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07 壹、綜合部分 一、金管會及財政部為迴避立法院及監察院監督,藉公權力成立多家私法人化之周邊單位,取代立法院之立法權、考試院之考試權,形成法外租界地,造成多項弊端並違反社會公義 二、金管會對藉由散布兩岸開放利多題材而影響股價及部分人士肆意對股價指數發表意見等亂象,未加查處究辦,實有失職 三、行政院所提全額賠付主張違反存保制度,亦超出存保負擔能力,應依預算法第7條規定向立法院報告,並請求未來承諾之授權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業務範圍均為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卻定位為民間財團法人,顯有迴避外部監督情形,及多名高階主管由退休公務員轉任,領取優厚月薪且仍兼領月退休金及18%優利,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五、隱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及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依法收取特定財源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且渠等均為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卻定位為民間財團法人,顯有迴避外部監督情形 六、前主委卸任不及1年即擔任財團法人櫃買中心董事長職務,形成昔日部屬監督及指揮前主委之情形,與行政倫理不符,亦有角色衝突、利益迴避之問題 七、證券周邊單位員工薪資較金管會及金融保險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高出甚多,應參照我國金融業員工薪資水準訂定合理上限 八、部分證券周邊單位負責人及高階主管由退休公務人員轉任,領取優厚月薪及分紅,且仍兼領月退休金及18%優利,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定期將相關資料函送本院參考 九、隱匿證交所為政府持股20%以上轉投資公司之事實,且拒不提供證交所董事長月薪、月退休金及18%優利等資料,以規避國會監督 一0、證券周邊單位由政府特許獨家經營業務,應依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收取特許費用 一一、未依本院決議將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於90年度及91年度處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涉有人謀不臧、圖利承受銀行情事乙案,移檢調機關依法偵辦,實有不當 一二、證照測驗收費不一、自訂法令授權特定單位辦理、價格不透明、測驗及格標準繁多,以及部分測驗未訂定及格標準,均有不當 一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3席董監事中,1席為政府代表,比率僅7.7%,遠低於捐助比率19.56%,有損公股權益 一四、無視慶豐銀行標售案潛在投資人承受意願,執意將該行全部部門一併出售,致流標2次,虛耗標售作業時間並造成損失擴大 一五、金融研究發展基金員工自行研究報告數量偏低,宜有效提升;另應依預算法規定將其預、決算書送本院審議,以符合法制 一六、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持續下降,且仍有銀行未依銀行公會規定對企業緊縮銀根之情形,宜研謀改善 一七、推動證券期貨周邊單位4合1政策未經外部周延評估,加以近年來亞洲國家實施後綜效並未顯現,顯示其預期效益過度樂觀 一八、對業者赴大陸設置分支機構之設置地點及態樣宜加以協調,以加強風險控管及避免自相競爭 一九、兩岸對於「對等」之概念認知不一,宜再加強溝通 二0、主管機關應審慎調查大陸市場實況及評估經營風險,編印大陸市場分析報告,以供各界參考 二一、將職員249人之人事費用預算回歸單位預算,惟聘用人員預算仍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與本院決議不合 二二、連動債爭議案件尚未完成評議或和解者之金額及比率偏高;另評議結果未列示評議理由與比率計算過程,均有待檢討改善 貳、金管會本會 二三、為期提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應遵照本院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二四、該會主委、政務副主委及專任委員領取特別津貼,以及專任委員領取主管加給與法不合,建議減列相關經費470萬9,310元 二五、簽署之國際監理合作文件未確實依照規定送行政院核備並送立法院查照,限縮憲法所賦予本院之立法權 二六、該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建議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二七、財產盤點及檢核為法令規定應執行之例行性工作,卻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有捨本逐末、虛應故事情形,顯有不當 參、證券期貨局 二八、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將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成為法外租界而不受監督 二九、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與本國企業適用之規定不同,致外界批評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享有超國民待遇情事 三0、財團法人證基會長期支應證期局所屬人員旅費及研習費用,儼然成為該局之小金庫,並淪為退休公務人員轉任之處所,依法應予裁撤;在未裁撤之前,應依基金會屬性編送預算書送本院審議 三一、證期局在無法源情形下,主導成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獨厚該單位辦理認證及董監事進修業務,有圖利特定人情形,顯有失職 三二、未依本院決議主動與考試院協調研議,於1年內將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考試納入國家考試,實有失職 三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收入來源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應依預算法規定將預算送本院審查 三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團體訴訟及調處案績效不彰,且員工薪資偏高,應參照我國金融業員工薪資水準,訂定合理上限 三五、應針對上市(櫃)公司給付董監事酬金與經營績效關聯性訂定規範,以徹底改善董監事自肥狀況 三六、績效衡量指標「推動有價證券無實體化」低於實際達成比率甚多,應酌予調高 肆、銀行局 三七、多項銀行業國際競爭力評比排名較中國大陸等亞洲國家落後,允宜有效改善 三八、我國銀行淨值報酬率低於其他亞洲主要國家甚多,宜加強改善 三九、部分信合社財務、業務及經營狀況有惡化趨勢,該會督導成效不彰,宜及早研謀因應 伍、保險局 四0、對於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之保險業者,應積極督促改善財務結構及清償能力,俾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四一、保險安定基金收入來源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應依預算法規定將其預算書送本院審查 四二、保險業對資本適足率之揭露方式較銀行業簡略甚多,資訊透明度不足 四三、採行多項改變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新措施,導致前後年度計算方式不一致、缺乏可比較性,且誤導投資大眾及消費者 四四、近年來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保險密度及滲透度呈逐年減少現象,宜妥為因應改善 四五、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並無法律明定得專款專用,且該基金業務均為保險局所涵蓋,應歸繳國庫 四六、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財政部以動用公權力所得款項捐助成立,應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陸、檢查局 四七、建請研議落實與會計師間查核資訊之交流,以提升檢查效果 四八、尚未依強化揭露金融檢查資訊措施公布97年度主要檢查缺失,及96年度揭露之部分資訊過於簡要,缺乏參考價值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