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100年度預算整體評估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100年度預算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46
  • 一、校務基金短絀數暴增,已失基金自給自足之設置目的,應廣拓財源,並減少固定資產之擴充,以減少折舊之攤提
  • 二、教育部放寬校務基金虧損之定義,與相關規定有違
  • 三、各校務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教學目標及研究目標多以文字說明,宜列示可量化之績效指標年度目標值,俾利評估及考核其成效
  • 四、近年高等教育普及,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應強化高等教育品質,以厚植學生就業競爭力
  • 五、各校務基金閒置資金規模日趨龐大,為提升資金效益,宜考量引進專業人士及機構或透過委外操作
  • 六、超過半數以上國立大專校院招生缺額率呈逐年增加趨勢,其中部分頂尖大學連續多年招生缺額率達10%以上,營運及財務狀況均待加強
  • 七、近年來國立大專校院之休學及退學率大幅攀升,為避免教育資源耗費無功,允應進行全盤檢討,並落實輔導機制
  • 八、各校教師彈性薪資制度,宜訂定明確評選標準,並避免出現「重研究輕教學」之情事,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 九、教育人員之俸給,迄未依法另以法律定之,渠等人員之薪俸加給等事項,缺乏法律保障
  • 一0、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支薪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教育部授權各國立大學校院於辦理招生考試得額外支領工作酬勞,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等規定未符
  • 一一、設置條例既將建教合作收入列為學校法定收入,而校務基金建教合作支出以用人費用居高,卻視業務績效發放酬勞,形同變相加薪,有欠合理
  • 一二、部分學校教職員工預決算人數連年差異過大,致整體用人費用超編數逾27億元,預算編列顯未盡覈實
  • 一三、部分學校以兼任講師替代專任師資,宜檢討評估對教學品質之影響,並為適當規範
  • 一四、行政院及教育部應專案重新檢視各大專校院設置分校之必要性,以活化校區預定地之土地
  • 一五、部分大學校院對於校區開發擴建計畫未能妥善規劃,致校地閒置浪費或新建工程計畫延宕等情形,影響整體資源使用效率
  • 一六、行政院公務車輛採購要點排除適用校務基金,且教育部訂定之校務基金採購車輛原則,明顯較行政院規定寬鬆,應檢討其合理性
  • 一七、車輛購置預算表達方式不一,且主管機關未明訂各車種之補助條件及標準,恐肇致車輛管理漏洞
  • 一八、部分校務基金編列之公共關係費超過規定額度,應檢討減列;為符撙節精神,宜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交際費規範之標準列支
  • 一九、部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共關係費,全數由政府補助及學雜費等收入支應負擔,顯有未當
  • 二0、管理及總務費用由自籌收入支應比率甚微,甚至有22所未分攤,成本分攤欠合理,應速檢討研訂合理分攤比率
  • 二一、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有關節能減碳預算之編列,多數未合規定
  • 二二、近3年度部分大學校院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宜儘速足額進用,以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 二三、教育部所訂對於各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之規範,容與法律規定未盡相合,且近年來審計部審核意見皆指出自籌收入管理規定尚欠完備,教育部允應落實與善盡監督管理之職責
  • 二四、教育部對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收支查核,宜檢討研議委託會計師查核之需求,以補強現行外部監督廣度與深度恐有不足之處
  • 二五、校務基金雖已將5項自籌收入併入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惟部分預算書表及成本資訊內容未隨同調整,不利比較分析及成本管理,恐限縮本院審議權
  • 二六、教育部允宜審慎評估各校自籌比率之增加,適度減少政府補助比率,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二七、現行管理及監督辦法對各校自籌收入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查核結果,欠缺適當獎懲規範,不利監督與激勵效果之發揮
  • 二八、部分技專或學院校務基金自籌款比率遠低於10%,甚有低於5%以下者,應加強募款能力,以健全基金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
  • 二九、校務基金之建教合作收入主要來源為政府機關,教育部宜對其所提列管理費制定支用規範,俾資週延
  • 三0、校務基金將來自政府部門之研究計畫經費列為建教合作收入,與會計法規定未符,亦膨脹基金財務自籌能力
  • 三一、部分國立大學取得專利之授權應用比率偏低,顯示科技研發未充分考慮社會需求,無法與產業發展相契合,尚待積極推廣應用
  • 三二、各國立大學(不含專科學校)自籌財源中之「受贈收入」執行成效有待提升,宜加強校友聯繫,提升對學校之向心力,以增募款
  • 三三、教育部宜將5項自籌收入之增長及結餘情形,列為年度補助款增減考核因素之一,以激勵提升各校務基金財務自籌能力
  • 三四、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所編其他補助收入之相關資料,允宜於預算書中適度表達,俾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三五、教育部對校務基金績效型補助經費所占比重偏低,且未建立透明化之補助機制,允應改善
  • 三六、各校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再提高自籌之比重
  • 三七、整體校務基金連年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成效欠佳,多項案件停工列管,且部分學校復增編高額預算,允應評估執行能力並加強執行成效
  • 三八、若干國立大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未於綜計表內揭露個別計畫名稱及起訖年月等資訊,且未分析成本效益,與預算法規定未合
  • 三九、部分校務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支應其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允應就資金償還計畫為具體說明,以利本院審議
  • 四0、各校宜正視少子化趨勢效應,審慎評估校舍興建之必要性,避免日後校舍閒置或低度利用
  • 四一、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資金成本率及現值報酬率均為零,顯不合理
  • 四二、將公務預算購置之資產藉由折舊提列數逐年轉列受贈公積以達借貸平衡之作法,形同將公務機關預算購置之資產切割贈與,核欠妥適
  • 四三、國立大學院校轉投資情形及其盈虧估計應依預算法規定編列,並提升投資績效以強化財務自籌能力
  • 四四、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情形未佳,教育部允應落實本院決議,積極協助各校實施
  • 四五、宜明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績效評估制度並辦理資訊公開,以促進效益
  • 四六、各校對校務基金之資訊揭露不一,透明度不足,且多未設專區集中揭露,致難以通觀校務基金全貌
  • 四七、僅少數國立大學訂定校務資訊公開辦法,致校務基金相關會議紀錄之公開與否,欠缺法據,洵屬未洽
  • 四八、教育部應追蹤督導大學校院所轄仍冠校名之財團法人基金會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