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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197
  • 壹、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一、該會對所屬機關未依法律及本院決議編製年度預算案,有違相關規定
    • 二、政府暫行條例已廢止,精省後遺留機關應儘速法制化,且部分機關之調整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應予改正
    • 三、以組織規程設置四級機關編列預算,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預算法規定未合
    • 四、近年所編列預算呈經常門與資本門一消一長趨勢,本年度資本門比率提升,未能尊重本院決議
    • 五、該會賡續推動多項重要施政計畫,惟計畫新增或修訂未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六、五大文化創意園區為歷史建築活化,多年來整建進度緩慢,該會為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改進
    • 七、文化創意園區管理機制尚未完備,應儘速完成相關作業,俾利遵循
    • 八、捐助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會以供經常業務支出,非補足法定基金為目的,核有未妥
    • 九、統籌辦理跨部會開國一百周年慶典活動,非屬該會職掌,辦理各項慶典活動應本節約原則辦理
    • 一0、境外設置之臺灣書院與相關部會境外據點功能涉有重疊,擬推行之臺灣學訴求應明確,以達其功效
    • 一一、98年度設置臺灣獎預算尚未獲准動支,定位為人類貢獻獎尚不符文化獎勵範疇,宜再評估為宜
    • 一二、輔導台灣藝文團體參與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尚屬評估階段,且是否能發揮預期展演效益,宜再審酌
    • 一三、大台北新劇院、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等執行效率緩慢,致生鉅額資金繳庫,使政府資金無效率運用
    • 一四、公共藝術設置為強制性規定,預算編列未能呈現相關經費,允宜檢討改進
    • 一五、為因應公私立博物館所日益增加,宜加強分級分類管理等法制化作業
    • 一六、九九峰藝術村計畫應落實環境評估及規劃,是否續辦應充分說明,以昭公信
  • 貳、國家臺灣文學館

    • 一七、國家臺灣文學館場地出借未能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允宜檢討改進
    • 一八、文學館藏品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分級,受贈文物入藏作業應積極辦理
  • 參、國立臺灣博物館

    • 一九、國立臺灣博物館文化機構發展計畫預算編列有過與不及之情事,執行進度落後部分應加強監督
  • 肆、國立臺灣美術館

    • 二0、典藏庫擴建工程糾紛尚未排解,應在安全無虞前題下,審慎評估是否續建
  • 伍、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 二一、國家級交響樂團常任指揮懸缺未補,宜速補以免影響團務正常發展
  • 陸、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 二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執行過程涉有多項違法缺失,應確實督導工程之執行
    • 二三、南方表演藝術發展計畫原屬繼續經費子計畫,改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核非妥適
  • 柒、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 二四、一再編列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暨檢察署興建工程款,於法不合
    • 二五、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計畫改列其他分支計畫,不符繼續經費規範及一致性原則
  • 捌、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

    • 二六、臺灣工藝創新育成中心基地設施整建計畫執行進度偏低,應提升專業監督能力,以利工藝創意產業之推展
  • 玖、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

    • 二七、臺灣國家國樂團團員人事成本以「臨時人員酬金」編列,與預算編列規定不符
  • 拾、國立生活美學館(新竹、彰化、臺南、臺東)

    • 二八、生活美學館之定位及轉型問題應再行審慎評估,俾利彰顯改隸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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