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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財政部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152
  • 壹、綜合部分

    • 一、財政部及金管會為迴避立法院及監察院監督,藉公權力成立多家私法人化之周邊單位,取代立法院之立法權、考試院之考試權,形成法外租界,造成多項弊端並違反社會公義
    • 二、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將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成為法外租界而不受監督
    • 三、證照測驗收費不一、自訂法令授權特定單位辦理、價格不透明、測驗及格標準繁多,以及部分測驗未訂定及格標準,均有不當
    • 四、未依本院決議主動與考試院協調研議,於1年內將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考試納入國家考試,實有失職
    • 五、財政部欠缺財務管理效能,若以釋股籌財源無異是變賣祖產,形同殺雞取卵,中長程財政健全方案之可行性,有待商榷
    • 六、部分財金官員周旋財金部會及其主管之財金界間,且享高薪與權貴禮遇,易形成官官相護之觀應,淪喪行政倫理,破壞金融與財政紀律
    • 七、中央及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逐漸攀升,縣市1年以上債務占前3年度名目GNP比率已逾法定上限
    • 八、單位預算總說明避重就輕,未提出重要政策目標及與預算配合情形暨預期施政績效等資訊,應檢討改進
    • 九、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原則,財政部現行組織結構較其組織法已形空洞,應修法縮編並積極推動組織再造,以求法制之周延
    • 一0、依財政部主張,稅制委員會與賦改會之性質、任務不盡相同;若有存續必要,應儘速完成法制化
    • 一一、政府投資目錄欠缺完整性與正確性,未能充分表達其財務狀況,與會計法應依充分表達原則編製會計報告之相關規定未合
    • 一二、財政部檢送本院之投資事業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效益評估表均漏列投資標的,與預算法之規定顯有違背
    • 一三、股票無用論顯非有據,土銀及台灣金釋股政策反覆並欠缺說服力,應建立制度化之公股管理政策與決策原則,以求政策之穩定性
    • 一四、財政部對台灣金控成立之換股、退股等相關事項,其帳載不正確,與會計法規定未合
    • 一五、行政院主管之國家 融安定基 運作過程欠缺機密性、專業性與機動性,經監察院糾正至今,相關修法草案迄未提出
    • 一六、國安基金已出清股票名稱(含期貨)之交易及損益資訊,應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並列入決算書後上網公開,以符法制
    • 一七、國安基金以加碼方式向銀行貸款,加碼利息高達53.7億元,欠缺財務管理效能,應請公開會議紀錄並向本院報告,以明責任
    • 一八、國安基金對於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大幅變動,會計制度迄未修訂,顯與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有悖
    • 一九、財政部編列收回以前彌補國安基金虧損預算,卻未經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繳庫案,於法未合
    • 二0、國安基金持有臺糖公司股票與設置條例之法定目的不符,且仍有相當之盈餘未繳庫,宜請檢討繳庫或研擬其他可行之處理方式
  • 貳、歲入部分

    • 二一、部分被投資公司預算投資股息紅利相較其他公司大幅縮減,其營運績效顯然不彰,應請減列經營團隊之薪酬,以明權責
    • 二二、派兼公股代表之超額兼職費及年度酬勞收入之適用主體及客體範圍應修正,以杜巧立明目自肥,並酌增列其他雜項收入
  • 參、歲出部分

    • 二三、捐助亞洲開發基金係屬繼續經費預算性質,未依預算法揭露資訊,且非其業務職掌,建請減列或凍結
    • 二四、投資國有財產開發基金,其財產作價未參考市價查估而逕以申報地價或課稅現值計價,顯有違法
    • 二五、投資中美洲銀行預算之編列及獲配投資股息紅利之認列,於法未合;且加強與中美洲國家合作關係,非財政部法定職掌
    • 二六、業務面、預算面及預算之執行各方面,均存有重大缺失,亟待改進,建議酌減或凍結其部分人事費及業務費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