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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立法院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10
  • 一、以政府經費派員出國從事公務活動,返國後所提出之出國報告,應依本院決議及相關規定,刊登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公務出國報告專區
  • 二、本院修法以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惟政府捐助比率可能每年變動,造成法律不穩定,建議修法以實質控制之有無作為基準
  • 三、連續數年未完成第二預備金動支案之審議,無法落實憲法賦予之預算監督職責
  • 四、宜儘速完成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案之審議,善盡預算監督之責
  • 五、國會幕僚機構所做各項研究報告,核屬輔助立法權之行為,依法不受干涉
  • 六、立法委員「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尚未法制化,為期制度之完備,宜立法明確規範
  • 七、93年12月大法官第585號解釋文已賦予本院調查權,惟迄今尚未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宜加緊辦理以輔助本院職權之行使
  • 八、立法院處務規程及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部分規定,建議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及第33條修正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