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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43
  • 壹、綜合性問題

    • 一、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均宜編列單位預算
    • 二、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之嫌
  • 貳、推廣貿易基金

    • 三、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手續費係政府規費收入,不宜列為該基金收入
    • 四、推廣貿易基金用途項目未以法律定之,有違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
    • 五、編列逾16億餘元預算之相關經費,均屬國際貿易局年度施政計畫,違反預算法規定
    • 六、公務預算應負擔之國外出差旅費,卻由該基金支出,與法有違
    • 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預算編列過於粗略,限縮本院預算審查權;且委辦之行政管理費用顯有浮濫,應予酌減
    • 八、APEC數位機會中心係援外計畫,不宜由推廣貿易基金支應
    • 九、99年度「新鄭和計畫」未就亟需政府積極輔導之拓展新興市場計畫編列相關預算,經費分配不切合實際需求
    • 一0、紡改基金賸餘款未解繳國庫,顯有未合
    • 一一、「台灣優勢產業及國際品牌新興市場推展工作」尚未完成計畫書核定程序,即編列99年度預算經費,與預算法規定有違,應予刪減
    • 一二、「新鄭和計畫」執行仍高度倚重中國市場,恐不利我國貿易之健全、衡平發展
    • 一三、編列約聘僱及工友共55名專任人員之人事費,於法不合
  • 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 一四、僅就綜合電業經營能源之業務收入提撥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不符特別公課應公平負擔之原則
    • 一五、應編列公務預算之電業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 一六、長期以來委辦金額龐大,對象卻集中於少數幾家財團法人,已淪為助養經費來源
    • 一七、為增加公務預算之歲出預算額度,擅將部分支出項目,移由該基金編列,殊欠妥適
    • 一八、新增「淨煤技術及二氧化碳捕獲封存示範計畫」編製內容草率、規劃亦欠嚴謹,建議予以減列
    • 一九、委託辦理「節約能源效率管理與技術服務推廣」計畫,於法未合,且有失公平正義原則
    • 二0、補助政府機關(構)及捐助私校及團體7,480萬元,未符該基金之法定用途,建議全數刪除
    • 二一、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賸餘解繳國庫,並非適法
  • 肆、石油基金

    • 二二、應編列公務預算之油氣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石油基金支應
    • 二三、太陽能電池計畫所涉範圍甚廣,且差異性過大,肇致再生能源之研究資源分散
    • 二四、扶持生質燃 之發展恐將排擠 食作物種植機會,肇致 食供給 足之疑慮加劇,宜避免投入過多社會資源
    • 二五、「海洋能源發電系統評估與測試計畫」雖邁入尾聲,惟關鍵實質技術仍停留在可行性評估階段,再生能源利用效益恐屬有限
    • 二六、「陸海域風力發電技術發展及整體推動計畫」應按預算法繼續經費規定編列,俾符實際
    • 二七、捐(補)助計畫未具體列明事由、對象及計算基礎,且石油業者又是石油基金主要補貼對象,有欠合理
    • 二八、委辦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之成本稍嫌偏高,宜設法抑減
    • 二九、石油基金獎勵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開發事項,應建置適當之回饋機制
  • 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 三0、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迄未法制化,且部分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相關管理規範已不合時宜,宜檢討修正之
    • 三一、為期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內部控制之健全,應儘速制定會計制度,俾利遵循
    • 三二、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相關補助辦法尚未制定,且補助標準、對象及要點亦付闕如,不利預算審議
    • 三三、再生能源基金設立計畫未併同總預算案送達,核欠妥適
    • 三四、應將同一性質政事在同一主管機關內,分由不同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者,予以合併
    • 三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外包費用編列643萬2千元,不符該基金之法定用途,應全數刪除
    • 三六、為減低再生能源基金之收取對電價上漲壓力,應儘速制訂具可行性之再生能源政策及目標,並對業者課以負擔再生能源配比之義務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