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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169
  • 壹、水利署及所屬

    • 一、委外驗證核發「省水標章」,卻未列相關收入,違反規費法之規定
    • 二、許可各地方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疏濬中央管河川兼採砂石,違反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有變相補助之疑
    • 三、各區水資源局將部分人事費編列於水資源作業基金,恐非適法
    • 四、1億元以上重大工程執行進度多有落後,且在鉅額經費未執行完畢前復編列相關預算,未覈實考量執行能力
    • 五、水利署年年投入鉅額治災防洪工程經費,仍缺乏具體效益,宜積極展開非工程防洪措施之規劃
    • 六、經濟部河川水位監測預警功能有待加強改進,以利民眾預防減災與應變
    • 七、水利署對「金門地區水資源整體開發計畫」之控管,顯有失當
    • 八、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停工之損失及相關或有負債,未能於預算書中附註表達,違反預算法之相關規定
    • 九、水利署越俎代庖、不當編列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費用,恐變相助長環保機關怠惰職責
    • 一0、將歷年所提報之公共建設計畫繼續經費驟轉為特別預算,不利國家正常預算體制之運作
    • 一一、水利整治經費用於土地補償比例偏高,嚴重排擠工程建設經費
    • 一二、應全面檢討現行區域排水之設計標準,並儘速規劃自然洪水分配
    • 一三、「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僅編列工程費用,卻未編列相關開挖土方收益,顯欠妥適
    • 一四、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未能完整呈現歲入及歲出預算數,有欠妥適
  • 貳、中小企業處

    • 一五、「運用科技升級轉型計畫」之委辦金額龐大,對象卻集中於少數幾家公協會或財團法人,實已淪為助養經費
    • 一六、部分育成中心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補助之情形,有欠合理
    • 一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發生短絀,且業務多屬普通公務,應檢討裁撤併入公務預算
    • 一八、信保基金之捐款來源過度依賴政府,應考慮增加企業界及民營金融機構之捐款比重
    • 一九、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60億元,不應列為資本支出
    • 二0、「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歸類及預算編列方式,違反法理
  • 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二一、加工出口區業務逐年遞減,且人員設置與基金重疊,應予精簡
    • 二二、保二總隊派駐加工出口區之駐衛警應加速撤除,以節省經費
    • 二三、加工出口區創造就業機會之單位投資成本較高,允宜檢討改善
  • 肆、中央地質調查所

    • 二四、專業之地質資料庫應考慮採收費方式,以增裕國庫收入
    • 二五、該所調查及研究業務大部分委外辦理,有違其設置目的
    • 二六、「台灣山區地下水資源調查研究整體計畫」未按預算法規定編列繼續經費,有欠妥適
  • 伍、能源局

    • 二七、委外事項未列收入,有違規費法之規定
    • 二八、「離岸式風力發電技術開發計畫」應按預算法規定編列繼續經費,俾符實際
    • 二九、該局因法制化而改任換敘之現職人員支領待遇差額,並無法據
    • 三0、該局出版品均採免費贈閱方式,為撙節成本宜檢討其必要性
    • 三一、能源局應積極促使產業結構朝高附加價值及低耗能方向調整,並規劃與推動各項減量措施
    • 三二、無法規授權,卻將部分屬公權力之查驗事項委外執行
    • 三三、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之「查驗方式」專章條文規定,有違憲法「法律保留」之原則
    • 三四、與台電公司任務職責相關之委辦費,不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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