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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26
  • 一、2009年我國連續舉辦2次國際性運動會,體委會應擷取寶貴經驗,檢討改進各項缺失,以期未來更有效培訓我運動選手技競實力及提升舉辦國際型運動賽會之能力
  • 二、設立國家體育場管理處四級機關於法無據,應予刪除所列國家體育場管理處工作計畫經費7千萬元,以符法制;另支應國訓中心各項預算經費亦於法未合,應速依法完成其法制地位
  • 三、該會對國家體育場未有積極營運計畫,且各項場地租借收費標準有偏低情形
  • 四、打造運動島計畫籠統且經費有浮編現象;另部分辦理事項與其他計畫有雷同之處,為避免發生浮濫情事,建請予以減列1億5千萬元
  • 五、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興建50座國民運動中心,應與其他運動設施供給計畫一併考量,以達未來有效運用各項運動設施,避免有閒置情形發生
  • 六、運動彩券盈餘應依發行目的使用,與政府公務體育經費明確分開
  • 七、近年均編列高額赴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是否確為必要,建請予以審酌減列
  • 八、整建運動設施工作計畫所列對各項公民營運動設施之管理輔導業務,宜積極並落實執行,以提高各項運動設施之使用及營運品質
  • 九、委託學者專家編撰臺灣一百年各運動種類發展史及名人誌專輯需1,088萬6千元,有過於寬鬆情事,建請予以減列500萬元
  • 十、決定機關重大政策未能縝密周全,徒浪費國家寶貴資源
  • 一一、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設置計畫,延宕多年,嚴重扭曲國家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應確實檢討改進
  • 一二、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內容空洞,未有各年預計進度與預期成效,為免再次延宕興建進度致造成資源閒置,建議予以減列4億元
  • 十三、補助各單項運動協會,宜有客觀公平衡量之依據並落實執行,以均衡發展國內各項體育運動
  • 一四、應依經費支出性質表達預算科目,以確實反應預算計畫執行內容,建請予以改正編列
  • 一五、年度委辦經費近年來均高達2億元左右,惟委辦事項之必要性及價格合理性,宜予檢討及審酌
  • 一六、國訓中心辦理役男優秀選手培訓相關經費有過於浮編之情事,建議減列2,400萬元
  • 一七、推展競技運動國訓中心部分項目經費之編列有浮濫情形,為撙節有效率使用經費,建議予以減列1,177萬元
  • 一八、推展競技運動工作計畫以各種名目編列之輔導補助及培訓業務,部分項目經費大增,應予審酌減列
  • 一九、為提升我國選手競技實力,國訓中心培訓業務成效,宜訂定衡量指標,以定期評核該中心之績效
  • 二○、棒球振興計畫應落實執行,以確實達到大幅提升我國棒球競技實力之目的
  • 二一、獎補助費預算計畫執行成效不明,外界難予評估,該會宜確實有效利用資源以達施政目標與預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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