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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8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8262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舉新還舊金額持續增加,顯見債務未能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
    • 二、債務還本預算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需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新債予以償還
    • 三、近5年來主要業務計畫分析表等相關預算之編列及說明過於簡略,與本院決議意旨相悖
    • 四、基金來源明細表之編製過於簡略、草率,缺漏重要項目及數據,未能允當表達其資金運用之效率與效能,應予補列
    • 五、成本分析表之編製過於簡略、草率,缺漏重要項目及數據,未能允當表達其資金運用之效率與效能,應請補正
    • 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下用人費用預算顯有浮編,建議酌減
    • 七、債務事務費支出較以往年度決算數顯有浮編,建議酌減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八、基金來源多年來執行率均欠佳,主因為相關釋股規劃欠完備,應請補充釋股計畫說明,以確保其合理性、可行性及適法性
    • 九、該基金以短支長舉借債務,有規避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之嫌
    • 一0、舉債數業已逾越釋股收入,顯見該基金已入不敷出,並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該基金提撥運用辦法之規定不合
    • 一一、該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累積短絀高達201億餘元,尚未依本院決議向本院提出其自償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等相關檢討報告
    • 一二、財政部及經濟部近年來辦理釋股,部分釋股案未經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違反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
    • 一三、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唐榮公司釋股供員工認股案,未經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且顯較市價為低,於法未合
    • 一四、台電公司釋股案,未見提升其事業經營效率,違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立法意旨,應刪減其釋股收入
    • 一五、釋股應依市價法評價,並酌增釋股收入
    • 一六、歷年來編列民營化所需支出預算均較實際數浮編,宜請酌減
    • 一七、為財務運作靈活調度,該基金多年來均採用短期借款融資,然其手上卻同時持有鉅額現金,建議酌減借款及利息費用
  • 參、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八、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迄未經行政院依法核定發布,顯未完成法制作業,僅屬草案性質
    • 一九、基金之設立與管理僅經行政院同意而無法律依據,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 二0、未訂定會計制度,顯與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有悖
    • 二一、設立基金以財產作價未參考市價查估,而逕以申報地價或課稅現值計價,與商業會計法、國有財產法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 二二、計畫書之預期效益多為空言,欠缺具體數據,顯不具說服力,與預算法規定意旨尚有未合
    • 二三、預算書未揭露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等資訊,與預算法規定不合
    • 二四、委託經營權利金依契約約定,其每年核算天數僅105天,並按實際面積1/3計算,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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