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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22
  • 一、依通訊傳播基金之性質,係屬政事型基金,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惟在修法未完成前,應改以「單位預算」型態編列,俾符合預算法規定
  • 二、臺灣位居全球第6大垃圾郵件之發源國,應研謀改善加強防制
  • 三、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用人費用負擔沉重,恐有礙自給自足之營運目標
  • 四、所編旅運費未分別就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分別列示,不利預算審議
  • 五、所編捐(補)助費中未明定項目者之金額超過已明定項目者之10%,與行政院規定未合
  • 六、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所定之基金用途範圍逾越母法,應予修訂
  • 七、將一般行政費用移編至特別收入基金,規避本院於預算審議時對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所作通案統刪之決議,顯有不當
  • 八、99年度預算案仍將一般行政費用全數移編至特別收入基金,實屬不當
  • 九、以公共關係費名義編列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特別費,不僅有違體制,亦有規避本院審查之虞,建議全數刪減
  • 一0、將國外旅費預算移編至特別收入基金,且未能比照公務預算編列方式附具相關出國計畫預算表,難以窺知編列之合理性
  • 一一、承接原由新聞局執行多年之數位無線電視共同傳輸平台計畫,不僅預算編製簡略且未依規定揭露繼續經費相關內容,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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