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180 壹、營建署及所屬 一、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組織同時以法律及命令定之,混淆組織層級並衍生用人職等爭議;所定組織準則尚乏法源,宜檢討修法改善 二、不具自有財源之住宅利息及租金補貼等業務,應整合於公務預算辦理,俾免衍生補助款彈性運用於他途之弊 三、整合住宅補貼方案之建購、修繕利息補貼情形未如預期,而本年度復編列近2億元之利息補貼仍屬偏高,允宜兼衡酌景氣變動覈實編列預算 四、總經費高達97億餘元之烏日中部行政中心興建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不符計畫預算精神,另預算內容說明過於簡略,不利預算審議 五、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任意游移編列於特別預算及單位預算之間,紊亂政府預算體制並規避債限,且與核定之財務規劃不符 六、M台灣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整體規劃欠週且進度延宕,恐高估原定建置效益,其已建置完成之佈纜情形亦欠佳,影響租金收取等整體財務計畫之實現 七、長期編列雨水下水道建設經費高達130億餘元,惟相關治水機關事權分散,欠缺整體規劃及統籌協調機制,治水成效不彰,亟待重新檢討,並加強監督地方補助款之運用 八、未有法源依據即設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違反行政程序法等規定,所編特別費亦與本院決議未合 九、離島建設業務辦理機關更迭頻繁,其業務政策之統合及計畫之延續恐有窒礙,不利永續發展 一0、離島建設基金全數仰賴公務預算補助,不符特別收入基金定義;另撥補該基金預算,全數以「投資」科目分類,違反預算法及本院決議 一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之揭露欠缺完整性,與預算法規定未合 一二、工程採購爭議賠償金額近年倍數成長,且賠償案件逐年增加,影響工程進度並損及國家公帑 貳、警政署及所屬 一三、聘用及約僱員額超逾規定,不符本院決議,允宜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政策,確實檢討精簡 一四、另立名目發放警政業務等工作獎勵金達3億餘元,未有法源依據,且違反本院決議,允宜儘速研議適法作為,俾符法制 一五、高達57項之業務獎勵金名目,惟績效卓著之認定似過度寬鬆,恐成為固定性支給,另所分配對象擴及非直接相關人員,獎勵金制度之設計亟待全面重新檢討 一六、長期編列監視錄影系統預算,經費達24億餘元,惟各地系統之品質功能各異,維護經費來源亦無長遠規劃,且未建立取信於民之隱私權保障措施,所建置系統容未充分發揮災害監控功能 一七、保安警察之救災動員順序應優先於國軍,以免影響國軍戰備勤務 一八、刑事警察局駐外人員之設置未有法源依據,逕以行政函令定之,於法未合 一九、整體繼續經費之執行率僅37.36%,執行進度延宕恐影響警政維安之預期效益,並排擠其他預算 參、中央警察大學 二0、技工、工友員額超逾標準高達37人,允宜逐年減列預算員額,落實員額精簡政策 二一、畢業生應賠償公費之收回比率核屬偏低,允宜策進催收作業,俾確保債權 肆、消防署及所屬 二二、另立名目發放消防工作獎勵金,於法無據,違反本院決議,允宜儘速研議適法作為,俾符法制 二三、訓練中心設立計畫更迭頻繁,且數度延長辦理時程,事前規劃欠周,致預算執行進度延宕,嚴重影響預期效益 二四、防救災經費應系統性整合揭露於總預算案,並按年向本院報告,另宜本「預防勝於治療原則」,妥適調整國土保安及災害預防之比重,俾提高經費運用效益 二五、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由各機關人員兼任編組,其專責推動災害防救政策恐有窒礙,且設置之法源依據亦有質疑,所編預算之合法性待酌 二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可調度資源廣泛,囊括政府及民間團體,惟似屢次運作失靈,其縱向、橫向聯繫之整合調度功能不彰,允宜強化統合調度,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迭有運作失靈之嫌,然卻耗資11億餘元建置4處備援中心,徒加重設備建置、維護以及人力維持,允宜檢討設置多處之有效性及繼續建置之必要性 二八、長期編列號稱功能完備之防救災通訊及資訊系統,耗資近20億元,於緊急時刻卻未充分發揮災情傳輸及潛勢分析等預警功能,相關傷亡失蹤統計甚有粉飾之嫌,經費運用成效顯有不彰 二九、長期編列災害防救深耕經費達6億餘元,惟經費運用效益不彰,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與演習顯未落實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