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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13
  • 壹、行政院主計處

    • 一、公務員兼職缺乏中央主管機關即時掌控兼職情形,現行兼職費標準形同虛設,流於變相加薪或酬庸
    • 二、鬆綁員額管制計畫,假促進就業之名,鬆綁聘僱員額管制,廣開政府人力進用之後門,對參加國家考試之應考者有欠公平,徒增政府財政負擔
    • 三、迄未依照本院決議及法律規定,完整公開特別預算、決算與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契約
    • 四、以任務編組成立之會計管理中心缺乏設置法源,與憲法及相關法律不符,且其功能與其他組織法定單位衝突
    • 五、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及決算查核,依法應為第一局業務,預算書卻歸類於第二局,有悖組織法規定
    • 六、五院院長及部會首長之特別費列支標準,迄未依本院決議事項立法規範,致引起爭議
    • 七、財團法人預算書由主管機關逕送立法院審議,牴觸憲法賦予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規定
    • 八、對特種基金之管理,怠於立法
    • 九、未建立適當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績效評估制度
    • 一0、附屬單位預算書表格式未依預算法規定之層級訂定並送本院備查
    • 一一、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未將特種基金之信託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彙編綜計,不僅違反預算法,且限縮國會預算審議權
    • 一二、對信託基金預算編製之規範,不符預算法之授權層級,且敷衍本院之決議
    • 一三、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規範範圍未及於信託基金,有悖預算法之授權規定及本院通案決議
    • 一四、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自創業權基金與政事基金之名稱分類,藐視預算法關於特種基金之分類
    • 一五、汰換傳真機金額高於共同供應契約甚鉅,預算編列流於浮濫
    • 一六、自訂之政府會計觀念公報與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缺乏法源,應不具拘束力,且不尊重國會立法權
    • 一七、公務車輛逾期未報廢,徒增油料及養護費用
    • 一八、單位預算非實質內容之更改,未以正式公文勘誤,有悖本院決議
    • 一九、補助地方政府之預算資訊,仍未完整說明個別補助對象及金額等詳細資訊,藐視本院決議及相關法律規定
    • 二0、未依本院決議詳細公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事項,且未依法於預算書詳列明細資料,顯規避監督
    • 二一、補助地方政府科目,應比照其他機關,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增列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
    • 二二、歲出機關別科目編號表未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增訂補助省市地方政府之相關科目
    • 二三、未依本院通案決議,上網公開對地方政府補助之明細資料,顯有欠當
  • 貳、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 二四、自行設置無法源之內部組織單位,有悖法制
    • 二五、業務功能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重疊,應就相似功能尋求整合,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 二六、出國報告未依本院決議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全面公開
    • 二七、預算員額與法定員額不符
    • 二八、駕駛人數逾越公務車輛數,宜積極協助轉化超額人力
    • 二九、預算書頁面錯漏處甚多,預算書送本院審議前應仔細校對
  • 附件