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46 一、未依本院決議將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於90年度及91年度處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涉有人謀不臧、圖利承受銀行情事乙案,移檢調機關依法偵辦,實有不當 二、行政院所提全額賠付主張違反存保制度,且超出存保負擔能力,應依預算法第7條規定向立法院報告,並請求未來承諾之授權 三、欠缺法律依據下,以存款保險理賠準備金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金缺口695億餘元,除增加政府財務負擔、與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等修法意旨未符外,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四、91年間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仍有潮州鎮農會積欠鉅額款項,允應儘速妥為處理並採取保全措施,以維護該基金權益 五、金融檢查未能防微杜漸,致發生首次檢查淨值為鉅額負值之情形;且於銀行出現經營警訊之初未能積極介入輔導,處理及接管時間延宕,致損失快速增加,均有不當 六、承受銀行主張有未揭露負債而請求增加賠付之金額頗鉅,應確實追究財顧公司疏失責任 七、尚有多筆保留不動產未完成出售,且部分不動產閒置未利用,資產管理利用績效不佳 八、疑涉不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速度緩慢,難收嚇阻效果,且不起訴比率甚高,宜加強犯罪證據之蒐證 九、「訴追計畫」預算數編列偏高,建議酌予減列;另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甚低,民事追償績效不佳 一0、處理農漁會信用部計畫預算數編列偏高,建議酌予減列 一一、處理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計畫預算數編列偏高,建議酌予減列 一二、中華銀行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承受時設計有售後賣回機制,惟該機制影響金額重大,且極易引發道德危險,宜明定處理準則以資規範 一三、對於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擔保品,經評估價值為零且已全額賠付者,應依照本院決議,將超額部分轉回基金,以維權益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