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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38
  • 壹、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 一、桃園航空站自99年11月起非屬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交通部應研酌有效減少其他航空站短絀及增加賸餘之途徑,避免造成國庫負擔
    • 二、交通部應檢討與桃園航空站相關之計畫,99年度及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全數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之妥適性
    • 三、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應依實際狀況修正計畫,並考量對於飛安之急迫性及重要性,妥慎加強推動
    • 四、宜按各航空站別編列收入、成本及餘絀等部門別資訊,以利本院審議並做適當評估分析
    • 五、補貼民航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之營運虧損,與民用航空法欠符;另補貼離島居民航空票價及民航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金則宜改列公務預算
    • 六、宜在兼顧投資標的收益性及安全性前提下,妥善規劃運用餘裕資金
    • 七、「專業服務費–法律事務費」宜參酌歷年預算及實際執行情形,酌予減列
    • 八、若干改善機場硬體及儀器購置計畫,因規劃未臻周延致進度落後,99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宜參考執行能力酌減
    • 九、總經費龐大之新興計畫應避免一再利用補辦預算機制辦理,以免有規避本院審議之嫌
  • 貳、觀光發展基金

    • 一0、營運項目濃縮為「觀光拔尖領航方案」1項,使得國際觀光宣傳招攬人次等資料付之闕如;且將觀光局重要施政計畫移由基金編列,彈性過大
    • 一一、辦理十大魅力據點示範計畫及地方景點風華再現計畫之評選、督導及考核時,應注意國土保全,避免過度開發造成不良影響
    • 一二、臺灣國際觀光發展中心欠缺設置法源,恐有規避立法機關監督之嫌,應檢討設立必要性
    • 一三、該局委託其他團體辦理導遊領隊之訓練,惟所收學雜費與委託經費不成比例,建請檢討上開服務收費標準及委辦金額之合理性
    • 一四、觀光發展基金與觀光局所轄業務多所重疊,應依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檢討裁撤,相關經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俾符法制
    • 一五、來臺外籍旅客人數等較去年同期減少,業務宣導效益待加強,99年度業務宣導費更較前2年度遽增,應予減列
    • 一六、 撥基金辦理項目不符投資定義,且似以國庫增撥方式填補該基金不足以自償之虧損,建議改由該局公務預算辦理
    • 一七、觀光局應依觀光活動規模等因素,妥為訂定補助標準,俾資遵循並維公平客觀之補助依據
    • 一八、該局兩岸旅遊事務處理中心設置要點非組織法規,卻訂有聘僱人員之規定,核屬未當,相關業務應回歸編制內員額辦理
    • 一九、若干補助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其結算審核未臻嚴謹,允應研酌改善,並加強督導考核,俾落實補助成效
    • 二0、金崙溫泉區(BOT)開發案應儘速釐清爭議;另該開發案非屬一次性項目,應依預算法繼續經費規定編列,並依本院決議辦理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