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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08
  • 一、故宮將文物相關紀念品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取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有違反體制之嫌,本院委員已於84年舉發該院,至今仍未依法回歸建制
  • 二、故宮博物為國有財產,其衍生產品為國有財產孳息,應依法解繳國庫
  • 三、逕以契約將國有財產孳息留置機關,並多次自行修訂繳庫比率,有違法之虞
  • 四、以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名,行經營商業之實,經營99%以上委託業務,與合作社法設立宗旨脫勾,主從易位涉名實不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 五、故宮法定職掌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除規避本院預算審議,並於預算外動用公款,顯於法不合
  • 六、員工消費合作社未將委託業務之盈餘分配於該社章程中明確規範,且與實際不符,顯有不當
  • 七、社員停止參與受託業務盈餘之分配,應確實執行
  • 八、內政部依據本院決議明定委託業務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仍以其他方式提供多項社員福利,應檢討改進
  • 九、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職員人數高達118人,不符比例原則,建請予以整併
  • 一 、故宮院區合作社營業場所林立,不符國有財產法規定,且故宮展覽場地原已不足,影響參觀品質;故宮建築為特殊結構,所費不貲,正館淪為賣場,顯非適宜
  • 一一、餐飲(故宮晶華)服務中心BOT委外案之回饋金機制屬國有財產之收益,應一律解交國庫,並修改合約條款,確實依法行政
  • 一二、餐飲(故宮晶華)服務中心BOT委外案之故宮文物圖像使用授權及公共區域夜間照明費用應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於合約中明訂付費機制,以維政府權益
  • 一三、故宮近年來接受外界指定用途捐贈收入不少,惟仍應依預算法辦理,始符法制
  • 一四、國際及兩岸交流借展之相關收入與成本應於預算書中表達,其權利金收入計算基礎應重新檢討
  • 一五、故宮院區宿舍污水納管工程款達1,200萬元,惟職務宿舍尚存多項爭議,不符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應全面檢討
  • 一六、故宮正館工程延宕多年且尚有糾紛未決,續辦迴音改善等工程善後,應積極辦理
  • 一七、大故宮計畫所需經費龐鉅,應考量政府財政負擔,並衡酌大型工程之處理能力,審慎規劃為宜
  • 一八、辦理康熙大帝與路易十四歌舞劇核與故宮法定職掌不符,建請減列
  • 一九、國外旅費及大陸旅費年年超支,出國計畫形同虛設,應依緊縮支用原則,覈實編列為宜
  • 二 、故宮文物線上遊戲採購案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在案,多項跨年期重大資訊計畫應落實管理機制
  • 二一、故宮南部院區興建工程延宕,將改由營建署代辦,且尚有工程糾紛待解決,應積極辦理以符各界期待
  • 二二、故宮南部院區主體工程進度停滯,文物採購建請暫緩編列
  • 二三、典藏為故宮博物院之首要任務,近20年辦理一次文物總清點,實有過久應積極辦理
  • 二四、賡續僱用大量臨時人員辦理知識庫建置計畫等資訊管理計畫,不符本院決議,應予檢討
  • 二五、技工、工友人數未符合標準,允宜檢討改進
  • 二六、文物複製、仿製或各項藝術紀念品之製造,應標註「中華民國製」或「台灣製」,以保障故宮所販售藝術紀念品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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