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99年度預算書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456 一、未能恪守法律規定,仍未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反藉種種方式意圖掩飾,限縮本院預算審議職權,違法不當 二、金管會主管之部分財團法人以特別公課為財源,且業務範圍為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應依預算法規定將其預算書送本院審議 三、以「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占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認定基礎,有違法律安定性原則 四、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金額、比率及屬性應已確定,不應因日後民間捐贈或累積賸餘轉基金稀釋政府捐助比率,規避監督 五、主管機關以解散刻於法院監督辦理清算程序為由,未檢送財團法人預算書,與法不合 六、預算法關於財團法人預算書由主管機關逕送立法院審議之規定,牴觸憲法賦予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規定 七、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應以實質控制權之有無為判斷基準 八、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事前審核機制,對於政府捐助逾半之財團法人,如因接受民間捐助將導致政府捐助比率低於半數時,應事前從嚴審議其妥適性,以防止規避監督 九、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本院審議,以免成為法外租界而不受國會監督 一0、金管會以公權力成立多家私法人化之證券周邊單位及財團法人,並藉詞拒將其預算書送本院審議,以迴避國會監督及審計機關事後審計,藐視立法權及監察權 一一、工研院轉投資之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北美公司,及公共電視受贈之中華電視,均應比照國營事業依預算法規定編製預算送本院審議 一二、財團法人應與其轉投資超過50%及具有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實質控制力之事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並送交立法院審議,以資適法 一三、歷年財團法人預算經三讀通過者甚少,98年度上半年通過者亦不多,顯示相關法規亟待檢討修正,以完整規範其預算之籌劃擬編、審議與執行等事項,俾據以遵循並利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 一四、部分依法律設置之財團法人有關預、決算編審程序之規定,與現行預算法、決算法相關規定有所歧異,允宜修正為一致之處理 一五、財團法人預算書表規定簡略,未確實依本院決議辦理,預算編製仍待改善 一六、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部分性質相同、或無法發揮功能、或辦理事項與政府機關重疊,應予以整併或解散或限縮其經費用途 一七、應審慎研酌公設財團法人設立必要性,避免發生濫設情事,並增公帑支出效益 一八、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法有明定創立基金或基金額度者,部分基金會未符法制,應檢討改進 一九、部分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助及辦理補助或委託業務之表達未盡詳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二0、部分財團法人受政府委託之計畫係以收支扣抵方式辦理,違反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且無異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 二一、部分財團法人受委託辦理公權力事項,業務主管機關迄未訂定收費標準,於法未合 二二、超過3成以上財團法人年度經費仰賴政府超過50%,造成財政負荷,為避免對其他施政產生排擠效果,應加強對外募款能力 二三、主管機關對所轄財團法人之監督規範寬鬆不一,甚有違反相關規定,宜重新檢討修訂,俾達成設置目的 二四、各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財務業務查核規範不一,對部分財團法人實地查核頻率不足,有欠妥適 二五、主管機關對所屬財團法人訂定之防弊規範不一,宜加強預防與管制機制,以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行不當圖利行為 二六、部分主管部會對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訂定相關考核規定,作為董監事繼續遴派或解除職務之準據,有欠妥適 二七、各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董事之積極及消極資格規範寬鬆不一,允應合理訂明,俾健全管理 二八、公設財團法人設置監察人之規定分歧,允宜統一規範;並明定監察人之積極資格,以落實法人內部之實質業務及財務監督功能 二九、部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人數過於龐大,影響行政效率並徒增營運成本,允應為適當規範 三0、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常淪為退休官員轉任處所,且部分薪資偏高與不合理,應立法規範以避免浪費公帑 三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人事進用及從業人員薪資標準,宜予法制化 三二、僅少數主管機關明定財團法人人員薪給標準上限,人事規章亦未函報各目的事務主管機關 三三、部分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未明定其組織員額,與民法之規定未盡相合,允宜健全監督機制,俾杜絕人員之進用由少數人決定,而不當擴張組織 三四、財團法人之用人經費,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執行,不得超出及參酌各方建議改進事項辦理 三五、部分財團法人之執行長係由其他組織之人員兼任,或有兼任他項職務,恐影響業務推行 三六、部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員額龐大,其人力使用有無效率,主管機關應予規範並確實評估考核,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 三七、在無法律依據下,部分機關向財團法人商借人員,除變相擴增員額,且有利益衝突之虞 三八、部分財團法人比照營利事業組織發放績效獎金,宜要求其訂定具體員工獎酬辦法,加以外部績效考評,俾符合目標管理 三九、部分財團法人近年業務績效衰減,惟人事等相關成本不減反增,資源配置與運作效能未具一致性,有違成本效益原則 四0、財團法人獎金及津貼應衡酌營運狀況發放,以健全財務結構,俾利持續營運,實現其公益目標 四一、部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對於董事兼職酬勞未衡酌實際開會及出席比率計發,顯欠妥適 四二、財團法人定位迄今未明,會計科目未有一致規範,資本支出列帳方式亦存有差異,亟待檢討改進 四三、各財團法人財產目錄未於預算書中揭露,與民法及各主管機關之監督要點未合,實有未當 四四、部分財團法人以代管或執行相關研究計畫等方式,長期無償使用國有房屋建築作為其辦公處所或實驗室,顯有欠當 四五、財團法人之決算未循決算程序辦理,而由主管機關逕送本院審議,造成審計及究責功能缺漏,允應檢討修正,俾使監督機制更為完備 四六、多數財團法人向民間募款之能力有待加強,且捐贈收入應予網站公布 四七、政府捐助成立之公設財團法人,其資金用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允應為適當控管機制,以維其資金之安全合理運用 四八、部分依特定法律設立之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業務相關資訊未公告上網,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 四九、各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規定不一,應統籌訂定會計事務相關規範,俾利監督審查 五0、財團法人財務報告委由會計師簽證之規定欠缺法源依據,且未有一致性規範,允宜予以法制化,俾落實監督並利遵循 五一、財團法人財務資訊內容繁簡不一,且會計報告編送程序未依會計法規定,有悖法制 五二、應比照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將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案所提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附於預算書併同審議 五三、中央政府對於補助財團法人款項之捐助額度、核撥、管考及賸餘款繳回,應比照「中央政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制定補助之相關規範機制,俾資週延 五四、部分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評鑑業務,惟機制設計與配套措施仍待完備,俾落實評鑑之目的 五五、政府對政策信用保證基金之捐助與維持適足資本之相關監督機制應制度化,俾使其能順利運作 五六、主管機關應有效督促各信用保證基金研擬適切風險管控措施、積極行使追索債權、改善短絀情形 五七、部分財團法人受託辦理「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迄無促成廠商投資之實際績效,研究能力堪虞,對振興台灣經濟亦無實質幫助 五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3家財團法人,宜比照勸募款公開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犯罪判決金之收入及運用情形,建立透明化機制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