一一、財團法人紡拓會受託辦理紡織專業展,未覈實繳回委辦相關收入 一二、專責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業務經費由該基金支應,違法且不符預算體制 一三、國際企業人才培訓經費過高,合理性及續辦之必要性均待檢討 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一四、應編列公務預算之電業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一五、委託調查研究計畫成效偏低,有待檢討改善 一六、設置電力調度中心尚未有法源,不宜編列規劃作業委辦費 一七、免費使用節能標章,不符規費法規定,亦有違受益者付費原則 一八、能源管理專業人才培訓推廣計畫之委辦收入,宜予繳回 一九、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賸餘解繳國庫,並非適法 肆、石油基金 二0、委託調查研究計畫衍生之收益偏低,有待檢討改善 二一、應編列公務預算之油氣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石油基金支應 二二、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基金用途,有逾越母法之嫌 二三、已逾法定期限,迄未完成政府安全儲油目標,亟待檢討 二四、鑑於油槽調度受制於業者,允宜重新考量是否自行興建儲油槽 二五、核發地方政府執行取締違法經營油品之獎金,恐非所宜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